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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5-汇中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7-30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

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

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

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

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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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前一日通知或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通知日期;

    (五) 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召开监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3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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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案,并至少用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征集的提案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如由监事提出的

提案未能列入会议议程,召集人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

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决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

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

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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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

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

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 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有无

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五) 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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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

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

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

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

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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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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