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6-12-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盟科技”)的委托,作为绿盟科技实施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
性股票解锁”)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1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
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绿盟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履行的程序
1、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38 名激励对象 2015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合格可以解锁,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63 万股”。
2
2、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满足,38 名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 2015 年绩效考核合格,满足解锁
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
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3、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解锁的 3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限
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及解锁条件
(一)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解锁期限的规定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满后,解
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
解锁期 解锁时间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锁期 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锁期 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锁期 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3
(二)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
1、 公司应满足的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解锁,公司应满足的解锁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4 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5 年年
度净利润较 2014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201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 14%。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
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
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计算得出的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
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及
后续考核年度内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2、 激励对象应满足的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解锁,激励对象应满足的解锁条件为:
(1)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4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 个人业绩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Q+/Q 档,并且个人对应产出任务完成率达到或超过 90%,则上一年
度激励对象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Q-/U
档,或个人对应产出任务完成率未达到 90%,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考核为不合格。
三、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一) 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根据公司《关于向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计划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5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 公司的解锁条件
1、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北
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01700061
号)(以下简称“《2015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解锁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14 年度》(利安达审字
[2015]第 1058 号)、《201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2014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 13,495.91 万元,2015 年度
净利润为 16,531.83 万元,较 2014 年增长 22.50%;201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5
15.48%①。公司达到业绩考核要求,符合解锁条件。
(三) 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8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符合
解锁条件: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及《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8 名激励对象在 2015 年度个人
业绩考核结果全部为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四、 结论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
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根据《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股票解锁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
关事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①
2015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522.54 万元,剔除本次及后续激
励计划激励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后公司净利润为 16,531.83 万元;2015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
产收益率为 11.44%,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和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对净资产
的影响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 15.48%。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马天宁
___________
韩公望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