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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2019-07-27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9-08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根据发展规划,
为打造以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圾回收业务于一体的华中区域
制造基地,拓展整个华中区域的业务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充电桩、智能垃圾回
收业务的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及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
续性发展,公司拟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管委会”)
签署《易事特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 50 亿元在萍乡经济技
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开展各项投资业务。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由萍乡管委会为该投资项目提供借款 5 亿元作为产业资
金支持,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股东”或“东方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构成关联担保,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何佳先生作为关联董
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
况。

    二、关联担保情况的说明
    根据投资协议,萍乡管委会第一期给予公司提供 5 亿元产业资金,主要用
于公司在萍乡生产基地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和材料等,其余则按项目进展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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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予以支持。所有产业资金均为借款,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提供
担保,大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根据相
关规定,公司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大股东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三、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萍乡市是江西省下辖地级市,是江西的“西大门”,在赣西经济发展格局中
处于中心位置,素有“湘赣通衡”、“吴楚咽喉”之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

于 1992 年,1995 年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总面积 57.6 平方公里。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投资目标及内容
    1、乙方拟在经开区投资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设备及新能源充电桩生产
项目、现有与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配套产业项目、智能微电网等高科技项目,由
乙方或者乙方控股、参股或孵化的若干个公司以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孵化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在经开区相应开展各项业务;为行文方便,乙方或
者乙方控制的公司在经开区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迁入经开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项目公司以下
合称“萍乡新公司”。
    2、萍乡新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 50 亿元,出资、投资方式可综合考虑货
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仪器等)、无形资产等方式,对作为出资、投资
的非货币资产应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按评估值作价出资、投资。
    3、萍乡新公司须在本投资协议书签订后的 2 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新设注
册、收购或者迁入。甲方负责安排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之前在一期场地内能腾出
可用的过渡性厂房投入生产,并在满足乙方使用功能要求前提下,负责完成一期
场地内其它新标准厂房按要求建设,确保 2020 年 2 月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
过渡性厂房以及新标准厂房交付三个月内投产,若项目未开工或超过约定年限未
投产纳税,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4、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工业项目用地约 500 亩,其中一期用地约 200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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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用地约 300 亩。项目用地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出让给乙方萍乡
新公司。
    5、甲方同意前期匹配代建乙方可用的生产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绿化环
境工程及基础设施等,并将其租赁给乙方萍乡新公司、或者由乙方参股、控股、
孵化的若干个企业使用,首期租赁期限不低于 5 年,自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且乙
方或者萍乡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五年内,甲方给予乙方全额租金补贴(租
金 15 元/㎡/月,先交后补,在乙方或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后的两个月内予以补贴),
第六年若选择回购厂房及土地,则按土建成本价(含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回
购;如第六年不回购,则乙方另行签订不低于五年的租赁合同,并按市场价收取
租金(15 元/㎡/月)。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产业资金支持。第一期给予乙方提供 5 亿元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乙方在
萍乡生产基地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和材料等,其余则按项目进展和实际需要予以
支持。所有产业资金均为借款(借款协议与甲方投资公司另行签订),由乙方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提供担保,大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利率和
借款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后期资金支持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再由双方协商。
    2、税收奖励政策。正式投产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乙方所交增值税
奖励前三年返还经开区地方所得部分的 50%,第四年和第五年所交增值税经开区
地方所得部分的 25%。对企业高管(不超过 10 人)减免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地方
所得部分。以上减免及奖励部分均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奖返还给企业或个人,以上
减免也可以冲抵公司借款。
    3、搬迁费用支持。甲方同意对乙方项目公司在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输费等,以实际发生运费发票额为准)给予相应转移补贴,
并同意对乙方项目公司因转移而发生的原装修工程报废损失(以第三方评估金额
为准)给予相应补贴,按照搬一补一的办法全额补偿到位,确保乙方转移零损失。
    4、甲方对乙方萍乡新公司投产年度起五年内所购买的新设备(包括但不限
于软件、系统、检测设备、生产设备等,若设备为特殊设备,由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省、市补贴标准执行到位。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依法纳税,在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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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相关管理监督,且实施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
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协议约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实现固定资
产投资等。
    2、乙方在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规规定下,享受国家、江西省和甲方招商
引资及投资项目相关的优惠政策,尽最大程度实现用工本土化,对其进行相关的
技术培训,优先考虑解决当地人口就业。
    (四)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乙方萍乡新公司 15 年内不得单方面迁出萍乡经开区、不得擅
自转让项目、不得注销以及不得停产停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已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补贴和奖励。
    2、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而造成对方损失,
应根据实际损失和其它可计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双方均可以
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造成,
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对方损失。
    (五) 其他事宜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调整无法履行协议时,则依法按照调整后
的最新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执行。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批准起生效,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双
方各执贰份,其它送与各相关部门备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协议的签订,旨在打造以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
圾回收业务于一体的华中区域制造基地,拓宽整个华中区域的业务发展覆盖范围
和快速响应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公司产业整体升级,提高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双方有权机关批准方能实施。
    2)本次协议的投资金额较大,协议涉及事项的实施及实施过程均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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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所涉事项将由协议双方根据本投资协议确立的原
则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且在后续实施
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而调整规划内容的
可能性。投资协议中提及的规划项目投资金额等规划预估数,尚未经详细的可行
性论证,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4)本次对萍乡项目的投资主要以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仪器等)、无形
资产等按评估值作价出资,后续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定向增发、可转债发行、银行
贷款,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入及公司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地方政府产业
发展资金的具体支持、投入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约定。本次萍乡规划项
目的资金来源、支付安排和支付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江西省萍乡市进行产业制造基地建设的投资项目有助于
公司进一步扩大产业布局,加大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圾回收
等业务在华中区域的覆盖范围和快速响应能力,公司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
先生及控股股东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董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表示认可,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

拟在江西省萍乡市开展对外投资项目的借款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

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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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易事特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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