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9-29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板块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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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主业调整、合并、分立、解散、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并就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工作小组、相关各部门的
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
取现场方式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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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委托。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提交。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
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
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
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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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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