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7年5月)2017-05-13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
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该等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
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一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非内幕人
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
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
贝。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
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 1《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另行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
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
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备案。证券事务与投
资者关系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
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信息知情人 与公司关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获 内幕信息所处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内容
号 姓名 系(注2) 时间 (注3) 取渠道(注4) 阶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
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
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
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
的人员签署《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
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
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
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
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
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附件 3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
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
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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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