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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0-19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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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 10%不足 50%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
       (二)本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且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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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以
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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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
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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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
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
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5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
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
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
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八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分别
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九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订
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
限。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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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3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


                                      7
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
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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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9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三十六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
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10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四十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
决议。
    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11
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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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总裁,除同句出现外,是指总裁和执行总裁。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规则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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