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13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 2 法律意见书 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由江春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89,211,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1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7,441,1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8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70,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105,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60,9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5,2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9%;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662,0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0%;549,53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556,292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64%;549,538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36%;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终止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并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于 玥 2022 年 5 月 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