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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3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及 确 保 募集 资 金安 全 的情 况 下, 公 司及 下 属子 公 司 使用 总 额不 超 过人 民 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向
公司提供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
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
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
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