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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控: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2-06-08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2-071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已披露诉
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等进行风险提
示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16 件,其中 108 件已结案,剩余 8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5 件,其
中 13 件已结案,剩余 2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事项共计 101 件,其中 95 件已结案,剩余 6 件未结案。本次新增 1 个诉讼
案件,2 个案件有进展。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 184,329.7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
453.0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
案金额为 67,480.73 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36.61%;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116,849.03 万元人民
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63.39%。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1
164,406.3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所有者权益】404.09%)。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
额为 63,774.01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 38.79%;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100,632.31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
讼总金额的 61.21%。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159,357.6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391.68%),已执行
金额为 43,172.9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所有者权益】106.11%),尚未执行金额为 116,184.7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285.57%)。其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63,051.08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
金额为 782.77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62,268.31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96,306.56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
42,390.17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53,916.39 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
       二、本次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 1 个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被告一:北
                  京泽天盛
                               金融借款合同纠
                  海油田技
                               纷:
                  术服务有
       北京信达                原告要求被告偿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2】
                  限公司                                               受理通知
       资产管理                还借款本金及利     海淀区                                                京 0108 民初 21098 号), 未结
1                 被告二:四                                2,253.85   书未写明   2022-6-6   尚未开庭                                    2022-6-8
       股份有限                息;该借款系华夏   人民法                                                尚未开庭。公司已提管 案
                  川安控科                                               日期
       公司                    银行与原告达成     院                                                    辖权异议申请。
                  技股份有
                               债权转让安排所
                  限公司
                               致。
                  被告三、俞
                  凌、董爱民
合计                                                        2,253.85


       三、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案件有 2 个诉讼案件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诉讼或    涉案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首次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号                                                仲裁机    金额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披露




                                                                          3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买卖合同纠纷:根
                                                                                                      该案件(案号:【2022】
               被告一:北   据原告与被告一
                                                                                                      京 0108 民初 14770 号),
               京泽天盛     签订的《液流空化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海油田技     储层改造增产措
    北京阿杰                                   北京市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
               术服务有     施合作合同》等,
    克能源科                                   海淀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已结
1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一                 23.13   2022-4-19   2022-4-28   2022-5-8                                   2022-5-10
    技有限公                                   人民法                                                 定书》,原告北京阿杰 案
               被告二:四   支付用户结算款。
    司                                         院                                                     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川安控科     被告一为被告二
                                                                                                      2022 年 5 月 8 日向法院
               技股份有     全资子公司,原告
                                                                                                      提出撤诉,法院于同日
               限公司       要求被告二对债
                                                                                                      准许原告撤诉。
                            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案号:【2022】
                                                                                                      川 1521 民初 2076 号),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到宜宾市叙州区人
                            承揽合同纠纷:根   四川省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西安正通   四川安控     据双方签订的《外   宜宾市                                                 定书》,宜宾市中级人
                                                                                                                               未结
2   电气有限   科技股份     协加工合同》,原   叙州区      60.17    2022-4-8   2022-4-20   尚未开庭   民法院已决定对四川安            2022-5-10
                                                                                                                               案
    公司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
                            合同价款。         院                                                     动预重整程序,有关四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




                                                                      4
                  权。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计   83.3




              5
       四、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1、公司部分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近日,经公司查询,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1 个银行账户
已经被法院解除冻结,解除冻结原因系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粟米科技
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民事调解书。
                                                                                                        单位:万元
序                                          账户                                      解除冻结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冻结执行人
号                                          类别                                        金额
        陕西安控科技                        一般            长安银行西安分                          西安市中级人
 1                          8060****3266                                                  42.35
            有限公司                         户                 行营业部                                  民法院
合计                                          -                        -                  42.35


       2、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共计 5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
账户实际金额 492.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
司所有者权益)的 1.21%;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执行冻结金额 22,033.3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4.16%。
                                                                                                        单位:万元
       账                    账
                                           冻结
序     户                    户     开户               执行冻结                冻结            首次披露      公告
                账号                       账户
号     名                    类      行                      金额              原因              日期        编号
                                           余额
       称                    别
                                   中 国                                   平安国际融资
                                   工 商                                   租赁(天津)
       北
                                   银 行                                   有限公司金融
       京
                                   股 份                                   借款合同纠
       安                    基
                                   有 限                                   纷、浦发银行
1      控    0200****4988    本            270.37                                          2020-2-17        2020-018
                                   公 司                                   借款合同纠
       科                    户
                                   北 京                                   纷、宁波银行
       技
                                   海 淀                   15,299.11       借款合同纠
       股
                                   西 区                                   纷、农业银行
       份
                                   支行                                    借款合同纠
       有
                                   中 国                                   纷、厦门国际
       限
                             一    工 商                                   银行借款合同
       公
2            0200****8540    般    银 行          --                       纠纷、能科科    2020-2-17        2020-018
       司
                             户    股 份                                   技股份有限公
                                   有 限                                   司买卖合同纠



                                                       6
                        公 司              纷
                        北 京
                        东 四
                        南 支
                        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3   3310****0195   般           0.02            2020-2-17   2020-018
                        公 司
                   户
                        杭 州
                        西 湖
                        支行
                        民 生
                        银 行
                   一
                        北 京
4   0132****3966   般           0.09            2020-3-4    2020-030
                        成 府
                   户
                        路 支
                        行
                        民 生
                        银 行
                   一
                        北 京
5   630***683      般           0.05            2020-3-4    2020-030
                        亮 马
                   户
                        桥 支
                        行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6   2000****3194   般           0.09            2020-4-7    2020-073
                        公 司
                   户
                        深 圳
                        罗 湖
                        支行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美   有 限
7   7701****1601   元   公 司   0.08            2020-4-7    2020-073
                   户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一   中 信
8   8110****6805                1.63            2020-8-8    2020-185
                   般   银 行


                                       7
                    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知 春
                         路 支
                         行
                         招 商
                         银 行
                    一
                         北 京
9    1109****0601   般           0.13       2020-8-8   2020-185
                         清 华
                    户
                         园 支
                         行
                         兴 业
                    一   银 行
10   3216****3263   般   北 京    0.2       2020-8-8   2020-185
                    户   朝 阳
                         支行
                         兴 业
                    一   银 行
11   3212****2762   般   北 京    0.1       2020-8-8   2020-185
                    户   海 淀
                         支行
                         中 信
                    一   银 行
12   8110****6465   般   总 行   2.78       2020-7-3   2020-164
                    户   营 业
                         部
                         华夏
                         银行
                    一
                         北京
13   1025****1446   般           1.66       2020-8-8   2020-185
                         分行
                    户
                         营业
                         部
                         华夏
                         银行
                    一
                         北京
14   1029****4038   般           0.16       2020-8-8   2020-185
                         北三
                    户
                         环支
                         行
                         华夏
                    一
                         银行
15   1025****2846   般           0.19       2020-8-8   2020-185
                         北京
                    户
                         分行


                                        8
                         营业
                         部(专
                         用户)
                         华夏
                         银行
                    一
                         北京
16   1027****0278   般             0.15       2020-8-8   2020-185
                         魏公
                    户
                         村支
                         行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17   1101****0865   般   公 司       0        2021-2-3   2021-008
                    户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一
                         银 行
18   9120****7174   般             0.16       2021-2-3   2021-008
                         北 京
                    户
                         电 子
                         城 支
                         行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19   7701****3944   般   公 司       0        2021-2-3   2021-008
                    户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20   3210****0133   般             0.12       2021-2-3   2021-008
                         公 司
                    户
                         北 京
                         上 地
                         支行

21   3266****1670   一   兴 业    54.90       2021-2-3   2021-008


                                          9
                    般   银 行
                    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22   3298****1948   般           0.19                                  2021-2-3   2021-008
                         公 司
                    户
                         北 京
                         海 淀
                         支行
                         北 京
                         银 行
                    一   股 份
23   0109****9922   般   有 限   0.32                                  2021-2-3   2021-008
                    户   公 司
                         上 地
                         支行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24   2000****8816   般            0.1                                  2021-2-3   2021-008
                         公 司
                    户
                         翠 微
                         路 支
                         行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一   有 限
25   1000****2833   般   公 司   0.09                                  2021-2-3   2021-008
                    户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建 设
                    一
                         银 行                          陈德峰借款合
26   1105****0745   般           0.16        5,066.19                  2020-8-8   2020-185
                         北 京                          同纠纷
                    户
                         永 丰


                                        10
                              路 支
                              行
                              浙商
                         一   银行
27        3310****1202   般   杭州     0.02                                2021-10-12   2021-162
                         户   钱江
                              支行
                              浙商
                         一   银行
     浙
28        3310****2265   般   杭州     0.01                                2021-10-12   2021-162
     江
                         户   城西
     安                                                     陈德峰借款合
                              支行
     控                                                     同纠纷
                              农行
     科                  一
                              杭州
29   技   1903****8589   般               -                                2021-10-12   2021-162
                              下沙
     有                  户
                              支行
     限
                              北京
     公
                         一   银行
     司
30        2000****8926   般   北京      0.1                                2021-10-12   2021-162
                         户   上地
                              支行
                              工行
                         基
                              下沙
31        1202****5564   本            0.04                                2020-10-14   2020-224
                              经开
                         户
                              支行
                              上 海
                              浦 东
     北
                         基   发 展
     京
32        9105****1587   本   银 行     0.9                 厦门国际银行   2020-10-14   2020-224
     泽
                         户   中 关                         借款合同纠纷
     天
                              村 支
     盛
                              行
     海
                              招 商
     油
                         一   银 北
     田
33        1109****0703   般   京 建    1.33                                2020-10-14   2020-224
     技
                         户   国 门
     术
                              支行
     服
                         一   工行
     务
34        0200****1151   般   海淀     1.32                                2021-3-4     2021-020
     有
                         户   支行                          北京银行翠微
     限
                              中国                 825.85   路支行借款合
     公                  一
                              银行                          同纠纷
35   司   0000****5213   般           33.43                                2021-3-4     2021-020
                              海淀
                         户
                              支行


                                              11
                         营业
                          部
                         宁波
                         银行
                    一
                         北京
36   7701****6689   般            0                                2021-12-6   2021-180
                         分行
                    户
                         营业
                          部
                         上海
                         浦东
                    一   发展
37   9120****0840   般   银行   0.01                               2021-3-4    2021-020
                    户   电子
                         城支
                          行
                         工行
                    一
                         和平
38   0200****1031   般             -                               2021-3-4    2021-020
                         里支
                    户
                          行
                         南京
                    一
                         银行
39   0506****2792   般          0.07                               2021-3-4    2021-020
                         北京
                    户
                         分行
                         渤海
                         银行
                    一                              天津波普能源
                         北京
40   2003****0160   般             -        118.5   与泽天盛海合   2021-3-4    2021-020
                         亚运
                    户                              同纠纷
                         村支
                          行
                         中信
                    一   银行
41   8110****6459   般   北京   0.06                               2021-3-4    2021-020
                    户   知春
                          里
                         平安
                         银行
                         股份
                    一
                         有限
42   1500****4600   般          0.04                               2021-3-4    2021-020
                         公司
                    户
                         北京
                         海淀
                         支行
                    一   中信
43   8110****2225               0.03                               2021-12-6   2021-180
                    般   银行


                                       12
                         户   北京
                              三里
                              屯支
                               行
                              杭州
                              银行
                         一
                              北京
44        1101****3198   般           0.72                                2021-12-6   2021-180
                              中关
                         户
                              村支
                               行
                              北京
                         一   银行
45        2000****8878   般   翠微       -                                2021-3-4    2021-020
                         户   路支
                               行
                              招行
                         一
                              北苑                         与闫宝和之间
46        1109****0301   般             0                                 2021-12-6   2021-180
                              路支                         劳动合同纠纷
                         户
                               行
                              华夏                 33.43
                         一   银行
47        1027****9560   般   魏公    0.03                                2021-12-6   2021-180
                         户   村支
                               行
     北                       工行
     京                  一   北京
48   泽   0200****0968   般   和平   55.50                                2021-12-6   2021-180
     天                  户   里支
     盛                        行
     海                       华夏
     石                       银行
                         一                                与斯迪莱铂之
     油                       北京
49        1027****4466   般           0.04        374.73   间购销合同纠   2021-12-6   2021-180
     工                       魏公
                         户                                纷
     程                       村支
     技                        行
     术                       交通
     有                  一   银行
50   限   1100****7511   般   北京    0.04                                2021-12-6   2021-180
     公                  户   清河
     司                       支行
     陕                       工商
                         基                                与西安粟米之
     西                       银行
51        3700****5457   本          42.95         42.35   技术服务合同   2022-4-8    2022-022
     安                       西安
                         户                                纠纷
     控                       高新


                                             13
       科                       区绿
       技                       地世
       有                       纪城
       限                       支行
       公                       兴业
       司                  一   银行
52          4566****2044   般   西安     0.23                                2022-5-10   2022-058
                           户   粉巷
                                支行
                                南京
                           基   银行
53          0714****0103   本   杭州      0.9                                2022-5-10   2022-058
                           户   富阳
       杭                       支行
       州                       富阳
       安                  一   农商
54     控   2010****8083   般   银行    13.78                                2022-5-10   2022-058
       环                  户   营业
                                                              与南京银行杭
       保                        部
                                                     273.23   州分行金融借
       科                       富阳
                                                              款合同纠纷
       技                  一   农商
55     有   2010****1445   般   银行     7.28                                2022-5-10   2022-058
       限                  户   银湖
       公                       支行
       司                       交通
                           一   银行
56          3310****8909   般   杭州     0.01                                2022-5-10   2022-058
                           户   西湖
                                支行

合计                       -     -     492.60    22,033.38         -

       注 1: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的
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因涉及到公司及部分
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
京泽天盛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


                                                14
技有限公司基本户被冻结,对上述公司的一些招投标项目造成了影响,并一定
程度上增加了上述公司的融资难度。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主要是公司总部及
部分控股子公司使用的账户,该等账户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各级经营主体的业
务开展,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
通协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维护公司合
法权益和正常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具
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
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1、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


                                       15
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
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
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
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 项 及公 司部 分 银行账 户 被冻 结进 展 的风险 提 示性 公告 》 (公告 编 号 :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
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
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
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
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 项 及公 司部 分 银行账 户 被冻 结进 展 的风险 提 示性 公告 》 (公告 编 号 :


                                       16
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132)、《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4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70)、《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关
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公司
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 项 及公 司部 分 银行账 户 被冻 结进 展 的风险 提 示性 公告 》 (公告 编 号 :
2022-01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


                                       17
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公司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2020 年 2 月 19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0-02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0)、《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


                                       18
告》(公告编号:2020-2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3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1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8 日




20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
序                                                     诉讼或仲裁                                                     处理结果/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金额          受理日期    判决时间
号                                                       机构名称                                                     进展情况                  情况       日期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7】京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968 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 2
                 西安国仪测控股                        北京市海淀
1    科技股份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57.37    2017-3-23      2019-7-25   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 已结案        2019-12-24
                 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金。                                                                     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
                                                                                                           约金 17.92 万元、经济损失 3.6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东                                                                                              初 3987 号)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各方签订的《购   浙江省杭州
     望智能系    浙江永炜通信有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
2                                 销合同》原告要求被   市滨江区人     661.36    2018-7-25      2019-3-25                                       已结案   2019-12-24
     统工程有    限公司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
                                  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逾   民法院
     限公司                                                                                                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期付款利息。
                                                                                                           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1
                                                                                                          该案件(案号:【2018】豫 01 民初
                                                                                                          3950 号)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民
               郑州百赛文计算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郑州鑫胜                                           河南省郑州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
               机技术有限公司、   纷:
3   电子科技                                           市中级人民     20.00     2018-10-19   2019-5-15    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        已结案   2019-12-24
               郑州贝博电子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
    有限公司                                           法院                                               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
               份有限公司         权,赔偿损失。
                                                                                                          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
                                                                                                          损失 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5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170 号)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杭州青鸟   深圳市标盛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贸
                                                       杭州市拱墅                                         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民
4   电子有限   投资有限公司、温   易采购合同》原告要                1,145.02    2018-12-4    2019-6-19                                          已结案   2019-12-24
                                                       区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       本赫               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计 1,145.02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成仲案字
                                                                                                          第 1406 号)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调解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安控                                                                                              调解结案。
               成都瑞兴实业集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成都市成华
5   科技股份                                                          85.35     2018-12-7    2019-10-28   2019 年 10 月 28 日成都市成华区人 已结案       2019-12-24
               团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
                                  告支付货款。
                                                                                                          号:【2019】川 0108 执 3114 号)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53,547 元。




                                                                               22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5 民
                                                                                                        初 40136 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民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泽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根据各方签订的《旋
    盛海油田   安东石油技术(集                        北京市朝阳                                       下:
6                                 转导向技术服务框架                 494.94    2019-4-28    2019-8-14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团)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有限公司                                                                                            司同意于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
                                  支付欠款。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北京泽天
                                                                                                        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和
                                                                                                        解款 4,949,40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鄂 1002 民
                                                                                                        初 3197 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北京泽天
                                  根据各方签订的        湖北省荆州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
    盛海油田   荆州市建业石化
7                                 《Purchase Contract》 市沙市区人   280.42    2019-10-24   2020-1-8    论如下: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民法院                                             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于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解除当日向原
                                                                                                        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返还货款共计 2,638,680 元。




                                                                              23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928 民
                                                                                                     初 2672 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民事
                                根据各方签订的《仓
    郑州鑫胜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濮阳市粮食储备   储智能化升级改造项   河南省濮阳
8   电子科技                                                       69.60    2019-11-7    2020-7-29   一、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已结案      2020-2-24
               库               目政府采购合同》原   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付原告工程款 231,432 元,于 2020
                                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
                                合同款于违约金。
                                                                                                     231,432 元;二、原、被告其他互无
                                                                                                     争执。
                                工程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浙 1121 民
                                根据各方签订的《千
                                                                                                     初 4834 号),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
                                峡湖旅游度假小镇
    杭州青鸟                                         浙江省丽水                                      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民
               千峡湖旅游开发   (一号区块一期)项
9   电子有限                                         市青田县人   145.78    2019-12-12   2020-2-26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已结案   2020-2-24
               建设有限公司     目 11#楼弱电工程施
    公司                                             民法院                                          下:
                                工合同》原告要求被
                                                                                                     被告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告支付工程款月与逾
                                                                                                     给原告工程款 1,430,496.29 元;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4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
                                                                                                              初 390 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持有原告的
     宁波市东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业务合同、劳动人事、财务账册的
     望智能系   顾笑也、蒋晨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       宁波市中级
10                                                                          0.00    2020-1-8     2020-11-12   相关资料及电子设备、证书等。          已结案   2020-2-24
     统工程有   李玉玲           质证书及所有业务合       人民法院
                                                                                                              被告顾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限公司                      同等资料。
                                                                                                              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0】浙 02 民终
                                                                                                              4119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宁波梅山保税港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民
                区广翰投资管理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合伙企业(有限合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   伙)、宁波梅山保                          北京市第一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
11   科技股份   税港区德皓投资                            中级人民法   60,573.45    2019-10-21   2021-11-24   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        已结案   2019-11-11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有限公司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院                                                  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
                限合伙)、顾笑也、                                                                            10 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王瑜、沙晓东、王                                                                              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
                蓓                                                                                            595,988,697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



                                                                                   25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以 595,988,69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
     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
     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
     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70,473 元、保全申请



26
     费 5,000 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
     蓓等主体的上诉状。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7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顾笑也、
     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
     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
     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执行一庭执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
     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
     履行法定义务。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10
     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
     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
     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
     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
     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
     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
     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
     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



28
                                                                                                       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
                                                                                                       【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
                                                                                                       查。
                                 合同纠纷:
     江苏景雄                    根据各方签订的《设
                杭州兴源环保设                        苏州市吴中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
12   科技有限                    备采购、安装、调试                1,441.92    2020-4-15        -                                            未结案   2020-4-17
                备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初 2312 号),尚未开庭。
     公司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该案件(案号:【2020】陕 113 民
                                                                                                       初 10614 号),以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销售合同纠纷: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
     陕西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                                                    成如下协议:
                晋中丰亿机械有                        西安市雁塔
13   科技有限                    售合同》原告要求被                 206.91     2020-5-9    2020-8-26   (1)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于       已结案   2020-6-5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公司                        告支付欠款与违约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
                                 金。                                                                  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1,979,580 元。
                                                                                                       (2)若被告晋中丰亿到期未足额履
                                                                                                       行,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29
                                                                                             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 民终
                                                                                             6556 号),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通知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
     北京泽天                                                                                仲字[2020]第 14841 号仲裁书,原告
                         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市第一
     盛海油田                                                       未见受理通               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
14              闫宝和   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中级人民法   33.81                 2021-8-16                                       已结案   2021-12-6
     技术服务                                                       知书                     338,060.34。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
                         绩效工资等。         院
     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
                                                                                             被 告 支 付 绩 效 工 资 等 共 计
                                                                                             334,265.54 元。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与闫宝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京 01 民终 6556 号文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宝和



                                                                   30
                                                                                                          于 2021 年 09 月 02 日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9 月 09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
                                                                                                          务。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与被告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由原
                                 告将其持有的陕西安
                                 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被
                被告一:吴作胜、
     陕西安控                    告一,被告二、被告
                被告二:丁连英、                      北京市海淀                                          该案件(案号:【2022】京 0108 民
15   科技有限                    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                2,264.80        2022-1-29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被告三:陕西德利                      区人民法院                                          初 4662 号),尚未开庭。
     公司                        带保证责任。被告未
                化工有限公司
                                 按照各方所签协议约
                                 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
                                 价款,根据各方签订
                                 协议,原告要求被告
                                 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价款、违约金、律师
                                 费等,要求被告二、



                                                                              31
                                 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合计                                      -                    -         67,480.73         -               -                          -                    -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损害公司利益责
       宁波市梅
                                 任纠纷:           宁波市
       山保税港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返     鄞州区
 1     区广翰投                                                     2,499.59   2019-2-26       2019-2-27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股份有限公司   还占用第三人资     人民法
       资有限合
                                 金并赔偿利息损     院
       伙企业
                                 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
       宁波市东                                     北京市
                                 任纠纷:
       望智能系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2                               原告要求被告返                     3,936.65   2019-2-28       2019-3-1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统工程有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还占用的资金并
       限公司                                       院
                                 赔偿利息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     浙江省                                                                 该案件(案号:【2019】浙
                  宁波市东望智   纷:               宁波市                                                                 0212 民初 5498 号),以浙
 3     陈文兵     能系统工程有   根据交易各方签     鄞州区              0.80   2019-3-29       2019-4-1        2019-5-30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已结案   2019-12-24
                  限公司、邾爱莲 订的《房屋租赁合   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
                                 同》原告要求被告   院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32
                                支付租金及违约                                                              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金。
                                                                                                            该案件(案号:【2019】粤
                                买卖合同纠纷:                                                              0306 民初 9643 号),以广
                                                   广东省
    深圳市科                    根据交易各方签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深圳市
    尔诺电子   郑州鑫胜电子     订的《产品采购合                                                            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
4                                                  宝安区    209.58    2019-4-9    2019-4-12   2019-5-21                                已结案      2019-12-24
    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人民法
    公司                        支付未依约支付                                                              下:
                                                   院
                                的货款及违约金。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陕
                                                                                                            0133 民初 20979 号),以西
                                买卖合同纠纷: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根据交易各方签     西安市                                                   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
    平顶山森
               陕西安控科技     订的《买卖合同》   雁塔区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5   源电气有                                                  55.41    2019-8-28   2019-9-2    2019-11-14                              已结案       2019-12-24
               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
                                付未依约支付的     院                                                       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货款及违约金。                                                              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集
                                                                                                            成费及相关费用合计
                                                                                                            392,22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厦门国际                                       北京市                                                   0102 民初 37469 号),以北
               控科技股份有     纷:
    银行股份                                       西城区                          2019-8-29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6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              4,578.17   2019-9-19               2019-9-19                                   已结案   2019-12-24
    有限公司                                       人民法                          注1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民
               保证人:俞凌、   还借款本金及利
    北京分行                                       院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袁忠琳           息。
                                                                                                            内容如下:



                                                                           33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4,578.17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8 民初 60441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调解内容如下:
               借款人:北京安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杭州银行   控科技股份有     金融借款合同纠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3,636.54
                                                 北京市
    股份有限   限公司           纷:                                                                       万元。
                                                 海淀区
7   公司北京   保证人:浙江安   原告要求被告支            3,636.54   2019-9-26   2019-10-24   2019-10-30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已结案    2019-12-24
                                                 人民法
    中关村支   控科技有限公     付借款本金、利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院
    行         司、俞凌、董爱   息、罚息。                                                                 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民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
                                                                                                           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
                                                                                                           福城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
                                                                                                           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渤海银行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津市                                                    该案件(案号:【2019】津
    股份有限   控科技股份有     纷:             河西区                                                    0103 执保字 1913 号),以
8                                                          592.58    2019-9-29   2019-10-22   2019-11-25                               已结案   2019-12-24
    公司天津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分行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院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



                                                                         34
                袁忠琳、董爱     息、罚息。                                                                  《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
                民、陆卫                                                                                     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5,925,809.90 元财产的保全
                                                                                                             措施。
                                                                                                             该案件(案号:【2019】津
                                                                                                             0103 民初 14682 号),以天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控科技股份有                      天津市
                                 纷: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
                限公司                            河西区
                                 原告要求被告支            1,801.71   2019-9-29    2019-10-22   2019-12-16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2019-12-24
                保证人:俞凌、                    人民法
                                 付借款本金、利                                                              调解内容如下:
                袁忠琳、董爱                      院
                                 息、罚息。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民、陆卫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1801.71
                                                                                                             万元。
                                                                                                             2019 年 10 月 31 日浙江省宁
                                                  浙江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损害股东利益纠   宁波市                           2019-9-30
                                                                      2019-10-8                 2019-10-31   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               2019-12-31
     宁波市东                    纷:             中级人                           注2
                                                                                                             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
     望智能系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赔   民法院
9                                                          6,892.55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已结案
     统工程有   股份有限公司     偿因滥用股东权
                                                                                                             2020 年 1 月 3 日浙江省高级
     限公司                      利造成的经济损   浙江省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失。             高级人              2019-12-12   2019-12-20   2020-1-3                                            2019-12-31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
                                                  民法院
                                                                                                             裁定。
     宁波梅山   北京安控科技   损害股东利益纠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19】浙
10   保税港区   股份有限公司、 纷:               鄞州区   2,997.54   2019-10-22   2019-11-4    2020-11-20   0212 民初 15371 号),于      已结案   2019-12-31
     德皓投资   刘伟、张滨、王 原告要求被告赔     人民法                                                     2020 年 9 月 3 日宁波市鄞州



                                                                          35
     管理合伙     芳、             偿因滥用职权造   院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企业(有限                    成的第三人商誉                                                            书》,裁定如下:
     合伙)                        减值而造成的经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济损失。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
                                                                                                             诉。
                                                                                                             2020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0】浙 02 民终 4866
                                                                                                             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冀
                                   加工合同纠纷:                                                            0922 民初 3716 号),河北
     沧州鑫鹏                      根据交易各方签                                                            省青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河北省
     电子机箱     郑州鑫胜电子     订的《采购合同》                                                          11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
11                                                  青县人   100.00   2019-11-12   2019-11-15   2019-11-20                               已结案   2019-12-24
     制造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民法院
     公司                          付加工货款及违                                                            如下:
                                   约金。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货款及
                                                                                                             相关费用共计 1,000,000 元。
     平安银行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第四中
     股份有限     控科技股份有     纷:                                                                      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
12                                                  级人民   -        2019-7-26    2019-9-2     2019-10-17                                        2020-2-24
     公司北京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法院
     分行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36
              董爱民         息、罚息。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北京市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
                                                                                                         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该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4 民初 733
                                                                                                         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
                                                                                                         理。
                                                                                                         1、该事项(案号:【2019】
                                                                                                         京 0102 民初 46783 号),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出具
                                                北京市
                                                                                                         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西城区
                                                         6,769.71   2019-12-2   2019-12-5   2019-12-24   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 已结案         2020-2-18
                                                人民法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院
                                                                                                         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申
                                                                                                         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执行裁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                                                              该案件(案号:【2019】豫
                                                河南省
                             同纠纷:                                                                    1322 民初 6333 号),以河
              郑州鑫胜电子                      方城县
13   余海杰                  根据交易各方签                23.00    2019-7-25   2019-8-12   2019-12-27   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          已结案   2020-2-24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订的《建设工程施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
                                                院
                             工合同书》原告要                                                            《民事裁定书》



                                                                        37
                               求被告支付工程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
                               款。                                                                      起诉。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191 民初 981 号),以河南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省
                                                                                                         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根据交易各方签     郑州高
     平顶山森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郑州鑫胜电子   订的《承揽合同     新技术
14   源电气有                                              334.77   2019-12-6   2019-12-11   2020-1-15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已结案     2020-2-24
                科技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产业开
     限公司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支付拖欠货款及     发区人
                                                                                                         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按约
                               违约金。           民法院
                                                                                                         定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及相
                                                                                                         关费用共计 2,217,179.6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买卖合同纠纷:
                                                                                                         0212 民初 16122 号),以浙
                               根据交易各方签     宁波市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订的《软件产品销   鄞州区
15   工场科技   能系统工程有                               200.73   2019-11-8   2019-11-12   2020-6-8    院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 已结案    2020-2-24
                               售合同》原告要求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
                               被告支付全部合     院
                                                                                                         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同款项。
                                                                                                         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技术开发合同纠                                                            该案件(案号:【2019】浙
                               纷:                                                                      02 知民初 403 号),以浙江
                                                  浙江省
                               根据交易各方签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宁波市
                               订的《长沙公安警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
16   工场科技   能系统工程有                      鄞州区   763.77   2019-11-8   2019-11-13   2020-8-27                               已结案   2020-2-24
                               务应用项目技术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人民法
                               服务合同(二)》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
                                                  院
                               原告要求被告支                                                            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
                               付第二阶段合同                                                            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



                                                                        38
                               款。                                                                     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
                                                                                                        7,708,006 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264 元,
                                                                                                        由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承揽合同纠纷:                                                           0282 民初 1128 号),以慈
                               根据交易各方签                                                           溪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宁波高新
                宁波市东望智   订的慈溪市社会   慈溪市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区易和泰
17              能系统工程有   治安动态监控系   人民法   105.42   2020-1-17    2020-1-23    2020-7-20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已结案       2020-2-24
     科技有限
                限公司         统项目的《施工服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
                               务协议》原告要求                                                         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被告支付工程款。                                                         及相关费用合计 666,910
                                                                                                        元。
18   河南省国   北京泽天盛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   944.61   2019-11-25   2019-12-16   2020-8-31   该案件(案号:【2020】豫     已结案   2020-2-24



                                                                      39
     泰高科钻     油田技术服务   根据交易各方签       武陟县                                               08 民终 2058 号),于 2020
     采工程有     有限公司       订的《压裂车租赁     人民法                                               年 8 月 31 日河南省焦作市
     限公司                      合同》,原告要求     院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被告支付租赁费                                                            解书》,河南省国泰高科钻
                                 及滞纳金。                                                                采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
                                                                                                           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
                                                                                                           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9,877,923 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 76,79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梅山                    公司决议撤销纠                                                            0212 民初 41 号),以浙江
     保税港区                    纷:                 宁波市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东望智
     广翰投资                    原告要求被告撤       鄞州区                                               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
19                能系统工程有                                  0.00   2020-1-2    2020-1-8    2020-5-25                               已结案    2020-2-24
     管理合伙                    销 2019 年 11 月 6   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公司
     企业(有限                  日董事会作出的       院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合伙)                      决议。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
     北京华宇
                  北京安控科技   根据交易各方签       海淀区                                               【2019】第 0313 号),经
20   基业科技                                                  30.54   2019-8-15   2019-8-20   2019-9-5                                 已结案   2020-2-24
                  股份有限公司   订的《采购合同       人民法                                               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
     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院                                                   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



                                                                           40
                               支付合同款项。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
                                                                                                              货款共计 305,416 元。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京
                               根据交易各方签
                                                      北京市                                                  0108 民初 2310 号),以双
     西安正通                  订《外协加工合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21   电气有限                  同》、《采购合同》、            126.85   2020-1-9     2020-1-13    2020-1-17                                  已结案   2020-2-24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结案。和解内容如下:甲方
     公司                      《订货单》,原告
                                                      院                                                      同意按规定支付乙方货款
                               要求被告支付货
                                                                                                              1,101,742.99 元。
                               款及利息。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技术服务合同纠                                                                 0106 民初 9797 号),以杭
                                                      杭州市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纷: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西湖区
22   工场科技   能系统工程有   原告要求被告支                   40.41   2019-11-12   2019-11-15   2020-5-27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付第一笔合同款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项。                                                                           驳回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382 民初 374 号),以浙江
     乐清市远                                         浙江省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原告要求撤销向
     方电子电   杭州安控环保                          乐清市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
23                             被告支付款项并                    4.00   2020-1-7     2020-2-28    2020-4-20                                  已结案   2020-3-23
     镀有限公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判决书》,判决如下:
                               赔偿利息损失。
       司                                             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 40,000 元款
                                                                                                              项。




                                                                            41
                                                                                                             该案件(案号:【2020】浙
                                                                                                             1602 民初 646 号),已于
                借款人:北京安
                                                                                                             2020 年 4 月 28 日调解结案。
                控科技股份有     借款合同纠纷:     河源市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源城区
24    陈德峰                                                 4,000.00   2020-3-2    2020-3-20   2020-4-28    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偿还       已结案   2020-3-23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人民法
                                                                                                             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
                张滨、浙江安控   息。               院
                                                                                                             共计 5,113.29 万元(利息依
                科技有限公司
                                                                                                             法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5 民初 435 号),浙江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借款人:宁波市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
     中国建设   东望智能系统                                                                                 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银行股份   工程有限公司                                                                                 2,529.52 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北区
25   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安                               2,534.52   2020-1-20   2020-3-20   2020-11-26   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已结案       2020-3-23
                                 付贷款本金、利     人民法
     宁波江北   控科技股份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息、罚息、复利。   院
     支行       限公司、顾笑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民
                也、俞凌                                                                                     事判决书》(案号【2020】
                                                                                                             浙 02 民终 0357 号),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
                                                                                                             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42
                                                                                                                年 12 月 16 日出具《执行通
                                                                                                                知书》,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
                                                                                                                额 25,315,164.17 元;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
                                                                                                                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
                                                                                                                费 84,263 元、执行费
                                                                                                                92,715.16 元。
                  借款人:北京安
     嘉茂通商                      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控科技股份有                                                                                  该案件(案号:【2019】京
     业保理(深                    原告要求被告支     朝阳区
26                限公司                                       2,050.00   2019-10-15   2019-10-17    原告撤诉   0105 民初 70921 号),原告 已结案      2020-2-24
     圳)有限公                    付借款本金及违     人民法
                  保证人:俞凌、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撤诉。
     司                            约金。             院
                  袁忠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 民终 3485 号),于 2020
     中国农业     宁波市东望智                                                                                  年 9 月 8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银行股份     能系统工程有                                                                                  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原告要求被告支     宁波市
27   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安                               2,216.53   2020-3-18    2020-3-19    2020-9-8    书》,判决如下:              已结案   2020-3-23
                                   付贷款本金、利     中级人
     宁波鄞州     控科技股份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息、罚息、复利。   民法院
     分行         限公司、俞凌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



                                                                              43
                                                                                                            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执
                                                                                                            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标的金额 22,065,000 元
                                                                                                            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 89,465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4632 号),北京
     中国人寿     胡国平、陈花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财产保险     平、谭璇、胡景                      河北省
                                 追偿权纠纷: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股份有限     泽、北京安控自                      行唐县
28                               原告要求被告支                 6.69   2020-4-30   2020-5-8    2021-5-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5-20
     公司沧州     动化有限公司、                      人民法
                                 付车辆损失费。                                                             如下:
     市中心支     北京安控科技                        院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共
                                                                                                            计 66,138 元。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国                                                该案件以裁决书:【2020】
     上海申势                      根据交易各方签
                                                      际经济                                                沪贸仲裁字第 0654 号裁决,
     诚企业服     北京安控科技     订《咨询顾问服务
29                                                    贸易仲   40.00   2020-4-29   2020-4-30   2020-8-3     裁决如下:                 已结案      2020-5-20
     务中心(有   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原告要求被
                                                      裁委员                                                支付服务款本金及仲裁费
     限合伙)                      告支付其拖欠服
                                                      会                                                    290,275.00 元。
                                   务费及逾期利息。
     宁波银行     借款人:宁波市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股份有限     东望智能系统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北区                                                0205 民初 35 号),宁波市
30                                                             4,500   2020-3-13   2020-1-1    2020-5-12                                  已结案   2020-1-3
     公司江北     工程有限公司;   付贷款本金、利     人民法                                                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注3
     支行         担保人:北京安   息、罚息、复利     院                                                    5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



                                                                           44
控科技股份有        书》调解结案。
限公司、俞凌             2020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
                    具了《执行裁定》 (案号: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
                    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
                    4,00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前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东
                    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
                    3、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
                    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凌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其等额财产;
                    4、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在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45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
                                                                                                              行指定的义务;
                                                                                                              5、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
                                                                                                              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
                                                                                                              该案件(案号:【2020】陕
                                   承揽合同纠纷:                                                             0113 民初 6212 号),以西
                                   根据交易各方签     西安市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西安正通
                  陕西安控科技     订的《承揽合同     雁塔区                                                  202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民
31   电气有限                                                   178.80    2020-5-6    2020-5-18   2020-5-11                                  已结案   2020-6-5
                  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支付欠款及违约     院                                                      内容如下:被告陕西安控向
                                   金。                                                                       西安正通支付欠款总金额
                                                                                                              共计 1770,322.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26729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金融借款合同纠
                  借款人:四川安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民
     平安国际                      纷:               上海市
                  控科技股份有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融资租赁                      原告要求被告支     浦东新
32                限公司                                       1,264.49   2020-5-13   2020-5-25   2021-1-29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已结案       2020-6-5
     (天津)有                    付剩余未付借款     区人民
                  保证人: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
     限公司                        本息及逾期付款     法院
                  俞凌                                                                                        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共
                                   违约金。
                                                                                                              计 9,873,837.04 元。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46
                                                                                                        月 5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
                                                                                                        9,873,837.04 元;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76,769.1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初 3142 号),以江
                                                                                                        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
     上海众邦                  根据交易各方签     苏州市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盛环保科   江苏景雄科技   订《采购合同》原   吴中区                                                容如下:
33                                                         109.13   2020-5-16   2020-5-27   2020-7-30                                 已结案   2020-6-5
     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
     司                        到货款及迟延履     院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行利息。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邦盛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1,075,200 元。
                                                                                                        目前已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经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一机
                浙江安控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     济技术                                                0191 民初 1387 号),杭州
34   阀门制造                                               35.39   2020-5-26   2020-6-12   2020-6-22                                 已结案   2020-7-3
                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原   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47
                                 合同欠款           院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调解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原告货款 35.3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鲁
                                                                                                            0505 民初 1866 号),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山东省东营市
                                                                                                            垦利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山东省
     胜利油田                    根据各方签订的                                                             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东营市
     豪威科工   北京安控科技     《工业买卖合                                                               370,501.27 元及利息损失。
35                                                  垦利区     37.05    2020-6-11   2020-6-12   2020-12-9                                已结案    2020-7-3
     贸有限责   股份有限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
                                                    人民法
     任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逾                                                             诉。
                                                    院
                                 期利息损失。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鲁 05 民终 1986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借款人:                                                                                    该案件(案号:【2020】京
                                 金融借款合同纠
     厦门国际   北京泽天盛海                        北京市                                                  0108 执 10376 号),以北京
                                 纷:
     银行股份   油田技术服务                        海淀区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36                               原告要求被告偿              4,622.59   2020-5-18   2020-6-15   2020-5-18                                 已结案   2020-7-3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人民法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
                                 还借款本金及利
     北京分行   保证人:四川安                      院                                                      裁定书》,裁定如下:
                                 息。
                控科技股份有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



                                                                            48
                限公司、浙江安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控科技有限公                                                                                   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
                司、俞凌                                                                                       路 9 号院 5 号楼-1 至 4 层
                                                                                                               101、6 号楼 1 至 4 层 101
                                                                                                               的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区
                                                                                                               地锦路 9 号院的土地使用
                                                                                                               权。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加工合同纠纷:                                                                0921 民初 1517 号),以河
                                 根据交易各方签                                                                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北京普林
                                 订的《承揽加工合   河北省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亿方科技   北京安控科技
37                               同》,原告要求被   沧县人     22.13    2020-7-6    2020-7-7      2020-11-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7-10
     发展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告支付加工费并     民法院                                                     如下:
     公司
                                 按约定支付违约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金                                                                            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
                                                                                                               221,307.7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皖
                                 票据追索权纠纷:                                                              1021 民初 152 号),于 2020
     黄山鑫宏
                                 原告黄山鑫宏昌   安徽省                                                       年 9 月 8 日安徽省歙县人民
     昌新材料   北京安控科技
38                               新材料科技有限   歙县人       50.00    2020-6-16   2020-7-6      2020-9-8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 已结案        2020-7-10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诉被告未按   民法院                                                       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公司
                                 时兑付票据。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票款 50 万元。
     上海浦东                    金融借贷合同纠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四川安控科技
39   发展银行                    纷:               海淀区   9,124.55   2020-7-13     2020-7-20   2020-7-14    0108 执 1150 号),公司收     已结案   2020-7-21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9
     公司北京                  还本金、利息、罚   院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
     分行                      息及复利                                                                  《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
                                                                                                         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
                                                                                                         字 64162、64163 号公证书
                                                                                                         和(2020)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由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变更
                                                                                                         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5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企业借贷纠纷:                                                            0206 民初 3720 号),宁波
                                                  宁波市
     宁波港豪   宁波市东望智   根据双方签订的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北仑区
40   进出口有   能系统工程有   《还款协议》原告            529.07   2020-7-13   2020-7-23   2020-11-2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民事    已结案   2020-7-31
                                                  人民法
     限公司     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借                                                            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
                                                                                                         相应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冀
                               买卖合同纠纷:                                                            0982 民初 2117 号),河北
                               根据各方签订的     河北省                                                 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华北油田
                北京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原告   任丘市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民事
41   科达开发                                              195.68   2020-7-17   2020-7-24   2020-11-18                                 已结案   2020-7-31
                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拖     人民法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有限公司
                               欠的货款及违约     院                                                     内容如下:
                               金。                                                                      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前
                                                                                                         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



                                                                        50
                                                                                                      约金。
                                                                                                      该案件(案号:【2020】陕
                                                                                                      0112 民初 9889 号),以陕
                                                                                                      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出具
                               承揽合同纠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根据各方签订的
                                                                                                      容如下:
     易事特智                  《陕西省储备粮     西安市
                浙江求是嘉禾                                                                          被告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
     能化系统                  库智能升级改造     未央区
42              信息技术有限                               160.5   2020-7-27   2020-8-4   2020-12-3   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已结案   2020-8-8
     集成有限                  项目(一标段数据   人民法
                公司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
     公司                      中心机房建设项     院
                                                                                                      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
                               目)》原告要求被
                                                                                                      公司工程款 140.5 万元及按
                               告支付合同款。
                                                                                                      照 140.5 万为基数,向原告
                                                                                                      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111 民初 3936 号),以杭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民
     杭州恩驰   浙江求是嘉禾   根据双方签订的
                                                  富阳区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43   电子科技   信息技术有限   《采购合同》原告            53.13   2020-7-15   2020-8-4   2020-8-11                                  已结案   2020-8-8
                                                  人民法                                              内容如下: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欠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款。
                                                                                                      前支付原告杭州恩驰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531,290 元。



                                                                       51
     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
                                                                                                           该案件(案号:【2020】浙
     管理合伙                    公司决议撤销纠
                                                                                                           0212 民初 10046 号),以宁
     企业(有限                  纷:                 宁波市
                  宁波市东望智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合伙)、宁                  原告要求被告撤       鄞州区
44                能系统工程有                                  0.00   2020-8-18   2020-8-19   2020-11-2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民   已结案    2020-9-8
     波梅山保                    销 2020 年 5 月 24   人民法
                  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
     税港区德                    日临时股东大会       院
                                                                                                           如下:
     皓投资管                    作出的决议。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10616 号),宁波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浙江加加                                         宁波市                                               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
                  宁波市东望智   根据双方签订的
     林建筑工                                         鄞州区                                               息损失及违约金。
45                能系统工程有   合同原告要求被                85.54   2020-8-28   2020-9-1    2021-4-23                                 已结案   2020-9-8
     程设计有                                         人民法                                               公司不服判决,已于 2021
                  限公司         告支付合同欠款、
     限公司                                           院                                                   年 1 月 18 日提请上诉。
                                 违约金及其利息
                                                                                                           2021 年 4 月 23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浙 02 民终 691 号),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



                                                                           52
                                                                                                           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加工合同纠纷:
                                                  北京市                                                   0927 民初 1416 号),被告
     沧州亿航                  根据双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提交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
46   五金制造                  合同原告要求被               56.48   2020-8-31    2020-9-2         -                                       已结案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从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偿还所欠货款
                                                  院                                                       已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及利息。
                                                                                                           民法院,已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38575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买卖合同纠纷:根                                                            前向原告支付 2,834,230 元。
                                                  北京市
     北京纬创                  据双方签订《物资                     应诉通知书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47   资通科技                  采购合同》,原告            282.69   未写受理日     2020-8-28   2021-1-15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已结案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货                       期                               注7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院
                               款及违约金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 告与北京 纬创资 通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 ( 2020 ) 京 0108 民 初
                                                                                                           3857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53
                                                                                                        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纬创资
                                                                                                        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5 月 08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2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内容如下:
     上海欧品                  根据双方签订《购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40,578
48   机电科技                  销协议》,原告要            74.05   2020-10-10   2020-8-26   2021-1-12                                  已结案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 5602
     有限公司                  求被告支付货款
                                                  院                                                    元。
                               及违约金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54
                                                                                                              被告与上海欧品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品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1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                                                            该案件(案号:【2020】克
     克拉玛依
                               同纠纷:                                                                  仲案字第 58 号),双方于
     市腾达共                                   克拉玛
                北京安控科技   申请人要求被申                                                            2020 年 9 月 15 日调解结案:
49   创网络科                                   依仲裁     215.68   2020-9-15   2020-9-15   2020-9-15                                 已结案   2020-9-29
                股份有限公司   请人支付工程款、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技有限公                                   委员会
                               违约金、律师代理                                                          日前分批向申请人支付款
     司
                               费、仲裁费等。                                                            项 172.97 万元。
     苏州汇川   四川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原   吴中区                        2020-9-8                 该案件(案号:【2020】苏
50                                                         183.32   2020-9-24               2020-10-12                                已结案   2020-10-14
     技术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注6                      0506 民特 456 号),公司于



                                                                        55
     公司                      其货款及违约金。 院                                                     2020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吴中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支付 50 万,2021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 60 万,2021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733,200
                                                                                                       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
                                                                                                       内容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的与被告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
                                                                                                       标的为 1,513,200 元及利息。
                                                                                                       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
                                                                                                       执行到位。至此,苏州汇川
                                                                                                       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执行的(2020)苏 0506 民
                                                                                                       特 456 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
                                                                                                       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该案件为小额诉讼,已于
     北京精诚                                     北京市
                               买卖合同纠纷:原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庭,该
     创信智能   北京安控科技                      昌平区
51                             告要求被告支付              3.43   2020-9-12   2020-9-12   2020-10-22   案件因涉及 3 个案号,其中     已结案   2020-10-14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其欠款。                                                                一个案号原告撤诉,其它两
     公司                                         院
                                                                                                       个案号判决如下:



                                                                      56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39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8,560 元;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41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2,7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63445 号),以上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
     上海熙菱   宁波市东望智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要求被告支     浦东新
52   信息技术   能系统工程有                               180.82   2020-9-27   2020-10-9    2021-1-20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10-14
                               付其货款及违约     区人民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金。               法院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0 万
                                                                                                         元,违约金 271,398 元等。
                                                                                                         该案件(案号:【2020】津
                                                                                                         0116 民初 27725 号),以天
                               加工定做合同纠     天津市
     天津波普   北京泽天盛海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
                               纷:               滨海新
53   能源技术   油田技术服务                                117.6   2020-9-25   2020-10-10   2020-12-7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10-14
                               原告要求被告支     区人民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付其款项及利息。   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款项 1,121,378



                                                                        57
                                                                                                           元及利息。
                                                                                                           2021 年 2 月 15 日,天津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行通知书》(案号:【2021】
                                                                                                           津 0116 执 3816 号),执行
                                                                                                           内容如下:
                                                                                                           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4172 号),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法院出
                                                                                                           具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
                                                                                                           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原告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3,121,097 元。
     宝鸡市利                  买卖合同纠纷:原   北京市
                                                                                                           2021 年 2 月 4 日,原告向北
     诺德电子   北京安控科技   告诉称被告欠其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54                                                         307.11                2020-10-14   2021-4--14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已结案   2020-11-4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要求支付货   人民法            知书
                                                                                                           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
     公司                      款、律师费等。     院
                                                                                                           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
                                                                                                           【2021】京 0108 执 7731
                                                                                                           号),执行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58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引用法律法规相
                                                                                                            关条款用汉字数字,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6 民初 1943 号),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借款方:北京泽                                                                              1、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
                天盛海油田技                                                                                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术服务有限公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
     宁波银行   司;                              北京市                                                    金及利息等共计 1,805.87 万
                                 纷:
     股份有限   担保方:西安安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元。                                  2020-11-16
55                               原告要求被告偿            1,792.35                2020-11-12   2021-3-29                                已结案
     公司北京   控鼎辉信息技                      人民法              书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还借款本金、利
     分行       术有限公司、北                    院                                                        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
                                 息、罚息复利。
                京安控科技股                                                                                连带保证责任;
                份有限公司、俞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凌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务
                                                                                                            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59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 告与宁波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3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信银行   被告一宁波港   案外人执行异议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股份有限   豪进出口有限   之诉:           北仑区                                                  0206 民初 6517 号),于 2020
56                                                       200.00   2020-10-30   2020-11-6   2020-11-26                                  已结案   2020-11-16
     公司宁波   公司;         被告一起诉并冻   人民法                                                  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
     分行       被告二宁波市   结了被告二银行   院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60
                东望智能系统   账号,原告认为,                                                             书》,裁定如下:
                工程有限公司; 被冻结的银行账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
                               号系被告二的应                                                               告二的起诉。
                               收账款,该应收账
                               款已质押给原告,
                               故提议本案之诉,
                               要求解除对上述
                               应收账款的查封、
                               冻结等执行程序。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3 民初 11799 号),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借款人:宁波市
                                                                                                            内容如下:
                东望智能系统
                                 金融借贷合同纠                                                             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中信银行   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
                                 纷:                                                                       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
     股份有限   担保人:王瑜、                      海曙区
57                               原告要求被告偿              9,345.11   2020-11-17   2020-12-3   2021-2-8   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共计        已结案   2020-12-4
     公司宁波   北京安控科技                        人民法
                                 还本金、利息、罚                                                           93,710,616.92 元。
     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院
                                 息及复利。                                                                     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
                顾笑也,徐辉、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
                俞凌
                                                                                                            知书》(案号:【2021】浙
                                                                                                            0203 执恢 998 号),执行内
                                                                                                            容如下: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



                                                                           61
                                                                                                         份有限公司、王瑜、顾笑也、
                                                                                                         徐辉、俞凌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
                                                                                                         (2020)浙 0203 民初 1179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依法立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2 条的规定,责
                                                                                                         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
                                                                                                         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
                                                                                                         务: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
                                                                                                         标的金额 93,451,089.42 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
                                                                                                         担案件受理费 259,527.5 元、
                                                                                                         执行申请费 160,851.09 元。
     宁波银行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北京市              无应诉通知                           该案件(案号:【2021】京
58                                                       4,961.71                2020-12-3   2021-3-29                                 已结案   2020-12-4
     股份有限   控科技股份有   纷:             丰台区              书                                   0106 民初 1942 号),北京



                                                                       62
公司北京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分行       担保人:俞凌、 还本金、利息、罚   院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西安安控鼎辉   息及复利。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信息技术有限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赛天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实业发展有限                                    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公司                                            等共计 4,990.39 万元;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务在最高额 5,000 万元内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务
                                                           中安控科技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地对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63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709 号),北京
     沧州华云                                   北京市
                               加工合同纠纷:原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运通电子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59                             告要求被告支付            240.49     2020-11-3   2020-11-27   2021-4-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民事裁      已结案   2020-12-4
     设备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加工费及违约金。                                                          定书》,裁定如下:
     公司                                       院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
                                                                                                         诉。
60   陕西众业   北京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    15.03   2020-12-7     2020-12-15   2021-1-13   该案件(案号:【2020】陕       已结案   2020-12-29



                                                                      64
     达电器有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各方签订的     未央区                                                    0112 民初 22354 号),以西
     限公司                      《销售合同》,原   人民法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民
                                 货款及逾期付款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损失。                                                                       内容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0,296.21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337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东                                       北京市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民
                                 根据各方签订的
     南仪表股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
61                               《买卖合同》,原              26.58                 2020-12-24   2021-2-3                                   已结案   2020-12-29
     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知书                                  解如下:
                                 告要求被告支付
     司                                             院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其货款及利息。
                                                                                                              向原告支付货款 265,760.03
                                                                                                              元及诉讼费 1,322 元,共计
                                                                                                              267,082.03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借款人:
                                                                                                              0108 民初 1388 号),公司
                北京泽天盛海
     华夏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北
                油田技术服务                        北京市
     股份有限                    纷: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有限公司                            海淀区
62   公司北京                    原告要求被告支              1,969.82   2020-12-23   2020-12-25   2022-1-20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       已结案   2020-12-29
                担保人:                            人民法
     魏公村支                    付贷款本金、利                                                               容如下:
                北京安控科技                        院
     行                          息、罚息及复利。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撤
                、俞凌、董爱民
                                                                                                              回起诉。



                                                                            65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25926 号),以北
     天津金沃                        买卖合同纠纷:原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能源科技     北京安控科技       告要求被告支付     海淀区              未见传票与                          2021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民
63                                                                 16.77                 2021-2-2   2021-3-24                                已结案     2021-2-3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违约金、律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师费等。           院                                                      内容如下: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违约金等,共计 60,829 元。
                                                                                                                2021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
                  借款方:北京安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控科技股份有
                                                                                                                行裁定》(【2021】津 0116
                  限公司、杭州安
                                                                                                                执 5464 号),裁定如下:
                  控环保科技有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
                  限公司;担保
     远东宏信                        保理合同纠纷:原   天津市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
                  方:北京泽天盛
     (天津)融                      告要求被告向其     滨海新                                                  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4                海油田技术服                                    584.63     2021-1-29   2021-2-2   2021-3-31                              已结案       2021-2-3
     资租赁有                        支付回收款及逾     区人民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浙
     限公司                          期付款违约金等。   法院                                                    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
                  江安控科技有
                                                                                                                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
                  限公司、杭州青
                                                                                                                限公司、俞凌、张滨银行存
                  鸟电子有限公
                                                                                                                款 6,177,835.04 元及迟延履
                  司、俞凌、张滨、
                                                                                                                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
                  徐辉
                                                                                                                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北京银行     借款方:四川安     金融借贷合同纠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股份有限     控科技股份有       纷:               海淀区                                                  0108 民初 2512 号),以北
65                                                               4,091.44   2021-1-25    2021-2-1   2021-3-25                                  已结案   2021-2-3
     公司上地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支行         担保方:浙江安     还本金、利息、罚   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66
                控科技有限公   息及复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司、俞凌、董爱                                                                       内容如下:
                民                                                                                        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及罚息等,共计
                                                                                                     42,248,731.27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
                                                                                                     司、俞凌、董爱民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一案,(2021)京 0108 民
                                                                                                     初 251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地路支行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66   北京银行   借款方:北京泽 金融借贷合同纠   北京市   825.85   2021-1-26   2021-2-1   2021-3-25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已结案   2021-2-3



                                                                      67
股份有限   天盛海油田技     纷:               海淀区        0108 民初 2537 号),以北
公司翠微   术服务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路支行     司               还本金、利息、罚   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担保方:四川安   息及复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控科技股份有                                      内容如下:
           限公司、俞凌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
                                                             息、罚息等共计
                                                             8,747,108.98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
                                                             支行一案,(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文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68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映
                                                                                                        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139,500 元及利
     北京映翰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息违约金等。
     通网络技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支     朝阳区           未见传票与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
67                                                         18.57                2021-1-23   2021-4-30                               已结案   2021-2-3
     术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付货款、利息、违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7
     限公司                    约金、律师费等。   院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
                                                                                                        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1-07-06 依法
                                                                                                        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69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豫
                                                                                                              0183 民初 346 号),以河南
                  北京泽天盛海                                                                                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21
     河南海洋                      合同纠纷:         河南省
                  油田技术服务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调
     化工科技                      原告主张要求被     新密市
68                有限公司、北京                                25.13   2021-1-11    2021-1-12     2021-2-1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1-2-3
     股份有限                      告双方支付货款     人民法
                  安控科技股份                                                                                如下:
     公司                          及违约金。         院
                  有限公司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等共计 229,538.5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仲案字第 0340 号),以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如下:
     贝克休斯                      买卖合同纠纷:
                                                                                                                  (1)被申请人北京泽
     (中国)油   北京泽天盛海     根据各方签订的     北京市
                                                                                                              天盛海仍有 5,006,018 元的
69   田技术服     油田技术服务     《买卖合同》,原   仲裁委   627.35   2020-12-31      2021-3-3   2021-6-3                                 已结案   2021-3-4
                                                                                                              货款尚未支付予申请人,被
     务有限公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员会
                                                                                                              申请人应分期偿还上述欠
     司                            其货款及利息
                                                                                                              款。(2)被申请人北京泽
                                                                                                              天盛海应支付违约金及仲
                                                                                                              裁费用等共计 1,076,125.5
                                                                                                              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70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
     容如下:
     你(单位)与贝克休斯(中
     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2021)京仲调字第
     044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贝克休斯(中国)油田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08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贝克休斯(中国)
     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出的追加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
     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71
                                                                                                           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4 民初 138 号),杭州市
                                                浙江省
                                                                                                           江干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杭州江航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杭州青鸟电子                                                                               4 月 27 日出具《民事裁定
70   信息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干区     240.96   2021-1-7     2021-3-2      2021-4-27                                已结案   2021-3-4
                有限公司                                                                                   书》裁定结案,裁定内容如
     有限公司                  付货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
                                                                                                           下:
                                                院
                                                                                                           允许原告杭州江航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深圳市博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无应诉通知
     海粤能科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海粤能
71                                                          42.99   书,受理时     2021-2-22   2021-5-10                               已结案    2021-3-4
     技开发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
                                                                    间不明
     限公司                    付利息。           院                                                       子商业承兑汇票 429,936 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海粤



                                                                        72
                                                                                                   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
                                                                                                   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行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07-07
                                                                                                   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西咸新区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内容如下:
     沣西新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72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已结案   2021-3-4
     宏信木器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厂                        付利息。           院                                               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73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西咸新区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沣西新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73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已结案   2021-3-4
     宏信木器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诉讼费。
     厂                        付利息。           院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74
                                                                                                    (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容如下:
     西安万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74   电气设备                                              11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有限公司
                               付利息。           院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1 万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75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曰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3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西安万美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75   电气设备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付利息。           院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76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元,
                                                                                                   并支付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
                                                                                                   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西安万美                                                                                      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76   电气设备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元,并支付利息。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付利息。           院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



                                                                   77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6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西安万美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77   电气设备                                                 10    2021-3-11    2021-3-3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容如下:
     有限公司
                               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0 万元,
                                                                                                         并支付利息。
     深圳市爱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宁波市东望智
     克信智能                  根据各方签订的     鄞州区                                                 0212 民初 2976 号),以宁
78              能系统工程有                               140.09    2021-2-26   2021-3-11   2021-4-16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                  《采购合同》原告   人民法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院                                                     2021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民



                                                                        78
                               依约支付的货款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及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
                                                                                                        款 1,339,675.88 元,并以未
                                                                                                        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                                                           如下:
                               根据双方签订的     北京市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
     安徽天光
                北京安控科技   《采购合同》原告   海淀区                                                前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79   传感器有                                              248.44   2021-3-15   2021-3-18   2021-5-13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人民法                                                2,690,814.21 元。
     限公司
                               依约支付的货款     院                                                        公 司于收到 北京市 海
                               及违约金。                                                               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
                                                                                                        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79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安徽天光传感器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9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立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15 执 482 号),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签署执行和解
                北京泽天盛海
                                                                                                         协议书,进行和解,和解内
     北京斯迪   石油工程技术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容如下:
     莱铂油气   有限公司、克拉   原告要求被告支   大兴区
80                                                         374.73     2021-1-5    2021-3-2   2021-3-20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        已结案    2021-4-2
     技术有限   玛依泽天盛海     付未依约支付的   人民法
                                                                                                         金 3,747,274 元,首笔支付
     公司       石油工程技术     货款及违约金。     院
                                                                                                         不低于 200 万元,剩余款项
                有限公司
                                                                                                         自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次
                                                                                                         月开始,每月 28 日前按 15
                                                                                                         万元/月分期支付。
                北京安控科技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81     徐辉                                                103.91   2021-3-17    2021-4-13   2021-7-21                                 已结案   2021-4-15
                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   海淀区                                                 0108 民初 16956 号),公司



                                                                        80
                               还本金及利息       人民法                                             收到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院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
                                                                                                     费 14,152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533 元,由被告
                                                                                                     负担 13,619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北京市
     天津滨耀                  根据双方签订的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82   特控科技                  《买卖合同》原告            96.32   2021-4-1   2021-4-3   2021-5-27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         已结案   2021-4-15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滨耀特控货款 963,218,4 元.
                                                  院
                               及时支付的货款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



                                                                    81
                                                                                                       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685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众恒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恒信自动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83                                                         40.55   2021-4-21   2021-4-25   2021-5-17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      已结案   2021-5-7
     化设备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容如下:
     限公司                    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之前向原告北京众恒恒信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



                                                                       82
                                                                                                            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款 102,6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9973 号),宁波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6,470,000 元 , 支 付 利 息
                                                                                                            1,367,440.26 元、复利 398.83
                                                                                                            元、罚息 4,803.66 元,并支
                借款方:宁波市                                                                              付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金融借贷合同纠
     华夏银行   东望智能系统                        宁波市                                                  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
                                 纷:
     股份有限   工程有限公司                        鄞州区                                                  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
84                               原告要求被告偿              1,784.26   2021-4-22   2021-4-25   2021-7-12                                已结案   2021-5-7
     公司宁波   担保方:北京安                      人民法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还本金、利息、罚
     分行       控科技股份有                        院                                                      行完毕;
                                 息及复利
                限公司、俞凌。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150,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
                                                                                                            费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83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
                                                                                                       初 9973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 司收到宁 波市鄞 州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
                                                                                                       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银
                                                                                                       行存款、收入 17,997,642.75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
                                                                                                       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北京市
     北京京海                  根据双方签订的                                                          0108 民初 17854 号),以北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85   建坤科技                  《空调项目采购              14.11   2021-4-15   2021-4-21   2021-5-10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已结案   2021-5-7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合同》原告要求被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
                                                  院
                               告支付未依约支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84
                               付的货款及违约                                                            内容如下:
                               金等。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给付原告质保金及违约金
                                                                                                         共计 21,76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 知民初 476 号),浙江省
                               计算机软件开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合同纠纷:根据双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民
     杭州天阙   宁波市东望智                      宁波市
                               方签订的《购销合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
86   科技有限   能系统工程有                      中级人   174.44   2021-4-19    2021-4-20   2021-5-25                                  已结案   2021-5-7
                               同》原告要求被告                                                          如下:
     公司       限公司                            民法院
                               支付合同价款及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违约金等                                                                  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
                                                                                                         价款及违约金共计
                                                                                                         1,396,042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4256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北京纬创                  根据各方签订的                       无应诉通知
                四川按空科技                      海淀区                                                 容如下:
87   资通科技                  《买卖合同》,原             30.03   书,受理时   2021-5-25   2021-7-23                                  已结案   2021-6-4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间不明
                                                  院                                                     内向原告北京纬创资通科
                               其货款及利息
                                                                                                         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296.4 元及逾期付款损
                                                                                                         失,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85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4752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西安万洲                    根据各方签订的                         传票中未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支付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
88   电气设备                    《买卖合同》,原              73.47    显示受理       2021-6-10    2021-7-9                                 已结案     2021-7-2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时间
                                                    院                                                          计 207,614 元。
                                 其货款及违约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借款人:杭州青
                                                                                                                该案件(案号:【2021】浙
                鸟电子有限公
                                 金融借款合同纠                                                                 0106 民初 5969 号),公司
                司
     浙商银行                    纷:               杭州市                                                      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保证人:四川安
     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立     西湖区                                                      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89              控科技股份有                                 1,786.70    2021-6-18   2021-7-19     2021-10-11                             已结案      2021-7-21
     公司杭州                    即归还借款本金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浙江安
     城西支行                    及利息、罚息和复   院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控科技有限公
                                 利                                                                             息、律师费等共计
                司、俞凌、董爱
                                                                                                                18,299,472.59 元。
                民
90   能科科技   四川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328.27    2020-10-15     2021-7-21   2021-9-30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已结案     2021-8-4



                                                                           86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各方签订的     海淀区                                                    0108 民初 34564 号),公司
     公司                        《买卖合同》,原   人民法                                                    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
                                 其货款及利息                                                                 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3,098,000 元及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4622 号),以北
                                 买卖合同纠纷: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市
     北京京海                    根据各方签订的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民事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91   建坤科技                    《买卖合同》,原                 2.09    2021-7-1    2021-7-6    2021-8-3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1-8-4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内容如下:
                                                    院
                                 其货款及利息                                                                 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前原告货款 20,940 元及案
                                                                                                              件受理费 162 元。
                被告一:浙江安
                控科技有限公
                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
     交通银行   被告二:北京泽   纷:               浙江省
                                                                                                              该案件(案号:【2021】浙
     股份有限   天盛海油田技     原告要求被告立     杭州市                                       已开庭,尚
92                                                           11,338.87   2021-6-17   2021-8-17                0104 民初 1666 号),已开     未结案   2021-8-18
     公司杭州   术服务有限公     即归还借款本金     中级人                                       未判决。
                                                                                                              庭,尚未判决。
     西湖支行   司               及利息、罚息和复   民法院
                被告三:四川安   利
                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87
                被告四:俞凌
                被告五:袁忠琳
                被告六:董爱民
                被告七:陆卫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4 民初 3734 号),以杭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青
                                                                                                        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借款人:杭州青
     浙江耀江                                     杭州市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
                鸟电子有限公   民间借贷纠纷:
     企业服务                                     江干区                                                金 1,798,487 元及违约金
93              司;保证人:浙 原告要求被告偿              215.13   2021-6-1   2021-6-10   2021-6-25                                已结案      2021-9-3
     发展有限                                     人民法                                                14,434.25 元及律师费诉讼
                江安控科技有   还本金及利息
     公司                                         院                                                    费等费用。
                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1】浙 01 民终 8417
                                                                                                        号),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人:杭州安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南京银行   控环保科技有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0105 民初 5768 号),杭州
     股份有限   限公司;         纷:             拱墅区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21
94                                                         273.23   2021-9-8   2021-9-28   2021-11-10                                已结案   2021-10-12
     公司杭州   保证人:四川安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判
     分行       控科技股份有     还本金及利息     院                                                    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
                限公司、浙江安                                                                          如下:被告杭州安控环保科



                                                                     88
                控科技有限公                                                                              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司、董爱民、俞                                                                            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
                凌                                                                                        金 2,278,037.58 元、罚息
                                                                                                          190,782.63 元及律师费诉、
                                                                                                          讼费等费用。
                                                                                                          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裁定书案号:【2022】
                                                                                                          浙 0105 执 1246 号)具体内
                                                                                                          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
                                                                                                          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董爱
                                                                                                          民、俞凌银行存款人民币
                                                                                                          2,522,548.91 元及相应利
                                                                                                          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
                                                                                                          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北京实创                    物业服务合同纠                                                           0108 民初 56291 号),北京
                                                  北京市
     上地物业                    纷: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95   管理服务                    原告要求被告支            45.85                2021-10-12   2021-10-22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   已结案   2021-11-3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知书
     有限责任                    付物业费及水电                                                           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如
                                                  院
     公司                        费                                                                       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89
                                                                                                            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
                                                                                                            务费、水电费、采暖费共计
                                                                                                            458,464.81 元。
                                                                                                            该案件(案号:【2022】浙
                                                                                                            0105 民初 1312 号),尚未
                                                                                                            开庭。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借款人:杭州青                                                                              书》【2022】浙 0105 民初
                鸟电子有限公                                                                                1312 号之一内容如下:
                司;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宾市
                保证人:四川安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针对
     南京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控科技股份有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                    纷:              拱墅区
96              限公司、浙江安                              2,368.44   2022-3-14   2022-3-17     尚未开庭   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 未结案       2022-3-18
     公司杭州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控科技有限公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还本金及罚息      院
                司、杭州安控环                                                                              启动与重整程序的事实。故
                保科技有限公                                                                                有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司、董爱民、俞                                                                              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凌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宜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
                                                                                                            人民法院处理。
     西安粟米   陕西安控科技     技术服务合同纠    西安市                                                   该案件(案号:【2022】陕
97                                                            42.35    2022-3-25      2022-4-6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4-8
     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         纷:根据双方签订   中级人                                                   01 知民初 297 号),尚未开



                                                                         90
     公司                      的《技术服务合     民法院                                             庭。
                               同》原告要求被告
                               支付合同价款。
                               技术服务纠纷:根
     西安粟米                  据双方签订的《技   西安市
                陕西安控科技                                                                         该案件(案号:【2021】陕
98   科技有限                  术服务合同》原告   中级人   82.92   2022-4-8   2022-4-18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有限公司                                                                             01 民初 298 号),尚未开庭。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合     民法院
                               同价款。
                                                                                                     该案件(案号:【2022】川
                                                                                                     1521 民初 2076 号),公司
                                                                                                     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到宜
                                                                                                     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四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根   四川省
                                                                                                     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关四川
     西安正通                  据双方签订的《外   宜宾市
                四川安控科技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99   电气有限                  协加工合同》,原   叙州区   60.17   2022-4-8   2022-4-20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只能向宜宾市中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
                               合同价款。         院
                                                                                                     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
                                                                                                     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宜
                                                                                                     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91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买卖合同纠纷:根
                                 据原告与被告一                                                                 该案件(案号:【2022】京
                  被告一:北京泽 签订的《液流空化                                                               0108 民初 14770 号),公司
                  天盛海油田技   储层改造增产措                                                                 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收到北
       北京阿杰                                       北京市
                  术服务有限公   施合作合同》等,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克能源科                                       海淀区
100               司             原告要求被告一                    23.13     2022-4-19   2022-4-28   2022-5-8   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北      已结案   2022-5-10
       技有限公                                       人民法
                  被告二:四川安 支付用户结算款。                                                               京阿杰克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                                             院
                  控科技股份有   被告一为被告二                                                                 司于 2022 年 5 月 8 日向法
                  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原告                                                               院提出撤诉,法院于同日准
                                 要求被告二对债                                                                 许原告撤诉。
                                 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北京泽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盛海油田技
                                   纷:
                  术服务有限公
       北京信达                    原告要求被告偿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2】京
                  司
       资产管理                    还借款本金及利     海淀区                受理通知书                          0108 民初 21098 号),尚未
101               被告二:四川安                                 2253.85                 2022-6-6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6-8
       股份有限                    息;该借款系华夏   人民法                未写明日期                          开庭。公司已提管辖权异议
                  控科技股份有
       公司                        银行与原告达成     院                                                        申请。
                  限公司
                                   债权转让安排所
                  被告三、俞凌、
                                   致。
                  董爱民
合计                                      -              -     116,849.03       -            -          -                    -                  -          -

              注 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知悉后,与对方沟通进行调解,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立案,

         简易程序审理,当天 9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92
    注 2: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从东望智能员工处得知诉讼信息后,去法院查询并沟通相关情况,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立案,因此知悉

时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3: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于对方沟通,所以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执行裁定,于 2020 年 05 月 18 日立案并执行,公司过后才收到执行裁定书;

    注 5: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 2020 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文书。

    注 6:公司知悉时间 2020 年 9 月 8 日为诉前调解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为案件受理时间。

    注 7:该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当日缺少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续补充了委托

手续,法院收到委托手续后方才邮寄调解书,调解书落款时间为调解时间,实际收到《民事调解书》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