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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东方网力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13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W(CHENGDU) LAW FIRM

                             地址:中国成都东大街牛王庙段 100 号成都商会大厦 21 层

                             邮编:610021 电话:028-82887722 网址:www.dongweicd.com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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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东卫成都律意(2022)第 03 号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闫文平律师和赵子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39 号 1 栋 20 楼
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要求,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
及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
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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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
合法授权并有权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为本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见证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提议并决定召
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39 号 1 栋 20 楼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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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7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本所
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5,205,09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4,6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89%。通过网络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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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5,909,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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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闫文平:


                                         赵子戈:




                                                     202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