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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光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8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

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9]8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下发《关于对江

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2 号),指
明:“2015 年 9 月 14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科华微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的议案》,决定分别以超募资金 3,000 万元、1,272 万元受让杭州诚和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嘉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10%、4.24%股份,同时以超募资金 8,000 万元对北

京科华进行增资。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15 年 11 月底,公司与北京科华各股东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但

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才披露该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

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0〕第 2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25 日《关于对江苏南大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1 号),指明“2015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拟使用超募资金通过购买及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科

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 31.39%股权,合计投资 12,272

万元。11 月 24 日,你公司与北京科华原股东共同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与美国 Meng Tech 公司、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

北京科华的经营业绩承诺及补偿进行了约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业绩承诺

及补偿合同,也未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有关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才补充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第 11.11.1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

〔2020〕49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下发《关于对江

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499 号),指

明“2019 年 4 月 6 日,你公司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列为 2019 年苏州市重点排

污单位,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在 2019 年半年报披露公司主要环境信息。”“上述

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

并针对上述问题整改如下: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

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

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