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3-17
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2017-011 号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3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
2017年3月16日下午14:00以现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
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黎宏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沈继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限售期”条款作如下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
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
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除上述内容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中“限售期”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