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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7-09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本次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肖长青先生、黄轶嵩先生、
刘成希先生、曾弟东先生的相关材料,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中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
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推选肖长青先生、黄轶嵩先生、刘成希先生、曾弟东先生为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本次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孙廷武先生的相关材料,上
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独立
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推选孙廷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聘任公司总裁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本次被提名为公司总裁的江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江涛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本次被提名为为公司执行总裁的黄轶嵩先生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轶嵩先生为执行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本次被提名为公司副总裁的刘成希先生、曾弟东先生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成希、曾弟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本次被提名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刘成希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成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邵世凤、赵现金、李剑秋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