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1‐11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1年6月4日,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许永良先生 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 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2,673,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0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13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0,344,39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4.66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29,4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548,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持 有公司股份3,219,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 1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2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690,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8.609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3728%; 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64.252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35.2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448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申 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俞凌、王文明对上述议案表决时进行回避,回避表决股数为 130,145,572 股,故议案(二)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528,221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544,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84.1677%;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5.6335%; 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64.252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35.2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4488%。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690,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8.609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3728%; 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64.252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35.2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44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焕、李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