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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12-2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风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相关
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本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了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
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持续督导事项订立协议。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
变动所发布的相关公告。

     9、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6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 6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 ...................... 10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情况.................................. 1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 11
     七、对权益变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的安排 ............. 11
     八、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安排.................................. 11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及是否在权益变动价款
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3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 14
     十一、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 ............................................. 15

     十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核查 ............................................. 15
     十三、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16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 ............................................................... 17
     十五、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7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 1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恒健控股公司、信息披
                     指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 指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国资委
上市公司、易事特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上市公司控
                     指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股股东、出让方
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详式权益变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动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本核查意见、核查意见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健控股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方集团持有的易事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特29.99%共计695,715,600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
                     指
易                          集团一致行动人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何宇承诺不可撤销地
                            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股份转让           指   东方集团拟向恒健控股公司转让的695,715,600股易事特股份
                            东方集团拟转让给恒健控股公司的695,715,600股易事特股份
标的股份               指
                            (占易事特总股本的29.99%)
广东省能源集团         指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业基金         指   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省农业基金管理
                       指   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     指   广东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           指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过渡期                 指   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
下属企业               指   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
                            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思
《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指
                            模先生于2019年9月1日签署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15号》       指
                            权益变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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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格式准则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
合《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和《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有益尝试

     恒健控股公司是广东省唯一的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产融结合平台,肩负

着通过注入国有资本运营新动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撑广东
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腾飞的使命。

     恒健控股公司拟通过本次协议收购及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易事特控制权,并
将易事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能

力,进一步提高易事特在电源装备及数据中心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
的行业地位,提高其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本次交易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动布局、
创新发展的有益尝试。

     2、本次交易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近期,因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监管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因素
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短期内面临较大的波动压力,上市公司股价随之亦受到较大
影响。在此背景下,东方集团转让上市公司控股权,能够缓解其资金压力。

     3、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引入国资战投,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国
资控股企业。国有控股股东的进入,将有助于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资源,

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新的战略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引入国有股东不会影响上市
公司整体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运营,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未
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
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

符。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温文星
注册资本               2,021,700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立日期               2006年03月16日
注册地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1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87926455P
                       项目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及处置,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及咨询,
                       财务顾问;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纸张及纸制品、
经营范围
                       矿产品(不含钨、锡、锑)、粮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15楼
通讯方式               020-3830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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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提供必备证明文件,
并出具相关承诺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
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
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
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广东省国资委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的股权,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实力的核查

     恒健控股公司是广东省唯一的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产融结合平台,肩负
着通过注入国有资本运营新动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撑广东
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腾飞的使命。恒健控股公司坚决贯

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以资本运营和专业金融服务为手段,
通过持股管理、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
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
值增值。恒健控股公司主业板块包括资本运营、基金投资、股权管理、金融服务
等四大板块,通过创新“四位一体+基金”产融结合商业模式,有效整合政府、
产业、恒健控股公司和社会资本等各方优势,以基金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发挥平
台效应,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发展。

     恒健控股公司的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2 月 31
     项目
                  /2019 年 1-9 月      日/2018 年度       日/2017 年度     日/2016 年度
资产总计               29,245,213.65     27,878,302.66      28,201,710.56     25,520,528.25
负债合计               11,839,418.71     10,634,685.67      11,431,582.86      9,040,490.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405,794.94     17,243,616.98      16,770,127.71     16,480,037.65
营业收入                3,694,981.50      4,609,165.08       4,398,918.66      4,036,180.79
净利润                   482,422.89         419,203.82         395,669.19        395,888.0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净资产收益率               2.77%           2.43%             2.36%             2.40%
资产负债率                40.48%          38.15%            40.54%           35.42%
     注:1、2019年9月30日/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
/当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当期初所有者权益合计平均值。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为丰富

的企业管理经验。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了解与国内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性文件,基本掌握了证券市场的操作规范,具备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
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政处罚及诉讼、仲裁事项,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函,本财务顾问认
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
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情况如下:
                          上市
序    证券       证券
                          交易                        持股说明
号    简称       代码
                          所
                                 恒健控股公司持有广东省能源集团 76.00%股份,广东
     粤电力               深交   省能源集团持有粤电力 A67.39%股份;广东省能源集
 1              000539
         A                所     团持有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 100%股份,广东省电力开
                                 发公司持有粤电力 A1.80%股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
序     证券       证券
                            交易                         持股说明
号     简称       代码
                            所
                                    恒健控股公司持有广东省农业基金 99.99%出资额和广
       国联水               深交    东省农业基金管理公司 70%股权,广东省农业基金管
 2               300094
         产                 所      理公司持有广东省农业基金 0.01%出资额且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广东省农业基金持有国联水产 6.80%股份
       中广核
                            联交    恒健控股公司直接持有中广核电力/中国广核 6.79%股
       电力/    1816.HK/
 3                          所/深   份;恒健控股公司持有中国广核集团 10.00%的股份,
       中国广   003816.SZ
                            交所    中国广核集团持有中广核电力/中国广核 57.78%股份
         核
                                    恒健控股公司持有广州恒阔 100%股份,广州恒阔为恒
       明阳智               上交    阔合伙 GP,同时恒健控股公司直接及间接控制恒阔合
 4               601615
        能                  所      伙 合 计 88.4% 份 额 , 恒 阔 合 伙 持 有 广 州 蕙 富
                                    46.6432%LP 份额,广州蕙富持有明阳智能 11.99%股份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广东省国资委持有恒健控股公司100%股权,为
恒健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财务顾问核查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信息、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经核
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所编制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是真实、完整和准确
的。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东方集团持有易
事特695,715,600股股份的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308,202.0108万元,全部来源于自

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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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
收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1、2019年9月1日,恒健控股公司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股权收
购框架协议》。

     2、2019年12月18日,恒健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3、2019年12月20日,恒健控股公司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七、对权益变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的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出让方在本次股

份转让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过渡期安排做出明确约定,股份出让方对维持易事特经
营的稳定性做出了承诺。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在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

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八、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声明,其后续计划具

体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本公司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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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本公司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重
组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
董事、监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本公司有权向

上市公司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本公司提名的 4 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全部当选,确保本公司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扬州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本公司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本公司有权向

上市公司提名 2 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本公司提名的 2 名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确保本公司提名的非职工监事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扬
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本公司提名的监事人选投赞
成票。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本公司尚未有具体的改

选人员名单。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具体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
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
公司员工进行重大调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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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
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没有其他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
的后续计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及是否在权益变动价
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易事特股份;东方集团持

有易事特股份1,300,012,588股,占易事特总股本的56.0393%,其中累计被质押状
态的股份数为1,001,349,997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7.026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于易事特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就限制减持易事特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东方集团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市公司出具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实
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实际控制地位。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权利限制的情形。对于

拟转让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交易各方均已据此对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价款支付
和股份交割进行约定。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交易双方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
信息外,未在本次交易标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双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
的其他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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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
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职务,不会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取薪酬;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
司下属企业兼职。

     二、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以任
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

     1、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5、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自主地运作;

     2、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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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
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十一、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广东省唯一的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产融结合平台。广东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76%的控股子公司,2009年2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将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省属股权划转广东恒
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批复》(粤府函[2009]21号),同意将广东省国资委代
其持有的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76%股权无偿划转给本公司持有。划转之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及股权管理职能,
负责资本运营,除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亦
未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
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就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外)

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
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且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时生效,自本公司不
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终止。”

     十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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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下属企业    交易时间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万元)
              广东粤电枫树坝发电                   UPS主机等
   1                                  2018年11月                             3.20
                有限责任公司                        电源设备
            广州开发区粤电新能源
   2                                  2018年12月     工程                    9.99
                  有限公司
              广东粤电枫树坝发电                   UPS电源屏
   3                                  2019年8月                              8.69
                有限责任公司                       等电源设备

       本次交易完成后,就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具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
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也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且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时生效,自本公司不

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终止。”

       十三、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资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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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
情况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易事特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东方集团、何思模签署的确认函等,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五、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自东方集团、

何思模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之日(2019年9月1日)
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买卖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

票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
司的查询结果,自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权收购框架
协议》之日(2019年9月1日)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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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
《格式准则15号》和《格式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的要求,未发现重大遗漏、虚假及隐瞒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
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余磊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钰                     周易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三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