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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5-20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097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江
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6民初9643号、(2019)苏01民终168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了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19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
    被告: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供排水”)、成都天翔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天翔供排水向原告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逾期利息、手续
费,共计人民币49,396,403.00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并支付
以到期未付租金5,317,4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
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被告天翔供排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编号为(简阳)工商动抵字【2018】第0011号动产
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天翔供排水、天翔环境签署了编号为苏租
【2018】买卖字第77号《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又与被告天翔供排水签署了编
号为苏租【2018】租赁字第77号《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当日,原告又分别与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签署了《保证合同》,被告天
翔环境、邓亲华、邓翔承诺为被告天翔供排水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
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天翔供排水又签署了编号为
苏租【2018】抵押字第77号《抵押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
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简阳)工商动抵字【2018】第
0011号。现被告天翔供排水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
成违约,各保证人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翔供排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
49,396,403.00元及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5,317,440.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2、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上述第1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天翔供排水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
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如被告天翔供排水未按上述第1项判决履行,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权以
登记编号为(简阳)工商动抵字【2018】第0011号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782.00元减半收取144,391.00元,保全费5,000.00元,
由被告天翔供排水、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共同负担。
    公司收到上诉判决书后,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79.00元,由上诉人天翔环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按一审判决向原告偿付租金、
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密切
关注上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