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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唐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力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6,499,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1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6,499,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10%。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63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股东董建国、王健、张继川、陈辉、邱静辉已回避表决。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63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股东董建国、王健、张继川、陈辉、邱静辉已回避表决。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2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63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股东董建国、王健、张继川、陈辉、邱静辉已回避表决。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499,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磐律师、宋媛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宋媛媛律师代表宣读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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