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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光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1-26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1-107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于2021年1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9日以
邮件方式发出。因董事长许晶先生辞职报告已生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董事会秘
书戴晓东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周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上述被提
名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周钰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现任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会议5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反
对理由:基于控股股东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且其所持股份均已质押或被司法冻
结等原因,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话语权应予以适当限制,考虑其刚推举了一名独
立董事,后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由其他股东推举更为妥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选董事代行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许晶先生辞职报告,该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即生效。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董事长的
选举工作。在选举工作完成之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推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戴晓东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起至新任董事长选
举日止。
    表决结果:会议以5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
反对理由:戴晓东先生在担任公司董秘期间公司信披质量急剧下滑,多次被监管
部门关注或问询,公司也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会立案。所以他不适宜代理董
事长职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
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1-108)。
    表决结果:会议5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反
对理由同议案1。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独立董事候选人周钰先生简历
    周钰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浸会大学 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准保荐代表人、证券从业资格、基金
从业资格等,现任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高级项目总监,深圳
市科创委、工信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1998 年至 2003 年,历任光耀电子、凯
欣达多媒体等公司会计;2003 年至 2007 年,任东江集团新东江塑胶(深圳)有
限公司成本主管;2008 年-2015 年,任深圳市宏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5 年-2016 年,任和智咨询负责人,兼任和智资本财务总监;2017 年-2018 年,
任易见股份深圳事业部副总经理;2019 年-2021 年,任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高级项目总监。
    周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