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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光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04-28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以及在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等内控监管制度要求的指引下,公司结合自身
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内控制度及各项流程
的执行检查,提高公司内外部环境控制改善、风险评估、经营管理、信息与沟通
等内部执行与监督能力,使公司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和适应未来发展需要。
    现将公司 2021 年度有关内部控制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风险因素,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营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有效组织与实施内部控制。
坚持全面性、适应性及重要性原则,内部监督体系贯穿公司各层级,立足公司实
际情况,为适应公司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所
处的内外部环境,对重要业务领域及关键岗位进行重点关注,着力防范可能产生
的重大风险,综合反映企业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设立各相关决策和监督机构,在公司内部建立了与业
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各部门有明确的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牵制
监督。公司董事会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
内部控制负监督职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效益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因内部控制
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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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
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未发现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公司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
业务和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内控管理、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
理、预算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
控管理,主要针对制度流程体系建立与完善,遵从性及改善;采购管理,主要针
对招投标;人力资源管理,针对人员招聘、合同签订及离职、薪资发放与培训;
财务管理针对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报销及支付管理;预算管理
针对预算制定、分解及执行、分析及比较;投资管理针对可行性研究及项目概预
算;工程项目管理针对可行性研究、项目概预算、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及结
转。同时也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市场竞争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及重大投资
决策风险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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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要
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   缺陷影响 > 5%     5%≥缺陷影响≥1%     缺陷影响 < 1%

  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    缺陷影响 > 1%    1%≥缺陷影响≥0.5%   缺陷影响 < 0.5%

       以利润总额和总资产孰低的原则确定重要性水平。
 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的任何舞弊;
 (b)对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更正重大错误;
 (c)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重大错报,需进行调整;
 (d)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等。
②、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告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a)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整改情况不理想;
 (b)集团内就同一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不统一;
 (c)会计政策的制定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直接照搬准则(上市公司),实际
操作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
 (d)对非常规、特殊和复杂交易未给予足够重视,影响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
 (e)期末财务报告的编制不规范。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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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评价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
评价标准执行。
 定性标准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视影响程度可认定为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行政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判罚或处罚;
  (b)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且未能及时消除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企业
形象受损;
  (c)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d)高风险业务未有相关制度规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e)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
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本报告期内发现 3 处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具体情况如下:
  (a)业绩真实性和持续经营情况:因公司子公司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索瑞电气)2015 年至 2018 年存在虚增或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江苏证监
局于 2021 年 1 月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 年三季报显示,
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03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513 万元。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江苏证监局于 2021 年 11 月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b)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公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光一
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2.49 亿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尚有 2.48 亿元
未归还,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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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已归还 4,880.00 万元,未归还金额为 21,060.52 万元。
   (c)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江苏
证监局于 2021 年 12 月对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 年 12 月索瑞电
气与关联方荆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抵债协议》,约定关联方使用房产抵偿索
瑞电气相关货款。

四、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
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
施,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
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具体整改计划如下:
 针对子公司业绩真实性和持续经营情况
1、抓财务团队建设,全面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a、聘用一批德才兼备的会计人员充实公司财务队伍,从 2020 年 8 月开始公
司先后新录用 4 名财务人员,人员均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新录入会计
人员充实到收入核算、成本核算、总账核算等关键岗位。
   b、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实行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重点对收入准则进行了学习和培训,认真领会准则规定的
内涵。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06〕
3 号)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
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
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
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
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
指南规定: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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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收入。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了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在平时工作能熟炼掌握收入确
认时点,有效地控制提前确认收入事件的发生。
    c、完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
 针对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裁应按照《公
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2、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
长任组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内部
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
监督机构。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
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
货款退回的依据。
   5、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
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6、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
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占用即冻
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
情况,核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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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资
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
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
占行为的情节。
(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
董事会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
述事项回避表决。
(4)对于发现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
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5)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大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大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
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7、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9、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10、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整改
 公司严格关联交易的发生,依《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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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制度”),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
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
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
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日常管理和经营中主动识别关联方,按制度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履行审批流程,按关联交易制度,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生关联交易决策和事件时,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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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
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六、内部管理及其它
 内控管理审计:2021 年完成财务、营销、采购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审计 3 个、
离任审计 2 个。
 制度修订:2021 年度修订并完成《审计法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批规定》
等 11 个制度及流程的完善及修订。
 加强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制度,推动公司信息化流程建设。公司目前已上线
OA,天心 ERP 系统,计划 2022 年内上线用友 U9 业财一体化信息化管理流程,从
事前事中事后加强公司线上审批管理,保障资金收付管理合规化。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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