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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4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18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股份 149,374,35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42,207,2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1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
代表股份 7,167,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
表股份 9,276,0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9 人,代表股份 2,108,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23%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7,167,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3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23,4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25,1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0%;反对
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01,8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03,5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1%;反对
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9%。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罗红峰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