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易事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19-05-0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一九年四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净利
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中不超过 8 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超过 2 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不可累积、
可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经营规模快速扩大,2016-2018 年分别实现营
业收入 524,536.38 万元、731,758.00 万元、465,205.40 万元,2017 年度公司实现
收入较 2016 年度增长 39.51%,2018 年度受流动资金较为紧张的影响,公司实现
收入下滑 36.43%。2016-2018 年,公司按季度平均净经营流动资产分别为
19,348.19 万元、104,262.55 万元、127,272.40 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并
受行业结算特点影响,公司资金需求量也不断扩大。

    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战略是以核心产品为基石、持续研发创新、系统集成解
决方案为引擎,持续整合优质资源。一方面,随着公司高端电源装备、智慧城市
与 IDC 数据中心业务竞争优势凸显,未来市场业务将进一步打开,带动整体业
绩稳步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设备业务的推广,加
之新能源汽车行业进入稳步高速增长时期,公司将凭借领先的技术开发实力与强
大的市场资源优势,紧抓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机遇,抢占有利行业地位,拓展市
场份额。
    面对既有需求与新增需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
力将获得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基
础。

       2、调整和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资本实力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公司近年来扩大了债务融资比例,2016 年末、
2017 年末和 2018 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51%、59.11%和 58.33%,与
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一方面,较高且持续增加的负债规
模提高了公司的财务风险,限制了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同时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
务费用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的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公司正处于业务快速
扩张时期,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进行支持,并且短期债务融资的期限与行业经营
的周期特点不相匹配。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补充权益资本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优化
公司财务结构,为后续发展所需融资创造空间,并且获得优先股股东长期稳定的
资金支持,从而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企业法人;

    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
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
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确定原则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
行价格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合理。

    四、本次发行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的合理性

    (一)票面股息率是否固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票面股息率,符合《优先股试
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和调整方式

    优先股第 1-5 个计息年度(发行当年作为第 1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股息率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
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
1-5 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第 6 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
保持不变。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的确定与调整方式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票面股息率的上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

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

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

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

整;如增加 2 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上限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一)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发放的条件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
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发行利率计算的固定股息。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
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取消支付部分或全
部优先股当期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
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2)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
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
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
优先股当期股息,前述股息取消支付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
付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②减少注册资本(因
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
股份的除外)。

    2、固定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计息期间,
当期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之日至当年末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此计息期间
的优先股股息计算如下:

    当期每股优先股的股息(元)=100 元*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发行当日至年
末的天数)/360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提交优先股
股息的派发方案,股东大会决定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确定权益登记日和股息支
付日,优先股股息将在股息支付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派发须在股东
大会决议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
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不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
足额派发股息和孳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4、固定股息的非强制付息条款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
当期股息及其孳息,前述股息取消支付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是指计息
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行本期优先股
股息支付: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
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固定股息分配安排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安排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
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后,并且普通
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当年盈利相应的分配后,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参与
一定比例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1、首先,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安排,向优先股股东按照
询价发行时确定的固定股息率派发股息(如前款“固定股息分配安排”所述)。

    2、其次,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当年合并报表口
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当年合并口径报表归属于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15%。

    3、最后,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第
2 项后,即形成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中的 30%,由优先
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优先股股东以获得现金分红方式参与
剩余利润分配、普通股股东可以获得现金分红或以普通股股票红利的方式参与剩
余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股份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
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审议
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普通股股票交
易均价(即 5.88 元/股)。优先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模拟股数以去尾法取一的整
数倍。

    本次优先股完成发行后,次年对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
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 30%的分配,其计算基数
为“(发行月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30%”。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六、回购条款的合理性

    (一)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
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二)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报告
期期末(12 月 31 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最终确定。赎回日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年按固定股息率计算
的应付优先股股息。

    优先股股东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赎回当年公司实现的剩余利润 30%
的分配。该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回购条款的设定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七、表决权限制和恢复的合理性

    (一)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 1-5 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审议
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普通股股票交
易均价(即 5.88 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
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
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
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 A
股普通股收盘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
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
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
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
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
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
可以重新恢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的设定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八、清偿顺序及清偿方法的合理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
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
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
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
分配剩余财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的规定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九、信用评级状况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
要求确定,具有合理性。

    十、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十一、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安排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优先股
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超过 200 人。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发行后交易转让安排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十二、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

    1、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
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监管规定。

    (5)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
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6)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
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7)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
计算。

    (8)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
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9)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
他重大事项;

    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
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
股票面金额。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
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
遵守有关规定。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
行优先股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慎研
究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十三、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
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
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
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
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将在临时
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十四、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

     公司本次发行后,发行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
定程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净利润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即期回
报的摊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带动整体业绩稳步增长

     凭借长期的技术沉淀与创新和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电、百
度、腾讯、万国等优质IDC数据中心项目的经验积累,公司高端电源装备、智慧
城市与IDC数据中心业务市场将进一步打开,未来将带动整体业绩稳步增长。

     公司近几年部署投建的光伏电站项目基本实现全面并网发电,进入业绩释放
阶段。新能源发电收入大幅增长,成为公司利润增长贡献点。由于光伏新政的影
响,公司进一步调整了业务结构,光伏业务会聚焦到已经持有的电站与分布式光
伏、扶贫光伏项目。伴随自持光伏新能源电站的拓展,公司拥有了的独立的项目
运维团队,通过公司研发的光伏运维云平台,可以实现远程实时监控各电站的实
时负荷、发电量和重点生产指标等,包括全体电站整体情况和各电站情况分层监
控,管理各电站生产全过程,保证经营结果可控,通过精细化管理保障发电量,
增加光伏业务附加值,提升经济效益,逐步实现运维队伍的创收,为公司未来几
年经营业绩的可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和有力的保障,同时将扩大储能
业务的应用与运维范围。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已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
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提升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
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度)股东回报
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
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
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
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方案的实施是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偿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
是实现公司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以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