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2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接受
关联方担保事项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为公司拟在江西省萍乡市开展对外投资项目的借款提供无偿担保的行
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
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该被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