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28号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意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2021年12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2021年12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2021年12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1 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贵公司2021年12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贵公司2021年12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6.贵公司2021年12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 7.贵公司2021年12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 8.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9.贵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 况的统计结果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 月18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1月12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218,5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 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名,代表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870,2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计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43,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5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0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43,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1%。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 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 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 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布了现场表 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84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90%;反对13,6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6%;弃权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何文江、黎静、杜广 湘、刘杰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1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 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841% ; 反 对 13,6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5 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84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90%;反对13,6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6%;弃权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何文江、黎静、杜广 湘、刘杰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1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 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841% ; 反 对 13,6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84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90%;反对13,6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6%;弃权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何文江、黎静、杜广 湘、刘杰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2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6 小 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6374% ; 反 对 13,61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36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86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2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92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31%;反对2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3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1《选举马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7,468,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7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705%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15,52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07%。 表决结果:通过。 5.2《选举王雪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7,468,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52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1607%。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2 年 1 月 1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