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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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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13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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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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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由江春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89,211,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1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7,441,1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8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70,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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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105,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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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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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0,8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3%;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14,4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60,9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5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5,2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9%;50,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1%;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662,0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0%;549,53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556,292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64%;549,538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36%;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终止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并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59,4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5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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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53,73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8%;52,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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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于   玥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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