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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贵电器: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3月)2021-03-27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
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则以及《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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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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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及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
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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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应为
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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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8000
万元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800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
且绝对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
在800万元以上;
    (六)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包括金融证券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等)投资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七)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于超过上述(一)~(五)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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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并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并按照经营、投资
决策程序开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事务,
超过上述标准的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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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部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召开,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一)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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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
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 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
交董事长;

    (三) 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 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二十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部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部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四)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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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六)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三十四条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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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
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与会董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
权。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第三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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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
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四十五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
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
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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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二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五十三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五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十五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
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章 独立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以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
其他董事的控制或影响。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含0.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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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

    (九)对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件;

    (十)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七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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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决议公
告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
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董
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第六章、第
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
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
的,

       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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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
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在决议公布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记录、工作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全体成员
贯彻落实,由具体负责人落实并就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
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
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
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
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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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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