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安控: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2-08-05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2-088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等进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16 件,其中 111 件已结案,剩余 5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5 件,其
中 14 件已结案,剩余 1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事项共计 101 件,其中 97 件已结案,剩余 4 件未结案。本次无新增诉讼案
件,有 5 个案件有进展。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 184,329.7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
453.0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
案金额为 67,480.73 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36.61%;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116,849.03 万元人民
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63.39%。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165,973.5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1
所有者权益】407.9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
额为 65,215.93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 39.29%;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100,757.58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
讼总金额的 60.71%。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160,232.9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393.84%),已执行
金额为 43,922.9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所有者权益】107.96%),尚未执行金额为 116,309.97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285.88%)。其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65,243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
额为 1,532.77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63,710.23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94,989.91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
42,390.17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52,599.74 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
                                              或仲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   (万元)                                                                           日期
                                                称
                                                                                                      该案件(案号:【2022】
                                                                                                      陕 01 知民初 297 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     西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西安粟米   陕西安控   纷:根据双方签订    市中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 已结
1    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   的《技术服务合     级人      42.35     2022-3-25    2022-4-6   2022-5-12                                   2022-4-8
                                                                                                      《民事调解书》,调解 案
     公司       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民法
                                                                                                      内容如下:
                           支付合同价款。     院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
                                                                                                      计 42.1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2】
                                                                                                      陕 01 知民初 298 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     西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西安粟米   陕西安控   纷:根据双方签订   市中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
                                                                                                                               已结
2    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   的《技术服务合     级人      82.92      2022-4-8   2022-4-18   2022-5-19   《民事调解书》,调解            2022-5-10
                                                                                                                               案
     公司       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民法                                                    内容如下:
                           支付合同价款。     院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
                                                                                                      诉讼费、诉讼支出共计
                                                                                                      81 万元。
3    江苏景雄   杭州兴源   合同纠纷:         苏州    1,441.92   2020-4-15        -       2022-3-25   该案件(案号:【2021】 已结     2020-4-17




                                                                      3
    科技有限   环保设备   根据各方签订的     市吴                                             苏 0506 民初 4128 号), 案
    公司       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安     中区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
                          装、调试买卖合     人民                                             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5
                          同》原告要求被告   法院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
                          支付合同价款。                                                      书》,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
                                                                                              7,500,0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2】
                                                                                              川 1521 民初 2076 号),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到宜宾市叙州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四川                                             定书》,宜宾市中级人
                          承揽合同纠纷:根   省宜                                             民法院已决定对四川安
    西安正通   四川安控   据双方签订的《外   宾市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
                                                                                                                       未结
4   电气有限   科技股份   协加工合同》,原   叙州   60.17   2022-4-8   2022-4-20   尚未开庭   动预重整程序,有关四            2022-5-10
                                                                                                                       案
    公司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区人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合同价款。         民法                                             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院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
                                                                                              权。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4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叙
                                                                                                     州区人民法院《传票》
                                                                                                     内容如下:
                                                                                                     该案件新(案号:【2022】
                                                                                                     川 1521 民初 5062 号),
                                                                                                     将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开庭。
                                                                                                     该案件(案号:【2020】
                                                                                                     鲁 0505 民初 1866 号),
                                                                                                     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山
                                               山   东
                            买卖合同纠纷:                                                           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
                                               省   东
    胜 利 油田              根据各方签订的                                                           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北京安控                      营   市
    豪 威 科工              《工业买卖合                                                             书》,判决如下:被告 已结
5                科技股份                      垦   利   37.05   2020-6-11   2020-6-12   2020-12-9                               2020-7-3
    贸 有 限责              同》,原告要求被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案
                 有限公司                      区   人
    任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逾                                                           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
                                               民   法
                            期利息损失。                                                             款 370,501.27 元及利息
                                               院
                                                                                                     损失。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
                                                                                                     请上诉。




                                                                      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 05
                      民终 1986 号),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东营市垦利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通知书》内容如下:
                      (1)履行上述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5,458 元,案件受理费
                      3,429 元。
合计   1,664.41




                  6
     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共计 54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
账户实际金额 485.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
司所有者权益)的 1.19%;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执行冻结金额 21,991.04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4.05%。
                                                                                     单位:万元
     账                  账
序   户                  户              冻结账   执行冻结      冻结      首次披露       公告
             账号              开户行
号   名                  类              户余额    金额         原因        日期         编号
     称                  别
                              中国工商
                         基   银行股份
1         0200****4988   本   有限公司   306.93                          2020-2-17      2020-018
                         户   北京海淀
                              西区支行                        平安国际

                              中国工商                        融资租赁

                         一   银行股份                        (天津)

2         0200****8540   般   有限公司     0.05               有限公司   2020-2-17      2020-018
                         户   北京东四                        金融借款

                              南支行                          合同纠
     北
                                                              纷、浦发
     京                       交通银行
                         一                                   银行借款
     安                       股份有限
3         3310****0195   般                0.02               合同纠     2020-2-17      2020-018
     控                       公司杭州
                         户                                   纷、宁波
     科                       西湖支行
                                                              银行借款
     技                  一   民生银行
                                                  15,299.11   合同纠
4    股   0132****3966   般   北京成府     0.09                          2020-3-4       2020-030
                                                              纷、农业
     份                  户   路支行
                                                              银行借款
     有                  一   民生银行
                                                              合同纠
5    限   630***683      般   北京亮马     0.05                          2020-3-4       2020-030
                                                              纷、厦门
     公                  户   桥支行
                                                              国际银行
     司                       北京银行
                         一                                   借款合同
                              股份有限
6         2000****3194   般                0.09               纠纷、能   2020-4-7       2020-073
                              公司深圳
                         户                                   科科技股
                              罗湖支行
                                                              份有限公
                              宁波银行
                                                              司买卖合
                         美   股份有限
                                                              同纠纷
7         7701****1601   元   公司北京     0.08                          2020-4-7       2020-073
                         户   分行营业
                              部

8         8110****6805   一   中信银行     1.63                          2020-8-8       2020-185



                                             7
                    般   股份有限
                    户   公司北京
                         知春路支
                         行
                    一   招商银行
9    1109****0601   般   北京清华   0.13   2020-8-8   2020-185
                    户   园支行
                    一   兴业银行
10   3216****3263   般   北京朝阳    0.2   2020-8-8   2020-185
                    户   支行
                    一   兴业银行
11   3212****2762   般   北京海淀    0.1   2020-8-8   2020-185
                    户   支行
                    一   中信银行
12   8110****6465   般   总行营业   2.78   2020-7-3   2020-164
                    户   部
                    一   华夏银行
13   1025****1446   般   北京分行   1.66   2020-8-8   2020-185
                    户   营业部
                    一   华夏银行
14   1029****4038   般   北京北三   0.16   2020-8-8   2020-185
                    户   环支行
                         华夏银行
                    一   北京分行
15   1025****2846   般   营业部     0.19   2020-8-8   2020-185
                    户   (专用
                         户)
                    一   华夏银行
16   1027****0278   般   北京魏公   0.15   2020-8-8   2020-185
                    户   村支行
                         杭州银行
                    一   股份有限
17   1101****0865   般   公司北京     0    2021-2-3   2021-008
                    户   中关村支
                         行
                         上海浦东
                    一
                         发展银行
18   9120****7174   般              0.16   2021-2-3   2021-008
                         北京电子
                    户
                         城支行
                         宁波银行
                    一   股份有限
19   7701****3944   般   公司北京     0    2021-2-3   2021-008
                    户   分行营业
                         部


                                      8
                              兴业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0        3210****0133   般                0.12                         2021-2-3     2021-008
                              公司北京
                         户
                              上地支行
                              兴业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1        3266****1670   般   公司北京    54.95                         2021-2-3     2021-008
                         户   分行营业
                              部
                              中国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2        3298****1948   般                0.19                         2021-2-3     2021-008
                              公司北京
                         户
                              海淀支行
                              北京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3        0109****9922   般                0.32                         2021-2-3     2021-008
                              公司上地
                         户
                              支行
                              北京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4        2000****8816   般                 0.1                         2021-2-3     2021-008
                              公司翠微
                         户
                              路支行
                              浙商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5        1000****2833   般   公司北京     0.09                         2021-2-3     2021-008
                         户   分行营业
                              部
                         一   建设银行                       陈德峰借
26        1105****0745   般   北京永丰     0.00   5,066.19   款合同纠   2020-8-8     2020-185
                         户   路支行                         纷
                         一   浙商银行
27        3310****1202   般   杭州钱江     0.02                         2021-10-12   2021-162
                         户        支行
     浙
                         一   浙商银行
     江
28        3310****2265   般   杭州城西     0.01                         2021-10-12   2021-162
     安                                                      陈德峰借
                         户        支行
     控                                                      款合同纠
                         一
     科                       农行杭州                       纷
29        1903****8589   般                   -                         2021-10-12   2021-162
     技                       下沙支行
                         户
     有
                         一   北京银行
     限
30        2000****8926   般   北京上地      0.1                         2021-10-12   2021-162
     公
                         户        支行
     司
                         基                                  厦门国际
                              工行下沙
31        1202****5564   本                0.02              银行借款   2020-10-14   2020-224
                              经开支行
                         户                                  合同纠纷


                                             9
                              上海浦东
                         基
                              发展银行
32        9105****1587   本                0.09                       2020-10-14   2020-224
                              中关村支
                         户
                              行
                         一   招商银北
33        1109****0703   般   京建国门     1.33                       2020-10-14   2020-224
                         户   支行
                         一
                              工行海淀
34        0200****1151   般                1.32                       2021-3-4     2021-020
                                   支行
                         户
                                                           北京银行
                         一   中国银行
                                                           翠微路支
35        0000****5213   般   海淀支行    33.45   825.85              2021-3-4     2021-020
                                                           行借款合
                         户    营业部
                                                           同纠纷
                         一   宁波银行
36   北   7701****6689   般   北京分行       0                        2021-12-6    2021-180
     京                  户    营业部
     泽                       上海浦东
                         一
     天                       发展银行
37        9120****0840   般                0.01                       2021-3-4     2021-020
     盛                       电子城支
                         户
     海                             行
     油                  一
                              工行和平
38   田   0200****1031   般                   -                       2021-3-4     2021-020
                               里支行
     技                  户
     术                  一
                              南京银行
39   服   0506****2792   般                0.07                       2021-3-4     2021-020
                              北京分行
     务                  户
     有                  一   渤海银行
40   限   2003****0160   般   北京亚运        -                       2021-3-4     2021-020
     公                  户    村支行                      天津波普
     司                  一   中信银行                     能源与泽
                                                   118.5
41        8110****6459   般   北京知春     0.06            天盛海合   2021-3-4     2021-020
                         户         里                     同纠纷
                              平安银行
                         一
                              股份有限
42        1500****4600   般                0.04                       2021-3-4     2021-020
                              公司北京
                         户
                              海淀支行
                         一   中信银行
43        8110****2225   般   北京三里     0.03                       2021-12-6    2021-180
                         户    屯支行
                         一   杭州银行
44        1101****3198   般   北京中关     0.72                       2021-12-6    2021-180
                         户    村支行
                         一   北京银行
45        2000****8878                        -                       2021-3-4     2021-020
                         般   翠微路支


                                            10
                           户      行

                           一
                                招行北苑
46          1109****0301   般                  0                           2021-12-6   2021-180
                                 路支行                         与闫宝和
                           户
                                                       33.43    之间劳动
                           一   华夏银行
                                                                合同纠纷
47          1027****9560   般   魏公村支     0.03                          2021-12-6   2021-180
                           户      行
       北                  一   工行北京
48     京   0200****0968   般   和平里支    55.50                          2021-12-6   2021-180
       泽                  户      行
       天                  一   华夏银行
49     盛   1027****4466   般   北京魏公     0.04                          2021-12-6   2021-180
       海                  户    村支行
       石                                                       与斯迪莱
       油                                                       铂之间购
                                                      374.73
       工                                                       销合同纠
       程                                                       纷
                           一   交通银行
       技
50          1100****7511   般   北京清河     0.04                          2021-12-6   2021-180
       术
                           户     支行
       有
       限
       公
       司
       杭                  基   南京银行
51     州   0714****0103   本   杭州富阳      0.9                          2022-5-10   2022-058
       安                  户     支行
       控                  一   富阳农商
                                                                与南京银
52     环   2010****8083   般   银行营业    13.94                          2022-5-10   2022-058
                                                                行杭州分
       保                  户      部
                                                      273.23    行金融借
       科                  一   富阳农商
                                                                款合同纠
53     技   2010****1445   般   银行银湖     7.29                          2022-5-10   2022-058
                                                                纷
       有                  户     支行
       限                  一   交通银行
54     公   3310****8909   般   杭州西湖     0.01                          2022-5-10   2022-058
       司                  户     支行

合计                       -       -       485.25   21,991.04        -

       注 1: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的

                                              11
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因涉及到公司及部分
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
京泽天盛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户被冻结,
对上述公司的一些招投标项目造成了影响,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述公司的融
资难度。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主要是公司总部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使用的账户,
该等账户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各级经营主体的业务开展,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
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
力争尽快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具
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
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1、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


                                       12
年 2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
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
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
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 项 及公 司部 分 银行账 户 被冻 结进 展 的风险 提 示性 公告 》 ( 公告 编 号 :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
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
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
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13
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
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 项 及公 司部 分 银行账 户 被冻 结进 展 的风险 提 示性 公告 》 (公告 编 号 :
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132)、《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4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70)、《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关
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公司
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14
事 项 及公 司部 分 银行账 户 被冻 结进 展 的风险 提 示性 公告 》 (公告 编 号 :
2022-01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1)。
    2、公司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2020 年 2 月 19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关于公
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部分银


                                       15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2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3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16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2-081)。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5 日




                                  17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
序                                                     诉讼或仲裁                                                     处理结果/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金额          受理日期    判决时间
号                                                       机构名称                                                     进展情况                  情况       日期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7】京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968 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 2
                 西安国仪测控股                        北京市海淀
1    科技股份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57.37    2017-3-23      2019-7-25   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 已结案        2019-12-24
                 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金。                                                                     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
                                                                                                           约金 17.92 万元、经济损失 3.6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东                                                                                              初 3987 号)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各方签订的《购   浙江省杭州
     望智能系    浙江永炜通信有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
2                                 销合同》原告要求被   市滨江区人     661.36    2018-7-25      2019-3-25                                       已结案   2019-12-24
     统工程有    限公司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
                                  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逾   民法院
     限公司                                                                                                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期付款利息。
                                                                                                           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18
                                                                                                          该案件(案号:【2018】豫 01 民初
                                                                                                          3950 号)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民
               郑州百赛文计算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郑州鑫胜                                           河南省郑州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
               机技术有限公司、   纷:
3   电子科技                                           市中级人民     20.00     2018-10-19   2019-5-15    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        已结案   2019-12-24
               郑州贝博电子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
    有限公司                                           法院                                               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
               份有限公司         权,赔偿损失。
                                                                                                          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
                                                                                                          损失 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5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170 号)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杭州青鸟   深圳市标盛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贸
                                                       杭州市拱墅                                         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民
4   电子有限   投资有限公司、温   易采购合同》原告要                1,145.02    2018-12-4    2019-6-19                                          已结案   2019-12-24
                                                       区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       本赫               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计 1,145.02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成仲案字
                                                                                                          第 1406 号)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调解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安控                                                                                              调解结案。
               成都瑞兴实业集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成都市成华
5   科技股份                                                          85.35     2018-12-7    2019-10-28   2019 年 10 月 28 日成都市成华区人 已结案       2019-12-24
               团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
                                  告支付货款。
                                                                                                          号:【2019】川 0108 执 3114 号)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53,547 元。




                                                                               19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5 民
                                                                                                        初 40136 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民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泽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根据各方签订的《旋
    盛海油田   安东石油技术(集                        北京市朝阳                                       下:
6                                 转导向技术服务框架                 494.94    2019-4-28    2019-8-14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团)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有限公司                                                                                            司同意于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
                                  支付欠款。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北京泽天
                                                                                                        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和
                                                                                                        解款 4,949,40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鄂 1002 民
                                                                                                        初 3197 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北京泽天
                                  根据各方签订的        湖北省荆州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
    盛海油田   荆州市建业石化
7                                 《Purchase Contract》 市沙市区人   280.42    2019-10-24   2020-1-8    论如下: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民法院                                             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于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解除当日向原
                                                                                                        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返还货款共计 2,638,680 元。




                                                                              20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928 民
                                                                                                     初 2672 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民事
                                根据各方签订的《仓
    郑州鑫胜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濮阳市粮食储备   储智能化升级改造项   河南省濮阳
8   电子科技                                                       69.60    2019-11-7    2020-7-29   一、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已结案      2020-2-24
               库               目政府采购合同》原   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付原告工程款 231,432 元,于 2020
                                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
                                合同款于违约金。
                                                                                                     231,432 元;二、原、被告其他互无
                                                                                                     争执。
                                工程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浙 1121 民
                                根据各方签订的《千
                                                                                                     初 4834 号),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
                                峡湖旅游度假小镇
    杭州青鸟                                         浙江省丽水                                      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民
               千峡湖旅游开发   (一号区块一期)项
9   电子有限                                         市青田县人   145.78    2019-12-12   2020-2-26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已结案   2020-2-24
               建设有限公司     目 11#楼弱电工程施
    公司                                             民法院                                          下:
                                工合同》原告要求被
                                                                                                     被告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告支付工程款月与逾
                                                                                                     给原告工程款 1,430,496.29 元;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1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
                                                                                                              初 390 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持有原告的
     宁波市东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业务合同、劳动人事、财务账册的
     望智能系   顾笑也、蒋晨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       宁波市中级
10                                                                          0.00    2020-1-8     2020-11-12   相关资料及电子设备、证书等。          已结案   2020-2-24
     统工程有   李玉玲           质证书及所有业务合       人民法院
                                                                                                              被告顾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限公司                      同等资料。
                                                                                                              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0】浙 02 民终
                                                                                                              4119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宁波梅山保税港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民
                区广翰投资管理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合伙企业(有限合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   伙)、宁波梅山保                          北京市第一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
11   科技股份   税港区德皓投资                            中级人民法   60,573.45    2019-10-21   2021-11-24   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        已结案   2019-11-11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有限公司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院                                                  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
                限合伙)、顾笑也、                                                                            10 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王瑜、沙晓东、王                                                                              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
                蓓                                                                                            595,988,697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



                                                                                   22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以 595,988,69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
     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
     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
     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70,473 元、保全申请



23
     费 5,000 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
     蓓等主体的上诉状。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4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顾笑也、
     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
     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
     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执行一庭执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
     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
     履行法定义务。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10
     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
     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
     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
     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
     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
     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
     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
     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



25
     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
     【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
     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
     书》(【2022】京民申 506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
     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
     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26
                                                                                                        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

                                                                                                        该案件(案号:【2021】苏 0506 民
                                 合同纠纷:
                                                                                                        初 4128 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江苏景雄                    根据各方签订的《设
                杭州兴源环保设                        苏州市吴中                                        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
12   科技有限                    备采购、安装、调试                1,441.92    2020-4-15    2022-3-25                                     已结案     2020-4-17
                备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公司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之前向原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告支付 7500,0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陕 113 民
                                                                                                        初 10614 号),以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销售合同纠纷:                                                         (1)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于
     陕西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
                晋中丰亿机械有                        西安市雁塔
13   科技有限                    售合同》原告要求被                 206.91     2020-5-9     2020-8-26   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已结案   2020-6-5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公司                        告支付欠款与违约                                                       1,979,580 元。
                                 金。                                                                   (2)若被告晋中丰亿到期未足额履
                                                                                                        行,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北京泽天                    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市第一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 民终
                                                                               未见受理通
14   盛海油田   闫宝和           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中级人民法     33.81                  2021-8-16   6556 号),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     已结案    2021-12-6
                                                                               知书
     技术服务                    绩效工资等。         院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7
有限公司        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通知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
                仲字[2020]第 14841 号仲裁书,原告
                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
                338,060.34。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
                被 告 支 付 绩 效 工 资 等 共 计
                334,265.54 元。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与闫宝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京 01 民终 6556 号文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宝和
                于 2021 年 09 月 02 日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9 月 09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



           28
                                                                                                             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
                                                                                                             务。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与被告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由原
                                   告将其持有的陕西安
                                   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被
                                   告一,被告二、被告
                  被告一:吴作胜、 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
       陕西安控
                  被告二:丁连英、 带保证责任。被告未   北京市海淀                                           该案件(案号:【2022】京 0108 民
15     科技有限                                                       2,264.80        2022-1-29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被告三:陕西德利 按照各方所签协议约   区人民法院                                           初 4662 号),尚未开庭。
       公司
                  化工有限公司     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
                                   价款,根据各方签订
                                   协议,原告要求被告
                                   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价款、违约金、律师
                                   费等,要求被告二、
                                   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合计                                       -                -        67,480.73           -           -                      -                     -         -




                                                                                 29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损害公司利益责
     宁波市梅
                               任纠纷:           宁波市
     山保税港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返     鄞州区
1    区广翰投                                               2,499.59   2019-2-26   2019-2-27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股份有限公司   还占用第三人资     人民法
     资有限合
                               金并赔偿利息损     院
     伙企业
                               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
     宁波市东                                     北京市
                               任纠纷:
     望智能系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2                              原告要求被告返               3,936.65   2019-2-28   2019-3-1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统工程有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还占用的资金并
     限公司                                       院
                               赔偿利息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
                                                                                                           该案件(案号:【2019】浙
                               纷:               浙江省
                                                                                                           0212 民初 5498 号),以浙
                宁波市东望智   根据交易各方签     宁波市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3    陈文兵     能系统工程有   订的《房屋租赁合   鄞州区        0.80   2019-3-29   2019-4-1    2019-5-30                               已结案   2019-12-24
                                                                                                           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
                限公司、邾爱莲 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支付租金及违约     院
                                                                                                           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金。
     深圳市科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                                                   该案件(案号:【2019】粤
                郑州鑫胜电子
4    尔诺电子                  根据交易各方签     深圳市      209.58   2019-4-9    2019-4-12   2019-5-21   0306 民初 9643 号),以广   已结案   2019-12-24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                  订的《产品采购合   宝安区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30
    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
                                支付未依约支付   院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的货款及违约金。                                                             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陕
                                                                                                             0133 民初 20979 号),以西
                                买卖合同纠纷: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根据交易各方签     西安市                                                    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
    平顶山森
               陕西安控科技     订的《买卖合同》   雁塔区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5   源电气有                                                  55.41    2019-8-28   2019-9-2     2019-11-14                              已结案       2019-12-24
               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
                                付未依约支付的     院                                                        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货款及违约金。                                                               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集
                                                                                                             成费及相关费用合计
                                                                                                             392,22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2 民初 37469 号),以北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厦门国际                                       北京市
               控科技股份有     纷: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民
    银行股份                                       西城区                          2019-8-29
6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              4,578.17   2019-9-19                2019-9-19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19-12-24
    有限公司                                       人民法                          注1
               保证人:俞凌、   还借款本金及利                                                               内容如下:
    北京分行                                       院
               袁忠琳           息。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4,578.17
                                                                                                             万元。
    杭州银行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19】京
7                                                           3,636.54   2019-9-26   2019-10-24   2019-10-30                                  已结案   2019-12-24
    股份有限   控科技股份有   纷:                 海淀区                                                    0108 民初 60441 号),以北



                                                                           31
    公司北京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中关村支   保证人:浙江安 付借款本金、利     院                                                      2019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
    行         控科技有限公   息、罚息。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司、俞凌、董爱                                                                            调解内容如下:
               民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3,636.54
                                                                                                         万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
                                                                                                         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
                                                                                                         福城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
                                                                                                         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该案件(案号:【2019】津
                                                                                                         0103 执保字 1913 号),以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渤海银行   控科技股份有                      天津市
                                纷: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
    股份有限   限公司                            河西区
8                               原告要求被告支            592.58   2019-9-29   2019-10-22   2019-11-25   《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    已结案   2019-12-24
    公司天津   保证人:俞凌、                    人民法
                                付借款本金、利                                                           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
    分行       袁忠琳、董爱                      院
                                息、罚息。                                                               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民、陆卫
                                                                                                         5,925,809.90 元财产的保全
                                                                                                         措施。



                                                                       32
                                                                                                               该案件(案号:【2019】津
                                                                                                               0103 民初 14682 号),以天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控科技股份有                      天津市
                                   纷: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
                  限公司                            河西区
                                   原告要求被告支            1,801.71   2019-9-29    2019-10-22   2019-12-16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2019-12-24
                  保证人:俞凌、                    人民法
                                   付借款本金、利                                                              调解内容如下:
                  袁忠琳、董爱                      院
                                   息、罚息。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民、陆卫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1801.71
                                                                                                               万元。
                                                                                                               2019 年 10 月 31 日浙江省宁
                                                    浙江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损害股东利益纠   宁波市                           2019-9-30
                                                                        2019-10-8                 2019-10-31   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               2019-12-31
     宁波市东                      纷:             中级人                           注2
                                                                                                               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
     望智能系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赔   民法院
9                                                            6,892.55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已结案
     统工程有     股份有限公司     偿因滥用股东权
                                                                                                               2020 年 1 月 3 日浙江省高级
     限公司                        利造成的经济损   浙江省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失。             高级人              2019-12-12   2019-12-20   2020-1-3                                            2019-12-31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
                                                    民法院
                                                                                                               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损害股东利益纠
     宁波梅山                                                                                                  0212 民初 15371 号),于
                                 纷:
     保税港区     北京安控科技                      宁波市                                                     2020 年 9 月 3 日宁波市鄞州
                                 原告要求被告赔
     德皓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区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10                               偿因滥用职权造              2,997.54   2019-10-22   2019-11-4    2020-11-20                                 已结案   2019-12-31
     管理合伙     刘伟、张滨、王                    人民法                                                     书》,裁定如下:
                                 成的第三人商誉
     企业(有限   芳、                              院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减值而造成的经
     合伙)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济损失。
                                                                                                               (有限合伙)的起诉。



                                                                            33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
                                                                                                           诉。
                                                                                                           2020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0】浙 02 民终 4866
                                                                                                           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冀
                                 加工合同纠纷:                                                            0922 民初 3716 号),河北
     沧州鑫鹏                    根据交易各方签                                                            省青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河北省
     电子机箱   郑州鑫胜电子     订的《采购合同》                                                          11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
11                                                青县人   100.00   2019-11-12   2019-11-15   2019-11-20                               已结案   2019-12-24
     制造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民法院
     公司                        付加工货款及违                                                            如下:
                                 约金。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货款及
                                                                                                           相关费用共计 1,000,000 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平安银行
                控科技股份有     纷:             第四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股份有限
12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级人民   -        2019-7-26    2019-9-2     2019-10-17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北京市           2020-2-24
     公司北京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法院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
     分行
                董爱民           息、罚息。                                                                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该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34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4 民初 733
                                                                                                            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
                                                                                                            理。
                                                                                                            1、该事项(案号:【2019】
                                                                                                            京 0102 民初 46783 号),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出具
                                                  北京市
                                                                                                            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西城区
                                                           6,769.71   2019-12-2   2019-12-5    2019-12-24   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 已结案        2020-2-18
                                                  人民法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院
                                                                                                            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申
                                                                                                            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执行裁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                                                               该案件(案号:【2019】豫
                               同纠纷:                                                                     1322 民初 6333 号),以河
                                                  河南省
                               根据交易各方签                                                               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
                郑州鑫胜电子                      方城县
13   余海杰                    订的《建设工程施              23.00    2019-7-25   2019-8-12    2019-12-27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    已结案   2020-2-24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工合同书》原告要                                                             《民事裁定书》
                                                  院
                               求被告支付工程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
                               款。                                                                         起诉。
     平顶山森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省                                                    该案件(案号:【2020】豫
                郑州鑫胜电子
14   源电气有                  根据交易各方签     郑州高    334.77    2019-12-6   2019-12-11   2020-1-15    0191 民初 981 号),以河南   已结案   2020-2-24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订的《承揽合同     新技术                                                    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35
                               书》原告要求被告   产业开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支付拖欠货款及     发区人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违约金。           民法院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按约
                                                                                                         定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及相
                                                                                                         关费用共计 2,217,179.6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买卖合同纠纷:
                                                                                                         0212 民初 16122 号),以浙
                               根据交易各方签     宁波市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订的《软件产品销   鄞州区
15   工场科技   能系统工程有                               200.73   2019-11-8   2019-11-12   2020-6-8    院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 已结案    2020-2-24
                               售合同》原告要求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
                               被告支付全部合     院
                                                                                                         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同款项。
                                                                                                         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浙
                                                                                                         02 知民初 403 号),以浙江
                               技术开发合同纠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纷: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
                               根据交易各方签     浙江省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订的《长沙公安警   宁波市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
16   工场科技   能系统工程有   务应用项目技术     鄞州区   763.77   2019-11-8   2019-11-13   2020-8-27   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      已结案   2020-2-24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服务合同(二)》   人民法                                                 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
                               原告要求被告支     院                                                     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案件
                               付第二阶段合同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
                               款。                                                                      7,708,006 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36
                                                                                                          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264 元,
                                                                                                          由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承揽合同纠纷:                                                             0282 民初 1128 号),以慈
                               根据交易各方签                                                             溪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宁波高新
                宁波市东望智   订的慈溪市社会   慈溪市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区易和泰
17              能系统工程有   治安动态监控系   人民法     105.42   2020-1-17    2020-1-23    2020-7-20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已结案       2020-2-24
     科技有限
                限公司         统项目的《施工服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
                               务协议》原告要求                                                           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被告支付工程款。                                                           及相关费用合计 666,910
                                                                                                          元。
                               租赁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豫
     河南省国                  根据交易各方签     河南省                                                  08 民终 2058 号),于 2020
                北京泽天盛海
     泰高科钻                  订的《压裂车租赁   武陟县                                                  年 8 月 31 日河南省焦作市
18              油田技术服务                               944.61   2019-11-25   2019-12-16   2020-8-31                                已结案   2020-2-24
     采工程有                  合同》,原告要求   人民法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被告支付租赁费     院                                                      解书》,河南省国泰高科钻
                               及滞纳金。                                                                 采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7
                                                                                                            9 月 9 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
                                                                                                            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
                                                                                                            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9,877,923 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 76,79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梅山                    公司决议撤销纠                                                             0212 民初 41 号),以浙江
     保税港区                    纷:                 宁波市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东望智
     广翰投资                    原告要求被告撤       鄞州区                                                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
19                能系统工程有                                   0.00   2020-1-2    2020-1-8    2020-5-25                               已结案   2020-2-24
     管理合伙                    销 2019 年 11 月 6   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公司
     企业(有限                  日董事会作出的       院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合伙)                      决议。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第 0313 号),经
                                                      北京市
     北京华宇                    根据交易各方签                                                             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20   基业科技                    订的《采购合同                 30.54   2019-8-15   2019-8-20   2019-9-5    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   已结案      2020-2-24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院
                                 支付合同款项。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
                                                                                                            货款共计 305,416 元。
     西安正通     北京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0】京
21                                                             126.85   2020-1-9    2020-1-13   2020-1-17                               已结案   2020-2-24
     电气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交易各方签       海淀区                                                0108 民初 2310 号),以双



                                                                            38
     公司                        订《外协加工合       人民法                                                    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同》、《采购合同》、 院                                                        结案。和解内容如下:甲方
                                 《订货单》,原告                                                               同意按规定支付乙方货款
                                 要求被告支付货                                                                 1,101,742.99 元。
                                 款及利息。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技术服务合同纠                                                                 0106 民初 9797 号),以杭
                                                     杭州市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纷: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西湖区
22   工场科技   能系统工程有     原告要求被告支                  40.41    2019-11-12   2019-11-15   2020-5-27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付第一笔合同款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项。                                                                           驳回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382 民初 374 号),以浙江
     乐清市远                                        浙江省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原告要求撤销向
     方电子电   杭州安控环保                         乐清市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
23                               被告支付款项并                   4.00    2020-1-7     2020-2-28    2020-4-20                                  已结案   2020-3-23
     镀有限公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判决书》,判决如下:
                                 赔偿利息损失。
       司                                            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 40,000 元款
                                                                                                                项。
                借款人:北京安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控科技股份有     借款合同纠纷:      河源市                                                     1602 民初 646 号),已于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源城区                                                     2020 年 4 月 28 日调解结案。
24    陈德峰                                                   4,000.00   2020-3-2     2020-3-20    2020-4-28                                已结案     2020-3-23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张滨、浙江安控   息。                院                                                         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偿还
                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



                                                                              39
                                                                                                             共计 5,113.29 万元(利息依
                                                                                                             法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5 民初 435 号),浙江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
                                                                                                             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2,529.52 万元。
                借款人:宁波市                                                                               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中国建设   东望智能系统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银行股份   工程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民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北区
25   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安                               2,534.52   2020-1-20   2020-3-20   2020-11-26   事判决书》(案号【2020】 已结案   2020-3-23
                                 付贷款本金、利     人民法
     宁波江北   控科技股份有                                                                                 浙 02 民终 0357 号),判决
                                 息、罚息、复利。   院
     支行       限公司、顾笑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俞凌                                                                                     今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
                                                                                                             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执行通
                                                                                                             知书》,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
                                                                                                             额 25,315,164.17 元;



                                                                            40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
                                                                                                                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
                                                                                                                费 84,263 元、执行费
                                                                                                                92,715.16 元。
                  借款人:北京安
     嘉茂通商                      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控科技股份有                                                                                  该案件(案号:【2019】京
     业保理(深                    原告要求被告支     朝阳区
26                限公司                                       2,050.00   2019-10-15   2019-10-17    原告撤诉   0105 民初 70921 号),原告 已结案      2020-2-24
     圳)有限公                    付借款本金及违     人民法
                  保证人:俞凌、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撤诉。
     司                            约金。             院
                  袁忠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 民终 3485 号),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中国农业     宁波市东望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银行股份     能系统工程有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
                                   原告要求被告支     宁波市
27   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安                               2,216.53   2020-3-18    2020-3-19    2020-9-8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        已结案   2020-3-23
                                   付贷款本金、利     中级人
     宁波鄞州     控科技股份有                                                                                  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
                                   息、罚息、复利。   民法院
     分行         限公司、俞凌                                                                                  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执
                                                                                                                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标的金额 22,065,000 元
                                                                                                                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 89,465



                                                                              41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4632 号),北京
     中国人寿     胡国平、陈花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财产保险     平、谭璇、胡景                      河北省
                                 追偿权纠纷: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股份有限     泽、北京安控自                      行唐县
28                               原告要求被告支                 6.69   2020-4-30   2020-5-8    2021-5-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5-20
     公司沧州     动化有限公司、                      人民法
                                 付车辆损失费。                                                             如下:
     市中心支     北京安控科技                        院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共
                                                                                                            计 66,138 元。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国                                                该案件以裁决书:【2020】
     上海申势                      根据交易各方签
                                                      际经济                                                沪贸仲裁字第 0654 号裁决,
     诚企业服     北京安控科技     订《咨询顾问服务
29                                                    贸易仲   40.00   2020-4-29   2020-4-30   2020-8-3     裁决如下:                 已结案      2020-5-20
     务中心(有   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原告要求被
                                                      裁委员                                                支付服务款本金及仲裁费
     限合伙)                      告支付其拖欠服
                                                      会                                                    290,275.00 元。
                                   务费及逾期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5 民初 35 号),宁波市
                  借款人:宁波市
                                                                                                            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宁波银行     东望智能系统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5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
     股份有限     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北区
30                                                             4,500   2020-3-13   2020-1-1    2020-5-12    书》调解结案。               已结案    2020-1-3
     公司江北     担保人:北京安   付贷款本金、利     人民法
                                                                                   注3                           2020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
     支行         控科技股份有     息、罚息、复利     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
                  限公司、俞凌
                                                                                                            具了《执行裁定》 (案号: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42
     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
     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
     4,00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前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东
     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
     3、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
     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凌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其等额财产;
     4、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在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
     行指定的义务;
     5、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



43
                                                                                                              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
                                                                                                              该案件(案号:【2020】陕
                                   承揽合同纠纷:                                                             0113 民初 6212 号),以西
                                   根据交易各方签     西安市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西安正通
                  陕西安控科技     订的《承揽合同     雁塔区                                                  202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民
31   电气有限                                                   178.80    2020-5-6    2020-5-18   2020-5-11                                  已结案   2020-6-5
                  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支付欠款及违约     院                                                      内容如下:被告陕西安控向
                                   金。                                                                       西安正通支付欠款总金额
                                                                                                              共计 1770,322.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26729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民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金融借款合同纠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借款人:四川安
     平安国际                      纷:               上海市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
                  控科技股份有
     融资租赁                      原告要求被告支     浦东新                                                  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共
32                限公司                                       1,264.49   2020-5-13   2020-5-25   2021-1-29                              已结案       2020-6-5
     (天津)有                    付剩余未付借款     区人民                                                  计 9,873,837.04 元。
                  保证人:
     限公司                        本息及逾期付款     法院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
                  俞凌
                                   违约金。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
                                                                                                              9,873,837.04 元;



                                                                              44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76,769.1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初 3142 号),以江
                                                                                                        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
     上海众邦                  根据交易各方签     苏州市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盛环保科   江苏景雄科技   订《采购合同》原   吴中区                                                容如下:
33                                                         109.13   2020-5-16   2020-5-27   2020-7-30                                 已结案   2020-6-5
     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
     司                        到货款及迟延履     院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行利息。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邦盛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1,075,200 元。
                                                                                                        目前已强制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191 民初 1387 号),杭州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经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宁波一机                  根据各方签订的     济技术
                浙江安控科技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34   阀门制造                  《采购合同》,原   开发区    35.39   2020-5-26   2020-6-12   2020-6-22                               已结案     2020-7-3
                有限公司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调解如下:
                               合同欠款           院
                                                                                                        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原告货款 35.39 万元。




                                                                        45
                                                                                                       该案件(案号:【2020】鲁
                                                                                                       0505 民初 1866 号),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山东省东营市
                                                                                                       垦利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370,501.27 元及利息损失。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
                                                                                                       诉。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山东省
     胜利油田                  根据各方签订的                                                          院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
                                                  东营市
     豪威科工   北京安控科技   《工业买卖合                                                            《民事判决书》(案号:
35                                                垦利区   37.05   2020-6-11   2020-6-12   2020-12-9                                已结案   2020-7-3
     贸有限责   股份有限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                                                        【2020】鲁 05 民终 1986
                                                  人民法
     任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逾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院
                               期利息损失。                                                            维持原判。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东营市垦利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5,458
                                                                                                       元,案件受理费 3,429 元。



                                                                       46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执 10376 号),以北京
                借款人: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泽天盛海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
                油田技术服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                                                              裁定书》,裁定如下:
     厦门国际                                       北京市
                有限公司         纷: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
     银行股份                                       海淀区
36              保证人:四川安   原告要求被告偿              4,622.59   2020-5-18   2020-6-15   2020-5-18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已结案   2020-7-3
     有限公司                                       人民法
                控科技股份有     还借款本金及利                                                              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
     北京分行                                       院
                限公司、浙江安   息。                                                                        路 9 号院 5 号楼-1 至 4 层
                控科技有限公                                                                                 101、6 号楼 1 至 4 层 101
                司、俞凌                                                                                     的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区
                                                                                                             地锦路 9 号院的土地使用
                                                                                                             权。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加工合同纠纷:                                                              0921 民初 1517 号),以河
                                 根据交易各方签                                                              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北京普林
                                 订的《承揽加工合   河北省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亿方科技   北京安控科技
37                               同》,原告要求被   沧县人     22.13    2020-7-6    2020-7-7    2020-11-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7-10
     发展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告支付加工费并     民法院                                                   如下:
     公司
                                 按约定支付违约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金                                                                          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
                                                                                                             221,307.79 元。
     黄山鑫宏                    票据追索权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皖
                                                  安徽省
     昌新材料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黄山鑫宏昌                                                              1021 民初 152 号),于 2020
38                                                歙县人       50.00    2020-6-16   2020-7-6    2020-9-8                                   已结案   2020-7-10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料科技有限                                                              年 9 月 8 日安徽省歙县人民
                                                  民法院
     公司                        公司诉被告未按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



                                                                            47
                               时兑付票据。                                                                  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票款 50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执 1150 号),公司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
                                                                                                             《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上海浦东                  金融借贷合同纠
                                                  北京市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
     发展银行                  纷: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
39   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偿              9,124.55   2020-7-13     2020-7-20   2020-7-14                                已结案    2020-7-21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字 64162、64163 号公证书
     公司北京                  还本金、利息、罚
                                                  院                                                         和(2020)京中信执字 00365
     分行                      息及复利
                                                                                                             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由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变更
                                                                                                             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5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企业借贷纠纷:                                                                0206 民初 3720 号),宁波
                                                  宁波市
     宁波港豪   宁波市东望智   根据双方签订的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北仑区
40   进出口有   能系统工程有   《还款协议》原告             529.07    2020-7-13   2020-7-23     2020-11-2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民事   已结案   2020-7-31
                                                  人民法
     限公司     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借                                                                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
                                                                                                             相应利息。
     华北油田   北京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                                                     该案件(案号:【2020】冀
41                                                          195.68    2020-7-17   2020-7-24     2020-11-18                                已结案   2020-7-31
     科达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各方签订的     任丘市                                                     0982 民初 2117 号),河北



                                                                          48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原告   人民法                                              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 2020
                               要求被告支付拖     院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民事
                               欠的货款及违约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金。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前
                                                                                                      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
                                                                                                      约金。
                                                                                                      该案件(案号:【2020】陕
                                                                                                      0112 民初 9889 号),以陕
                                                                                                      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出具
                               承揽合同纠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根据各方签订的
                                                                                                      容如下:
     易事特智                  《陕西省储备粮     西安市
                浙江求是嘉禾                                                                          被告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
     能化系统                  库智能升级改造     未央区
42              信息技术有限                               160.5   2020-7-27   2020-8-4   2020-12-3   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已结案   2020-8-8
     集成有限                  项目(一标段数据   人民法
                公司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
     公司                      中心机房建设项     院
                                                                                                      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
                               目)》原告要求被
                                                                                                      公司工程款 140.5 万元及按
                               告支付合同款。
                                                                                                      照 140.5 万为基数,向原告
                                                                                                      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杭州恩驰   浙江求是嘉禾
                               根据双方签订的     富阳区                                              0111 民初 3936 号),以杭
43   电子科技   信息技术有限                               53.13   2020-7-15   2020-8-4   2020-8-11                                  已结案   2020-8-8
                               《采购合同》原告   人民法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欠     院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民



                                                                       49
                                 款。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前支付原告杭州恩驰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531,290 元。
     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
                                                                                                           该案件(案号:【2020】浙
     管理合伙                    公司决议撤销纠
                                                                                                           0212 民初 10046 号),以宁
     企业(有限                  纷:                 宁波市
                  宁波市东望智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合伙)、宁                  原告要求被告撤       鄞州区
44                能系统工程有                                  0.00   2020-8-18   2020-8-19   2020-11-2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民   已结案   2020-9-8
     波梅山保                    销 2020 年 5 月 24   人民法
                  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
     税港区德                    日临时股东大会       院
                                                                                                           如下:
     皓投资管                    作出的决议。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10616 号),宁波
                                 合同纠纷:
     浙江加加                                         宁波市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宁波市东望智   根据双方签订的
     林建筑工                                         鄞州区                                               年 12 月 23 日出具《民事判
45                能系统工程有   合同原告要求被                85.54   2020-8-28   2020-9-1    2021-4-23                                已结案   2020-9-8
     程设计有                                         人民法                                               决书》,判决如下:
                  限公司         告支付合同欠款、
     限公司                                           院                                                   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
                                 违约金及其利息
                                                                                                           息损失及违约金。
                                                                                                           公司不服判决,已于 2021



                                                                           50
                                                                                                           年 1 月 18 日提请上诉。
                                                                                                           2021 年 4 月 23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浙 02 民终 691 号),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加工合同纠纷:
                                                  北京市                                                   0927 民初 1416 号),被告
     沧州亿航                  根据双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提交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
46   五金制造                  合同原告要求被               56.48   2020-8-31    2020-9-2         -                                        已结案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从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偿还所欠货款
                                                  院                                                       已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及利息。
                                                                                                           民法院,已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38575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买卖合同纠纷:根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北京市
     北京纬创                  据双方签订《物资                     应诉通知书                             内容如下: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47   资通科技                  采购合同》,原告            282.69   未写受理日     2020-8-28   2021-1-15   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已结案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货                       期                               注7   前向原告支付 2,834,230 元。
                                                  院
                               款及违约金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51
                                                                                                             被 告与北京 纬创资 通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 ( 2020 ) 京 0108 民 初
                                                                                                        3857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纬创资
                                                                                                        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5 月 08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2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以北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上海欧品                  根据双方签订《购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民
48   机电科技                  销协议》,原告要            74.05   2020-10-10   2020-8-26   2021-1-12                                  已结案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有限公司                  求被告支付货款
                                                  院                                                    内容如下:
                               及违约金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40,578
                                                                                                        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 5602



                                                                       52
                                                                                                      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上海欧品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品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1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克拉玛依   北京安控科技   建设工程施工合   克拉玛                                                该案件(案号:【2020】克
49                                                       215.68   2020-9-15   2020-9-15   2020-9-15                                 已结案   2020-9-29
     市腾达共   股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依仲裁                                                仲案字第 58 号),双方于



                                                                      53
     创网络科                  申 请 人 要 求 被 申 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调解结案:
     技有限公                  请人支付工程款、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司                        违约金、律师代理                                                           日前分批向申请人支付款
                               费、仲裁费等。                                                             项 172.97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特 456 号),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吴中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支付 50 万,2021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 60 万,2021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733,200
                                                                                                          元。
     苏州汇川                  买卖合同纠纷:原 吴 中 区
                四川安控科技                                                      2020-9-8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50   技术有限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 民 法       183.32   2020-9-24              2020-10-12                               已结案   2020-10-14
                股份有限公司                                                      注6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
     公司                      其货款及违约金。 院
                                                                                                          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
                                                                                                          内容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的与被告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
                                                                                                          标的为 1,513,200 元及利息。
                                                                                                          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
                                                                                                          执行到位。至此,苏州汇川
                                                                                                          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执行的(2020)苏 0506 民
                                                                                                          特 456 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



                                                                         54
                                                                                                         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该案件为小额诉讼,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庭,该
                                                                                                         案件因涉及 3 个案号,其中
                                                                                                         一个案号原告撤诉,其它两
                                                                                                         个案号判决如下: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39 号)以北京市昌
     北京精诚                                     北京市
                               买卖合同纠纷:原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创信智能   北京安控科技                      昌平区
51                             告要求被告支付                3.43   2020-9-12   2020-9-12   2020-10-22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已结案     2020-10-14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其欠款。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公司                                         院
                                                                                                         8,560 元;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41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2,7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63445 号),以上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
     上海熙菱   宁波市东望智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要求被告支     浦东新
52   信息技术   能系统工程有                               180.82   2020-9-27   2020-10-9   2021-1-20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10-14
                               付其货款及违约     区人民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金。               法院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0 万
                                                                                                         元,违约金 271,398 元等。




                                                                        55
                                                                                                           该案件(案号:【2020】津
                                                                                                           0116 民初 27725 号),以天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加工定做合同纠     天津市                                                   内给付原告款项 1,121,378
     天津波普   北京泽天盛海
                               纷:               滨海新                                                   元及利息。
53   能源技术   油田技术服务                                117.6   2020-9-25    2020-10-10   2020-12-7                                 已结案    2020-10-14
                               原告要求被告支     区人民                                                   2021 年 2 月 15 日,天津市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付其款项及利息。   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行通知书》(案号:【2021】
                                                                                                           津 0116 执 3816 号),执行
                                                                                                           内容如下:
                                                                                                           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4172 号),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法院出
     宝鸡市利                  买卖合同纠纷:原   北京市                                                   具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
     诺德电子   北京安控科技   告诉称被告欠其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54                                                         307.11                2020-10-14   2021-4--14                                 已结案   2020-11-4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要求支付货   人民法            知书                                   原告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公司                      款、律师费等。     院                                                       3,121,097 元。
                                                                                                           2021 年 2 月 4 日,原告向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



                                                                        56
                                                                                                            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
                                                                                                            【2021】京 0108 执 7731
                                                                                                            号),执行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引用法律法规相
                                                                                                            关条款用汉字数字,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6 民初 1943 号),北京
                借款方:北京泽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天盛海油田技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术服务有限公
                                 金融借款合同纠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   司;                              北京市
                                 纷:                                                                       1、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
     股份有限   担保方:西安安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2020-11-16
55                               原告要求被告偿            1,792.35                2020-11-12   2021-3-29   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已结案
     公司北京   控鼎辉信息技                      人民法              书
                                 还借款本金、利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
     分行       术有限公司、北                    院
                                 息、罚息复利。                                                             金及利息等共计 1,805.87 万
                京安控科技股
                                                                                                            元。
                份有限公司、俞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凌
                                                                                                            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57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务
     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 告与宁波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3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8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
                               被告一起诉并冻
                               结了被告二银行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被告一宁波港
                               账号,原告认为,                                                               0206 民初 6517 号),于 2020
     中信银行   豪进出口有限                        宁波市
                               被冻结的银行账                                                                 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仑区
56                             号系被告二的应                 200.00    2020-10-30   2020-11-6   2020-11-26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已结案   2020-11-16
     公司宁波   被告二宁波市                        人民法
                               收账款,该应收账                                                               书》,裁定如下:
     分行       东望智能系统                        院
                               款已质押给原告,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
                工程有限公司;
                               故提议本案之诉,                                                               告二的起诉。
                               要求解除对上述
                               应收账款的查封、
                               冻结等执行程序。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借款人:宁波市                                                                                0203 民初 11799 号),以宁
                东望智能系统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
                                 金融借贷合同纠
     中信银行   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民
                                 纷:
     股份有限   担保人:王瑜、                      海曙区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57                               原告要求被告偿              9,345.11   2020-11-17   2020-12-3    2021-2-8                                   已结案   2020-12-4
     公司宁波   北京安控科技                        人民法                                                    内容如下:
                                 还本金、利息、罚
     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院                                                        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息及复利。
                顾笑也,徐辉、                                                                                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
                俞凌                                                                                          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共计
                                                                                                              93,710,616.92 元。



                                                                           59
     2021 年 12 月 15 日,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
     通知书》(案号:【2021】
     浙 0203 执恢 998 号),执
     行内容如下:
          宁 波市东望 智能系 统
     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瑜、顾
     笑也、徐辉、俞凌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
     的 ( 2020 ) 浙 0203 民 初
     1179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
     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2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
     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
     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



60
     执 行 标 的 金 额
     93,451,089.42 元。二、向申
     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
     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
     受理费 259,527.5 元、执行
     申请费 160,851.09 元。
         根 据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已将其对借款人东
     望智能及担保人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王瑜、顾笑也、俞
     凌、徐辉享有的权利(句括
     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
     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
     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
     合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61
                                                                                                                 宁 波金融资 产管理 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
                                                                                                             的受让方,现要求借款人东
                                                                                                             望智能及担保人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王瑜、顾笑也、俞
                                                                                                             凌、徐辉立即向宁波金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
                                                                                                             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
                                                                                                             保责任。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6 民初 1942 号),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借款人:北京安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控科技股份有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
     宁波银行                                       北京市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担保人:俞凌、   纷:
     股份有限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58              西安安控鼎辉     原告要求被告偿              4,961.71                2020-12-3   2021-3-29                               已结案   2020-12-4
     公司北京                                       人民法              书                                   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信息技术有限     还本金、利息、罚
     分行                                           院                                                       等共计 4,990.39 万元;
                公司、西安赛天   息及复利。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实业发展有限
                                                                                                             务在最高额 5,000 万元内承
                公司
                                                                                                             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62
     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务
     中安控科技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地对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3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709 号),北京
     沧州华云                                   北京市
                               加工合同纠纷:原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运通电子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59                             告要求被告支付              240.49     2020-11-3   2020-11-27   2021-4-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民事裁      已结案   2020-12-4
     设备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加工费及违约金。                                                            定书》,裁定如下:
     公司                                       院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
                                                                                                           诉。
                                                                                                           该案件(案号:【2020】陕
                               买卖合同纠纷:                                                              0112 民初 22354 号),以西
                               根据各方签订的     西安市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陕西众业
                北京安控科技   《销售合同》,原   未央区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民
60   达电器有                                               15.03   2020-12-7     2020-12-15   2021-1-13                                  已结案   2020-12-29
                股份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限公司
                               货款及逾期付款     院                                                       内容如下:
                               损失。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0,296.21 元。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京
     温岭市东                                     北京市
                               根据各方签订的                                                              0108 民初 43377 号),以北
     南仪表股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61                             《买卖合同》,原             26.58                 2020-12-24   2021-2-3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已结案   2020-12-29
     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知书
                               告要求被告支付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民
     司                                           院
                               其货款及利息。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



                                                                        64
                                                                                                                解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265,760.03
                                                                                                                元及诉讼费 1,322 元,共计
                                                                                                                267,082.03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借款人:
                                                                                                                0108 民初 1388 号),公司
                  北京泽天盛海
     华夏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北
                  油田技术服务                        北京市
     股份有限                      纷: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有限公司                            海淀区
62   公司北京                      原告要求被告支              1,969.82   2020-12-23   2020-12-25   2022-1-20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      已结案   2020-12-29
                  担保人:                            人民法
     魏公村支                      付贷款本金、利                                                               容如下:
                  北京安控科技                        院
     行                            息、罚息及复利。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撤
                  、俞凌、董爱民
                                                                                                                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25926 号),以北
     天津金沃                      买卖合同纠纷:原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能源科技     北京安控科技     告要求被告支付     海淀区              未见传票与                            2021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民
63                                                               16.77                   2021-2-2   2021-3-24                                已结案      2021-2-3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违约金、律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师费等。           院                                                        内容如下: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违约金等,共计 60,829 元。
     远东宏信     借款方:北京安   保理合同纠纷:原   天津市                                                    2021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
     (天津)融   控科技股份有     告要求被告向其     滨海新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64                                                              584.63     2021-1-29     2021-2-2   2021-3-31                                 已结案     2021-2-3
     资租赁有     限公司、杭州安   支付回收款及逾     区人民                                                    行裁定》(【2021】津 0116
     限公司       控环保科技有     期付款违约金等。   法院                                                      执 5464 号),裁定如下:



                                                                              65
                限公司;担保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
                方:北京泽天盛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
                海油田技术服                                                                                 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务有限公司、浙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江安控科技有                                                                                 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
                限公司、杭州青                                                                               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
                鸟电子有限公                                                                                 限公司、俞凌、张滨银行存
                司、俞凌、张滨、                                                                             款 6,177,835.04 元及迟延履
                徐辉                                                                                         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
                                                                                                             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512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借款方:四川安
                                                                                                             内容如下:
                控科技股份有       金融借贷合同纠
     北京银行                                         北京市                                                      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28
                限公司             纷:
     股份有限                                         海淀区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65              担保方:浙江安     原告要求被告偿              4,091.44   2021-1-25   2021-2-1   2021-3-25                                已结案   2021-2-3
     公司上地                                         人民法                                                 及罚息等,共计
                控科技有限公       还本金、利息、罚
     支行                                             院                                                     42,248,731.27 元。
                司、俞凌、董爱     息及复利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民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



                                                                              66
                                                                                                         司、俞凌、董爱民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一案,(2021)京 0108 民
                                                                                                         初 251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地路支行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借款方:北京泽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天盛海油田技     金融借贷合同纠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北京银行                                       北京市
                术服务有限公     纷:                                                                    内容如下:
     股份有限                                       海淀区
66              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              825.85   2021-1-26   2021-2-1   2021-3-25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28 已结案   2021-2-3
     公司翠微                                       人民法
                担保方:四川安   还本金、利息、罚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
     路支行                                         院
                控科技股份有     息及复利                                                                息、罚息等共计
                限公司、俞凌                                                                             8,747,108.98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67
                                                                                                        执行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
                                                                                                        支行一案,(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文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映翰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年 4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
     通网络技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支     朝阳区           未见传票与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67                                                         18.57                2021-1-23   2021-4-30                                已结案   2021-2-3
     术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付货款、利息、违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约金、律师费等。   院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映
                                                                                                        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139,500 元及利



                                                                      68
                                                                                                      息违约金等。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
                                                                                                      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1-07-06 依法
                                                                                                      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豫
                                                                                                      0183 民初 346 号),以河南
                北京泽天盛海                                                                          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21
     河南海洋                    合同纠纷:       河南省
                油田技术服务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调
     化工科技                    原告主张要求被   新密市
68              有限公司、北京                             25.13   2021-1-11   2021-1-12   2021-2-1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1-2-3
     股份有限                    告双方支付货款   人民法
                安控科技股份                                                                          如下:
     公司                        及违约金。       院
                有限公司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等共计 229,538.5 元。



                                                                       69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仲案字第 0340 号),以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如下:
                                                                                                             (1)被申请人北京泽
                                                                                                         天盛海仍有 5,006,018 元的
                                                                                                         货款尚未支付予申请人,被
                                                                                                         申请人应分期偿还上述欠
                                                                                                         款。(2)被申请人北京泽
                                                                                                         天盛海应支付违约金及仲
     贝克休斯                    买卖合同纠纷:
                                                                                                         裁费用等共计 1,076,125.5
     (中国)油   北京泽天盛海   根据各方签订的     北京市
                                                                                                         元。
69   田技术服     油田技术服务   《买卖合同》,原   仲裁委   627.35   2020-12-31   2021-3-3   2021-6-3                               已结案   2021-3-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务有限公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员会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司                          其货款及利息
                                                                                                         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
                                                                                                         容如下:
                                                                                                         你(单位)与贝克休斯(中
                                                                                                         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2021)京仲调字第
                                                                                                         044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贝克休斯(中国)油田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08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70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贝克休斯(中国)
                                                                                                         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出的追加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
                                                                                                         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4 民初 138 号),杭州市
                                                浙江省
                                                                                                         江干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杭州江航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杭州青鸟电子                                                                             4 月 27 日出具《民事裁定
70   信息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干区   240.96   2021-1-7     2021-3-2      2021-4-27                                已结案   2021-3-4
                有限公司                                                                                 书》裁定结案,裁定内容如
     有限公司                  付货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
                                                                                                         下:
                                                院
                                                                                                         允许原告杭州江航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撤诉。
     深圳市博   四川安控科技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无应诉通知                             该案件(案号:【2020】京
71                                                        42.99                  2021-2-22   2021-5-10                                已结案   2021-3-4
     海粤能科   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书,受理时                             0108 民初 47520 号),以北



                                                                      71
技开发有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间不明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限公司     付利息。         院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海粤能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 429,936 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海粤
                                              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
                                              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行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07-07
                                              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72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西咸新区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沣西新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72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执行内容如下:               已结案   2021-3-4
     宏信木器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厂                        付利息。           院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73   西咸新区   四川安控科技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已结案    2021-3-4



                                                                   73
     沣西新城   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0108 民初 1350 号),以北
     宏信木器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厂                        付利息。         院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西安万美   四川安控科技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74                                                       11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电气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0108 民初 15952 号),公司



                                                                  74
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付利息。         院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1 万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曰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75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3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西安万美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75   电气设备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容如下:
     有限公司
                               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元,
                                                                                                   并支付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西安万美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76   电气设备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付利息。           院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



                                                                   76
                                                                                                 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
                                                                                                 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西安万美   北京安控科技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77                                                       10   2021-3-11   2021-3-3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电气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0108 民初 15956 号),公司



                                                                  77
     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付利息。           院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0 万元,
                                                                                                        并支付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2976 号),以宁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民
                               买卖合同纠纷: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深圳市爱                  根据各方签订的     宁波市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宁波市东望智
     克信智能                  《采购合同》原告   鄞州区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
78              能系统工程有                               140.09   2021-2-26   2021-3-11   2021-4-16                                已结案   2021-4-2
     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支付未     人民法                                                款 1,339,675.88 元,并以未
                限公司
     公司                      依约支付的货款     院                                                    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 2020
                               及利息。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安徽天光   北京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0】京
79                                                         248.44   2021-3-15   2021-3-18   2021-5-13                                已结案   2021-4-2
     传感器有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     海淀区                                                0108 民初 43355 号),北京



                                                                      78
限公司   《采购合同》原告   人民法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要求被告支付未     院            年 5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
         依约支付的货款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及违约金。                       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
                                          前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2,690,814.21 元。
                                               公 司于收到 北京市 海
                                          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
                                          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安徽天光传感器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9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立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79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15 执 482 号),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签署执行和解
                北京泽天盛海
                                                                                                         协议书,进行和解,和解内
     北京斯迪   石油工程技术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容如下:
     莱铂油气   有限公司、克拉   原告要求被告支   大兴区
80                                                         374.73     2021-1-5    2021-3-2   2021-3-20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      已结案     2021-4-2
     技术有限   玛依泽天盛海     付未依约支付的   人民法
                                                                                                         金 3,747,274 元,首笔支付
     公司       石油工程技术     货款及违约金。     院
                                                                                                         不低于 200 万元,剩余款项
                有限公司
                                                                                                         自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次
                                                                                                         月开始,每月 28 日前按 15
                                                                                                         万元/月分期支付。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6956 号),公司
                                                                                                         收到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北京市
                                 民间借贷纠纷:                                                          容如下: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81     徐辉                      原告要求被告偿            103.91   2021-3-17    2021-4-13   2021-7-2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已结案   2021-4-15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还本金及利息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院
                                                                                                         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
                                                                                                         费 14,152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533 元,由被告
                                                                                                         负担 13,619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80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
                                                                                                     滨耀特控货款 963,218,4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书》,内容如下:
     天津滨耀                  根据双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
82   特控科技                  《买卖合同》原告            96.32   2021-4-1   2021-4-3   2021-5-27                              已结案   2021-4-15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院                                                 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
                               及时支付的货款
                                                                                                     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81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685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北京众恒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
     恒信自动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83                                                             40.55    2021-4-21   2021-4-25   2021-5-17   容如下:                      已结案   2021-5-7
     化设备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付利息。           院
                                                                                                            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之前向原告北京众恒恒信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款 102,6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9973 号),宁波
                借款方:宁波市
                                 金融借贷合同纠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华夏银行   东望智能系统                        宁波市
                                 纷: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
     股份有限   工程有限公司                        鄞州区
84                               原告要求被告偿              1,784.26   2021-4-22   2021-4-25   2021-7-12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已结案        2021-5-7
     公司宁波   担保方:北京安                      人民法
                                 还本金、利息、罚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分行       控科技股份有                        院
                                 息及复利                                                                   16,470,000 元 , 支 付 利 息
                限公司、俞凌。
                                                                                                            1,367,440.26 元、复利 398.83
                                                                                                            元、罚息 4,803.66 元,并支



                                                                            82
     付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150,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
     费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
     初 9973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 司收到宁 波市鄞 州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83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
                                                                                                        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银
                                                                                                        行存款、收入 17,997,642.75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
                                                                                                        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买卖合同纠纷:                                                           0108 民初 17854 号),以北
                               根据双方签订的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市
     北京京海                  《空调项目采购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85   建坤科技                  合同》原告要求被             14.11   2021-4-15   2021-4-21   2021-5-10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1-5-7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支付未依约支                                                           内容如下:
                                                  院
                               付的货款及违约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金等。                                                                   给付原告质保金及违约金
                                                                                                        共计 21,76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计算机软件开发
                                                                                                        02 知民初 476 号),浙江省
                               合同纠纷:根据双
     杭州天阙   宁波市东望智                      宁波市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方签订的《购销合
86   科技有限   能系统工程有                      中级人   174.44   2021-4-19   2021-4-20   2021-5-25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1-5-7
                               同》原告要求被告
     公司       限公司                            民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
                               支付合同价款及
                                                                                                        如下:
                               违约金等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84
                                                                                                        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
                                                                                                        价款及违约金共计
                                                                                                        1,396,042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4256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北京纬创                  根据各方签订的                      无应诉通知
                四川按空科技                      海淀区                                                容如下:
87   资通科技                  《买卖合同》,原            30.03   书,受理时   2021-5-25   2021-7-23                                已结案   2021-6-4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间不明
                                                  院                                                    内向原告北京纬创资通科
                               其货款及利息
                                                                                                        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296.4 元及逾期付款损
                                                                                                        失,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4752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买卖合同纠纷:                                                           年 7 月 9 日出具《民事判决
                                                  北京市
     西安万洲                  根据各方签订的                      传票中未                             书》,判决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88   电气设备                  《买卖合同》,原            73.47   显示受理     2021-6-10   2021-7-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已结案     2021-7-2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时间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院
                               其货款及违约金                                                           支付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
                                                                                                        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
                                                                                                        计 207,61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



                                                                      85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借款人:杭州青
                                                                                                                该案件(案号:【2021】浙
                鸟电子有限公
                                 金融借款合同纠                                                                 0106 民初 5969 号),公司
                司
     浙商银行                    纷:               杭州市                                                      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保证人:四川安
     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立     西湖区                                                      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89              控科技股份有                                 1,786.70    2021-6-18   2021-7-19     2021-10-11                             已结案       2021-7-21
     公司杭州                    即归还借款本金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浙江安
     城西支行                    及利息、罚息和复   院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控科技有限公
                                 利                                                                             息、律师费等共计
                司、俞凌、董爱
                                                                                                                18,299,472.59 元。
                民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4564 号),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能科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
90   股份有限                    《买卖合同》,原             328.27    2020-10-15     2021-7-21   2021-9-30                                  已结案     2021-8-4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其货款及利息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3,098,000 元及利息。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北京京海
                四川安控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     海淀区                                                      0108 民初 14622 号),以北
91   建坤科技                                                    2.09     2021-7-1      2021-7-6    2021-8-3                                  已结案     2021-8-4
                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原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民事



                                                                           86
                                 其货款及利息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前原告货款 20,940 元及案
                                                                                                             件受理费 162 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
                                                                                                             内容如下:
                被告一:浙江安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
                控科技有限公
                                                                                                             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
                司
                                                                                                             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
                被告二:北京泽
                                                                                                             款本金 111,918,619.56 元,
                天盛海油田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
                                                                                                             支付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2
     交通银行   术服务有限公     纷:               浙江省
                                                                                                             日止的利息 1,143,426 元及
     股份有限   司               原告要求被告立     杭州市
92                                                           11,338.87   2021-6-17   2021-8-17   2022-6-30   罚息 245,256 元。(此后利     未结案   2021-8-18
     公司杭州   被告三:四川安   即归还借款本金     中级人
                                                                                                             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
     西湖支行   控科技股份有     及利息、罚息和复   民法院
                                                                                                             行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限公司           利
                                                                                                             止)。
                被告四:俞凌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袁忠琳
                                                                                                             杭州西湖支行有权以浙
                被告六:董爱民
                                                                                                             (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
                被告七:陆卫
                                                                                                             第 0047365 号不动产登记
                                                                                                             证明项下抵押物以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
                                                                                                             高债权额 14500 万元范围内



                                                                           87
                                                                                                     优先受偿。
                                                                                                     三、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
                                                                                                     项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额
                                                                                                     115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四、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
                                                                                                     民、陆卫对前述第一项浙江
                                                                                                     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
                                                                                                     项在最高债权额 15000 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西湖支行其他诉讼
                                                                                                     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借款人:杭州青
     浙江耀江                                   杭州市                                               0104 民初 3734 号),以杭
                鸟电子有限公   民间借贷纠纷:
     企业服务                                   江干区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
93              司;保证人:浙 原告要求被告偿            215.13   2021-6-1   2021-6-10   2021-6-25                              已结案   2021-9-3
     发展有限                                   人民法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江安控科技有   还本金及利息
     公司                                       院                                                   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青
                限公司
                                                                                                     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88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
                                                                                                        金 1,798,487 元及违约金
                                                                                                        14,434.25 元及律师费诉讼
                                                                                                        费等费用。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1】浙 01 民终 8417
                                                                                                        号),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5 民初 5768 号),杭州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判
                借款人:杭州安
                                                                                                        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
                控环保科技有
                                                                                                        如下:被告杭州安控环保科
                限公司;
     南京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保证人:四川安
     股份有限                    纷:             拱墅区                                                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
94              控科技股份有                               273.23   2021-9-8   2021-9-28   2021-11-10                              已结案   2021-10-12
     公司杭州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金 2,278,037.58 元、罚息
                限公司、浙江安
     分行                        还本金及利息     院                                                    190,782.63 元及律师费诉、
                控科技有限公
                                                                                                        讼费等费用。
                司、董爱民、俞
                                                                                                        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
                凌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裁定书案号:【2022】
                                                                                                        浙 0105 执 1246 号)具体内
                                                                                                        容如下:



                                                                     89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
                                                                                                             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董爱
                                                                                                             民、俞凌银行存款人民币
                                                                                                             2,522,548.91 元及相应利
                                                                                                             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
                                                                                                             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56291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实创                    物业服务合同纠
                                                  北京市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
     上地物业                    纷: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如
95   管理服务                    原告要求被告支              45.85                 2021-10-12   2021-10-22                                已结案    2021-11-3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知书                                   下:
     有限责任                    付物业费及水电
                                                  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公司                        费
                                                                                                             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
                                                                                                             务费、水电费、采暖费共计
                                                                                                             458,464.81 元。
                借款人:杭州青                                                                               该案件(案号:【2022】浙
                鸟电子有限公                                                                                 0105 民初 1312 号),尚未
     南京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司;                                                                                         开庭。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股份有限                    纷:             拱墅区
96              保证人:四川安                             2,368.44    2022-3-14   2022-3-17    尚未开庭     20 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      未结案   2022-3-18
     公司杭州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控科技股份有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分行                        还本金及罚息     院
                限公司、浙江安                                                                               书》【2022】浙 0105 民初
                控科技有限公                                                                                 1312 号之一内容如下:



                                                                         90
                司、杭州安控环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宾市
                保科技有限公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针对
                司、董爱民、俞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凌                                                                                        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启动与重整程序的事实。故
                                                                                                          有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宜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
                                                                                                          人民法院处理。
                                                                                                          该案件(案号:【2022】陕
                                 技术服务合同纠                                                           01 知民初 297 号),西安市
     西安粟米                    纷:根据双方签订    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陕西安控科技
97   科技有限                    的《技术服务合     中级人   42.35   2022-3-25     2022-4-6   2022-5-12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     已结案   2022-4-8
                有限公司
     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民法院                                                书》,调解内容如下:
                                 支付合同价款。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案件
                                                                                                          受理费共 42.1 万元。
                                 技术服务纠纷:根                                                         该案件(案号:【2022】陕
     西安粟米                    据双方签订的《技   西安市                                                01 知民初 298 号),西安市
                陕西安控科技
98   科技有限                    术服务合同》原告   中级人   82.92    2022-4-8   2022-4-18    2022-5-19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已结案   2022-5-10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合     民法院                                                月 19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
                                 同价款。                                                                 书》,调解内容如下:



                                                                       91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诉讼
                                                                                                     费、案件受理费共 81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2】
                                                                                                     川 1521 民初 2076 号),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到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民事裁定书》,宜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关四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宜宾市
                               承揽合同纠纷:根   四川省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
     西安正通                  据双方签订的《外   宜宾市
                四川安控科技                                                                         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
99   电气有限                  协加工合同》,原   叙州区   60.17   2022-4-8   2022-4-20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价款。         院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
                                                                                                     区人民法院《传票》内容如
                                                                                                     下:
                                                                                                     该案件新(案号:【2022】



                                                                    92
                                                                                                                川 1521 民初 5062 号),将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开
                                                                                                                庭。
                                 买卖合同纠纷:根
                                 据原告与被告一                                                                 该案件(案号:【2022】京
                  被告一:北京泽 签订的《液流空化                                                               0108 民初 14770 号),公司
                  天盛海油田技   储层改造增产措                                                                 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收到北
       北京阿杰                                       北京市
                  术服务有限公   施合作合同》等,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克能源科                                       海淀区
100               司             原告要求被告一                    23.13     2022-4-19   2022-4-28   2022-5-8   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北      已结案   2022-5-10
       技有限公                                       人民法
                  被告二:四川安 支付用户结算款。                                                               京阿杰克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                                             院
                  控科技股份有   被告一为被告二                                                                 司于 2022 年 5 月 8 日向法
                  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原告                                                               院提出撤诉,法院于同日准
                                 要求被告二对债                                                                 许原告撤诉。
                                 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北京泽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盛海油田技
                                   纷:
                  术服务有限公
       北京信达                    原告要求被告偿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2】京
                  司
       资产管理                    还借款本金及利     海淀区                受理通知书                          0108 民初 21098 号),尚未
101               被告二:四川安                                 2253.85                 2022-6-6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6-8
       股份有限                    息;该借款系华夏   人民法                未写明日期                          开庭。公司已提管辖权异议
                  控科技股份有
       公司                        银行与原告达成     院                                                        申请。
                  限公司
                                   债权转让安排所
                  被告三、俞凌、
                                   致。
                  董爱民
合计                                      -              -     116,849.03       -            -          -                    -                  -          -

              注 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知悉后,与对方沟通进行调解,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立案,



                                                                               93
简易程序审理,当天 9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注 2: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从东望智能员工处得知诉讼信息后,去法院查询并沟通相关情况,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立案,因此知悉

时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3: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于对方沟通,所以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执行裁定,于 2020 年 05 月 18 日立案并执行,公司过后才收到执行裁定书;

    注 5: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 2020 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文书。

    注 6:公司知悉时间 2020 年 9 月 8 日为诉前调解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为案件受理时间。

    注 7:该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当日缺少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续补充了委托

手续,法院收到委托手续后方才邮寄调解书,调解书落款时间为调解时间,实际收到《民事调解书》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