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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9(039)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19(038)
号)。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
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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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春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72,965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3.75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1,484,2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2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33,088,6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437,196股,占公司
总 股 份 的 8.1952 %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人 , 代 表有 表 决 权股 份
16,348,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33,088,6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5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572,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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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437,196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中 小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572,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437,196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中 小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杜恩和战梦璐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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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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