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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9-29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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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内外、行业内外相关企业的薪酬
状况,向董事会提交调研报告;
       (二) 拟定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计
划方案,薪酬政策和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组织对公司薪酬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和确认,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四)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
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权数量、授权价格及其确定的方
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情况提出意见;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工作小组、相关各部门
的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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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原则上采取现
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
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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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
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
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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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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