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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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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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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方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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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7

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021年7月26日(星期一)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建材路39号1栋20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7 人,所持股份总数 320,031,894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63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5 人,所

持股份总数 2,690,66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50%,具体情况

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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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总

数 317,341,2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386%。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5 人,所持股份总数 2,690,66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5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726,3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45%;

反对 174,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46%;弃权 13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85,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8.6455%;反对 174,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895%;弃权 1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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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肖长青先生、黄轶嵩先生、刘成希先生、

曾弟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肖长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8%。

    (2) 《选举黄轶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8%。

    (3) 《选举刘成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8%。

    (4) 《选举曾弟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8%。

    3.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廷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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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孙廷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6%。

    4. 《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利先生、邱春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杨利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8%。

    (2) 《选举邱春月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446,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78.250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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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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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洪蛟




                                               经办律师:

                                                            梁多纳




                                                      202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