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2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信息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
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独立意
见
(一)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
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公司成长性和公司股票流动性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并同意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
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绿盟(香港)公司 1,373.2 万美元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对全资孙公司绿盟(美国)公司 575 万美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不
存在对除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
运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公司
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本完整、合理
有效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
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
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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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军 张海燕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