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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05-0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进行相关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1.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 5 人)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 5 人)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
     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权股东)请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求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在公司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上市(以下称“首发上市”)       在公司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
   后,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会的,应当报告广东监管局和深圳 创业板上市(以下称“首发上市”)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后,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广东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 第九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第九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3.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同时向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的,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
   决议公告时,向广东监管局和深圳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决议公告时,向广东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出决议。                             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5.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开 十 五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公司首发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 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的,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           公司首发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
   示性公告。                           的,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
                                        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
                                        示性公告。
6.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公 司 和 召 集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
   绝。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
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
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
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
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
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
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
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所欠取消
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所欠不
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
通股股东共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
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所欠股息。每
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计算公式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
支付所欠当年应付股息,则自全额
                                      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
                                      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
                                      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
                                      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
                                      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7.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股东大会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情形时,通过特别决议需要除须
                                      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 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
   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本章程约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定的条件恢复表决权的,应当按照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关计算和调整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9. 第四十七条……(二)持有或者合 第四十七条……(二)持有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总数的 3%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可以向公司董
   或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候 选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
   人,但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 或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候 选
   定。                                 人,但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定。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1%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复的优先股)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定公告上述内容。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告上述内容。
10.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普通股股份(含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都拥有与应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11.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如有);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
                                    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
                                    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
                                    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2.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所列情形(二)进行表决的,应
                                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
                                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