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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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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2 -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3 -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6 -

四、 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7 -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7 -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8 -

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8 -

八、 结论性法律意见 ........................................................................................... - 9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中股份”、“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

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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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

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

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汇中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汇中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中股份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唐山汇中威顿仪表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准登记。

    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1 号《关于核准唐山汇

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600 万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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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600 万股。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 480 万股,网上发行 7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9.89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6 号)核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汇中股份”,股票代码“300371”。

    (二) 公司现持有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200700722805D 的《营业执照》,住所位于唐山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 12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力新,注册资本为 16,775.752 万元,

经营范围为“超声水表、超声热量表、超声流量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试

验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阀门制造;软件开

发;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超声测流技术、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检测

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修理;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

规定的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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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

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对象的确

定标准是在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的员工,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

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回购的汇中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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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股票的锁定期

最长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份为不

超过 786,086 股,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任一持有人所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上

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9.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

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

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

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以上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

序;

       (3) 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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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

计提及支付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

审核意见,均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符合《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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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

序:

       1.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

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2.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应对《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进行审议并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成立管理委员会。




       四、   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11 名,和其他管理岗位 18 名员工,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人员的相关提案时应

回避表决。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约定。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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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

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

他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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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公司应当至迟在员

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

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

露。

       3.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八、   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汇中股份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

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

关规定。

       (三) 汇中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

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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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中股份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汇中股份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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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李磐




                                            经办律师

                                                       宋媛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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