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2020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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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实施2020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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