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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盟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4-22  

						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2017-029 号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00 万股
新股。公司向 3 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000,000 股,发行价格
为 30.34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884,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1,779,3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700003 号《验资报告》验
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甲
方)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
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以下统称“专户银行”或“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
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北京西坝河支行分别设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0000002300000015704392,
截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6,331,700.00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安
全数据科学平台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699317955,截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567,703,600.00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智慧安
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
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海林、陈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