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0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资
格和各项条件。
(二)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一般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股东大会,所持优先股股份没有表
决权,但是:(1)当出现法律法规及议案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审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当优先股股东的表决
权恢复时,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的获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
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 上述情
形将可能对原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计算
方法对原普通股股东保持公平合理。
(四)公司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相关议案将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
为通过。同时,公司将安排网络投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
将上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
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
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的相关修
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