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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3-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的效率,确保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资产安全,为公司合法

合规经营提供保障。公司在子公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

面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公

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用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度聘用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

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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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

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

境外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为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提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5.50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不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

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各方严格按照

相关协议执行。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

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作为独

立董事同意《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临近届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

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的候选人,董事会同意提名叶小平先生、曹晓春

女士、吴灏先生、闻增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时杨波女士、

廖启宇先生、张文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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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

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曹晓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叶小平先

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杭州贝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杭州科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9.0035%股权。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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