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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601号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东方网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网力”)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东方网力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网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年11月19日,东方网力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方网力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网力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网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方网力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17,968,729股,占东方网力股份总数的
26.5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8人,代表股份数581,400股,占东方网力股
份总数的0.048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方网力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方网力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赵现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18,285,131股,赵现金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肖亚红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18,285,131股,肖亚红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徐可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18,285,132股,徐可欣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④选举李剑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18,335,131股,李剑秋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拟向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18,542,229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多项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18,549,829股,反对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方网力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方网力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许桓铭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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