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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12-2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扬州邗城大道

通讯地址:            扬州邗城大道313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通讯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

                      大道154号

股份变动性质:        放弃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何宇

住 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礼宾路2号

股份变动性质:        放弃表决权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2
                               特别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权益变动

完成后,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股权交易事项尚需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及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

    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转让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尚有

1,001,349,997 股存在质押情况,以及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210,000,000 股。东方集团已与相关质权及被担保方就股份交

割达成一致可实施方案。如上述受限股份未及时满足交割条件,则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通过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实际控制人丧

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尚需相关豁免程序通过,该等豁免的不确定性将导

致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不确定性。




                                   3
                                                             目录


第一节释义....................................................................................................................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7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0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11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3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39

第七节备查文件.......................................................................................................... 40

附表.............................................................................................................................. 47




                                                                 4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何宇

易事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                   指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慧盟科技                   指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恒健控股公司               指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恒健控股公司协议受让东方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695,715,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9.99%;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2、慧盟科技持有上市公司17270.4万股,何宇持有上市
                                公司1474.6329万股,慧盟科技、何宇不可撤销地放弃
                                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18745.0329万股的表决权。

                                恒健控股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即
标的股份                   指
                                上市公司695,715,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29.99%

本报告书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方集团、何思模与恒健控股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签署的《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集团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慧盟科技、何宇、何思模与恒健控股公司于 2019 年 12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
                                放弃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略有差异。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扬州邗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注册资本:187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9411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

铜材、铝材、五金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股东:何思模,持有 90%股份;何思训,持有 10%股份。

    通讯地址:扬州邗城大道313号

    通讯方式:0514-87880055

   主要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何思模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东莞             否

 何思训     男       总经理       中国      扬州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大道 154 号

    法定代表人:何江红

    注册资本:771 万元人民币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6556811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及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

业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4-08-25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何佳,持有 57.52%股份;何江红,持有 32.43%股份;王庆、王

可岗等 46 名股东合计持有 10.05%股份。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大道154号

    主要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何江红      女        董事长         中国        东莞               否

  何佳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东莞               否

 何司典      男         董事          中国        东莞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何宇

    性别:男

    住 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礼宾路 2 号

    身份证号码:321027199201******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它国家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东 方 集 团 持 有 上 市公 司 130,001.2588 万 股 股份 , 占 上 市 公司 总 股 本

56.0393%,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慧盟科技持有上市公司 17,270.4 万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4447%;何宇持有上市公司 1,474.6329 万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 0.6357%;慧盟科技、何宇均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



                                        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易事特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9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拟通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

国有资本股东,强化法人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主业拓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集团取得交易对价后将主要用于归还股权融资款项

以降低股权质押比例,解除东方集团股权质押风险。同时,部分款项将承接上市

公司部分债权以及出借给上市公司,缓解上市公司融资压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恒健控股公司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慧盟科技、何宇自愿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

的条款及条件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筹划了本次权益变动。

    二、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健控股公司或指定主体

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不低于

5%的部分要约收购,东方集团应(东方集团并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接受要约,

并且保证恒健控股公司最终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5%;从而使得恒健

控股公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的部分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34.99%,以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

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12月20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恒健控股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东方集团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东方集团持有的695,715,600股股份给
恒健控股公司,占易事特总股本的29.99%,转让价格为4.43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健控股公司将持有易事特695,715,600股股份,占易

事特总股本的29.99%,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不再

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恒健控股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同时,

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股份不谋求控制权且不影响恒健

控股公司控制权稳定,并承诺无条件放弃增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情况下除外),

不会以委托、协议、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通

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

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恒健控股公司、慧盟科技、何宇先生、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慧盟科技、何宇先生作为东方集团之一致行动人,

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无条件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合

计 187,450,329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8.08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及变动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 1,300,012,588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0393%,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0,012,588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56.0393%;慧盟科技持有 172,704,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7.4447%,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704,00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4447%;

                                   11
何宇先生持有 14,746,329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0.6357%,拥有表决权的

股份 14,746,329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57%。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 604,296,9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6.0492%,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604,296,988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26.0492%;慧盟科技持有 172,704,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7.4447%,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何宇先生持有

14,746,329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0.6357%,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拥有

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东 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易事特

798,678,317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4.4284% , 拥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611,227,988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47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比例等相关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                                                                    拥有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义务人        股份性质                                                       权比例
                              (股)               %          (股)
                                                                               %
东方集团    无限售流通股   1,300,012,588        56.0393    1,300,012,588    56.0393

慧盟科技    无限售流通股    172,704,000         7.4447      172,704,000      7.4447

  何宇      无限售流通股    14,746,329          0.6357      14,746,329       0.6357

  张晔      无限售流通股     6,538,100          0.2818       6,538,100       0.2818

 何思模     无限售流通股      320,000           0.0138        320,000        0.0138

 何登娣     无限售流通股      72,900            0.0031        72,900         0.0031

           合计            1,494,393,917        64.4184    1,494,393,917    64.4184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                                                                    拥有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义务人        股份性质                                                       权比例
                              (股)               %          (股)
                                                                               %
东方集团    无限售流通股    604,296,988         26.0492     604,296,988     26.0492

                                           12
慧盟科技    无限售流通股   172,704,000        7.4447         0           0

 何宇       无限售流通股   14,746,329         0.6357         0           0

 张晔       无限售流通股    6,538,100         0.2818     6,538,100    0.2818

 何思模     无限售流通股     320,000          0.0138      320,000     0.0138

 何登娣     无限售流通股     72,900           0.0031      72,900      0.0031

           合计            798,678,317        34.4284   611,227,988   26.347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20日,恒健控股公司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担保方):何思模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

    1.1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99%的无
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695,715,600股,“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
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1.2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
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
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001,349,997股股份质押

给相关的质权人,所持上市公司259,987,203股股份处于托管受限状态;除此之外,
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
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2.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按照双方签署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签署日
为基准日前3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依据,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

                                         13
转让价格为4.43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308,202.0108万元。甲方全部以现金
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2甲方、乙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订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

称“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
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
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
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
整。

    2.3 本协议签订后,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份协议
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对股份转让价格做调高处理的,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价格调
高导致甲方受让成本增加(高于4.43元/股)的部分,保证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股份

转让总价款维持上述第2.1条约定金额不变,不再要求甲方支付超过该等金额部
分的转让价款。

    2.4如果国资管理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提出调整意见的,届时由
双方按照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另行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3.1共管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在甲方指定
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

次股份转让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
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
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
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3.2 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
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鉴于乙方所持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
或托管受限等状态,各方同意,甲方按照下述安排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4
    3.2.1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前,
乙方应取得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函件等相关文件,并由
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分别签订《三方协议》,且依据该等文件可解除

质押登记/托管受限的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以上。

    (2)在《三方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
/托管人共同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分别开立共同监管账户(“解押共管
账户”),并与该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因开立、维持解
押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解押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
方、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各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
各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3)于上述第(1)、(2)项约定事项办理完成,解押共管账户开立后且本

协议第4.1条约定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均全部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
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共同前往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
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

    (4)在取得通过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
放弃安排)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共计115,100.0000万元按照相关质权人/托管人解押所需金额分别支付至相应解
押共管账户(为了操作便利,各方同意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直接支付至解押共管
账户而不再支付至共管账户)。

    (4)在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相应解押共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
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共同前往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
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

    在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时,甲
方、乙方应提供满足证登公司协议转让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乙方、相关质权人
/托管人应提供满足证登公司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
且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托管受限的股份比例应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以上。

    (5)在上述第(4)项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
                                   15
续的申请文件准备完毕并提交至证登公司,且获得证登公司正式受理、取得证登
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受理回执》(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一
个工作日内,甲方、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向解押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相关质
权人/托管人指定还款账户付款的划款指令,将解押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支付

给对应的质权人/托管人,作为乙方偿还相关借款本息的资金。

    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解押共管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该等
资金由解押共管账户划付至相关质权人/托管人指定还款账户,即视为甲方向乙
方完全履行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相关款项在解押共管账户留存期
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在款项支付至相关质权人/托管人指定还款账户
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该等解押共管账户的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不足以乙方偿清质押贷款、标的股份质押/托管不能
完全解除,则乙方应于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到解押共管账户时即另行筹足缺

口资金并支付到解押共管账户,以保证标的股份质押/托管可完全解除,标的股
份不存在过户障碍。

    3.2.2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取得证登公司就全
部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
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87,741.7310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应用于乙方归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债权转让协
议项下应付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价款。在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

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付款的划款指令,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偿
还上市公司债权转让价款的款项。

    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该等资金
由共管账户划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完全履行了第二期股份
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

    如本期股份转让价款不足以乙方偿清应付上市公司债权转让价款,则乙方应
于本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到共管账户时即另行筹足缺口资金并支付到共管账户,
                                   16
以保证其应付上市公司债权转让价款能够得以足额偿付。

    3.2.3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已足额
偿清上市公司债权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05,360.2798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2)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本协议第6.3条约定作为乙方的股东借款提
供给上市公司使用。在甲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且上市公司履
行向乙方借款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向共
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付款的划款指令,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
款支付给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乙方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借款。

    甲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该等资金
由共管账户划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完全履行了第三期股份

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
在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该等共管账户的销户手
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各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中的部分资金用于缴纳本
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在乙方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告、企业所得税缴纳通知书等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缴纳依据文件后3个工
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乙方提前归还乙方应缴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等额的
借款本金,专项用于乙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剩余借款,仍继续作

为乙方向上市公司提供的借款。

    (4)若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能通过上述约定的乙方提供借款事项,则
该等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应作为保证金,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提
供担保;保证金由上市公司保管,届时划付至上市公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专门管
理;该保证金可以进行合理资金理财,收益归乙方所有;有关保证金的具体安排
由各方届时另行协商确定。

    3.3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扣除。

    3.4上述每笔款项支付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书及督促相关质
                                   17
权人或上市公司出具收款凭证;但无论甲方是否收到收款确认书或收款凭证,上
述款项从(解押)共管账户划付至相应收款账户时,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支
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4.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促使下列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能
够得到满足: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易事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2)乙方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

    (3)本次股份转让需书面通知乙方、上市公司债权人或须取得债权人书面
同意或豁免的,乙方、上市公司已书面通知债权人和取得该等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或豁免。

    (4)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由当事人签署并生效,且上市公
司内部决策机构已审议批准该等债权转让事项、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
审查的确认文件。

    (6)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本协议的公告披露。

    (7)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何宇已与甲方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自愿放
弃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4.2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且不迟于本协
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
并被深交所受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乙方应在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后10个
工作日内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
押登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并被证登公司受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4.3标的股份在证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证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
                                   18
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以下称为“交割日”),
视为本协议各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4.4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
全部股东权利。

    第五条 上市公司治理

    5.1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除非甲方书面豁
免,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甲方有权向上市
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方提名的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
部当选,确保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乙方保证在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甲方有权向上市
公司提名2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2名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全部当选,确保甲方提名的非职工监事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乙方保证在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监事人选投赞成票。

    5.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不低于5%的部分要约收购,乙方
应(乙方并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接受要约,并且保证甲方最终要约收购取得的
股份比例不低于5%;从而使得甲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的部分要约收购取

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99%,以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要约收购价格由甲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各方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乙方未
能按照前述约定接受要约并使得甲方最终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不低于5%的,乙
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000.00万元作为违约金。

    5.3乙方、丙方愿意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部分要约收购安排使得甲方取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单独、共同或
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丙方不再通过
                                    19
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同时,乙方、丙方承
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股份不
谋求控制权且不影响甲方控制权稳定,并承诺无条件放弃增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的情况下除外),不会以委托、协议、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表决
权比例;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

    5.4为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乙方、丙方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安远
慧盟科技有限公司、何宇与甲方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完成之日起无条件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5.5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及交割完成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乙方、丙方应保持上市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5.6甲方承诺,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同
意承接乙方及丙方作为控股股东自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不会通过减持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转移控制权的承诺(但因国资管理部门无偿划转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5.7乙方承诺,在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及甲方(或甲方指定主
体)后续完成不低于5%的部分要约收购后,五年内再行对外减持转让的其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数累计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即不超过11,599.1252万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债权转让及支付或补偿安排

    6.1上市公司债权转让安排

    (1)基于上市公司光伏系统集成业务的调整安排,各方经协商一致,在本
次股份转让过户前,由乙方承接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大部分光伏系统集
成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及上市公司所收购光伏电站对应的应收电费补偿款,承接
方式为上市公司将该等债权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转让给乙方。

    (2)上市公司债权转让按照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等应收账款及应收电费补
偿款的账面价值(扣除坏账准备)作为定价依据,乙方承接该等债权后应按照本
                                  20
协议第3.2.2条约定方式及时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各方同意,以2019
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该等应收账款及应收电费补偿款的账面价值(扣除坏账准
备)及以2019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上市公司期间回款该等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审
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6月30日账面记载上市公司收到回款的,则实际转

让价款应相应扣除期间的回款金额,该等回款归上市公司所有。对于基准日2019
年9月30日之后上市公司收到的回款(如有),应归乙方所有;在该等债权转让完
成且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由上市公司支付给乙方。

    (3)乙方应依法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按照上述约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并促使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债权转让事项履行内部
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若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该等债权转让事项
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2支付或补偿安排

    (1)基于控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
日合并报表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各方经协商一致,在每年度第三季
度末对该等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核算,若截至该年度第三季度末应收账款账龄已
达到或超过33个月的,则对于账龄已达到或超过33个月的应收账款,乙方应负责
于该年度第四季度第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前述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不扣除坏账准备,下同)等额的现金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后续若回收
应收账款,则将该回收应收账款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对于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上述应收账款中,在每年度第三季度末对该等应

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核算时,如果发现识别出相关债务人存在财务重大不利变动的
可能性,对于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应直接按照上述补偿条款约定处理,是否存在财
务重大不利变动的可能性届时由甲方、上市公司董事会、乙方共同协商确定。

    (2)基于控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
日合并报表账面记载的数据中心业务对应的长期应收账款,各方经协商一致,若
该等长期应收账款项下某期应收款项逾期3个月未能回收,则乙方应在该应收账
款逾期3个月后5日内负责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前述逾期的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等额的现金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后续若回收应收账款,则将该回收应

                                  21
收账款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3)基于上市公司光伏系统集成业务的调整安排,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
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名下的光伏电站,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对该
等光伏电站进行核算,若至交割日满三年之日某一个或多个光伏电站未能纳入国

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目录,则对于相应电站截至交割日满三年之日的账面记载
的全部应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
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等额的现金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后续若收到补
助资金,则将该补助资金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4)基于控制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开化易事
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或易事特)应支付给开化县生态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或当地政
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的固定分红款,每期支付前首先以开化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费收益进行支付,若电费收益(扣除电站必要开支后)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的

固定分红款,则差额部分应由乙方负责以现金补足。同时,对于开化易事特新能
源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长期股权投资
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6月30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的,则应由
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等额的现金补偿。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以交割日满三
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12
月31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
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等额的现金补偿。

    (5)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截至2019年6月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账面记载的库龄在1年以上的存货、账龄在2年以上的预付
账款,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存货、预付账款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
若相比较于2019年6月30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或损失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
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或损失等额的现金补偿。后续回
收预付账款所得款项或已经供货,则将该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各方经协商同意,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或各方届时另行协商同意的日期为基
准日,对上述第(4)、(5)项下股权投资或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并以审计

                                   22
值或审核值与上述约定日期账面记载值的差额作为乙方应付现金补偿的计算依
据。

    负责本协议项下相关审计或审核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指
定,费用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承担。

    (6)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交割日前上市公司
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是否披
露),若交割日后发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而支付担保款项的,则应由乙方在该等
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等额的现金补偿。在乙方提供现金补偿后,上市公司应将因承担担保
责任而享有的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让渡予乙方。

    (7)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若在本协议签订至交割
日满五年之日期间内,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由于税务自查、纳税评估、

税务审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税务事项,被税务机关追缴属于交割日前历史
税务问题相应产生的未交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的,则应由乙方在该等事项发生之
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税务责任
等额的现金补偿。

    (8)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若在本协议签订至交割
日满三年之日期间内,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其他因交割日之前存在
的事实或原因而导致的减值风险、或有及未披露负债风险、支付违约或赔偿/补
偿风险、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风险等并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的,则应由乙方

在上市公司相关损失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等额的现金补偿,
以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

    (9)各方同意,对于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并购的子公司合肥康尔信电力系
统有限公司,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或审核,
若相比较于2019年9月30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
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等额的现金补偿;若在本协议签订至交
割日满三年之日期间内,该子公司发生上述第(1)-(8)项规定相关的风险并
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的,参照前述第(1)-(8)项相关规定执行。

                                   23
    6.3保障措施

    (1)甲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该等股份转让价款应
按照本协议第3.2.3条约定全部支付给上市公司,作为乙方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借款,
借款利率由各方按照公允合理原则结合同等期限市场利率协商确定。该等借款中

的50%的借款期限为三年,另50%的借款期限为5年,均自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
指定账户之日起算;借款期限未到期,乙方无权要求上市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了确保能够完全适当履行上述第6.2条项下支付或补偿责任,乙方自
愿以其上述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借款本息债权作为质押,向甲方或/及上市公司提
供质押担保。乙方应负责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3)若在借款期限内,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任何支付或补偿事件,则各
方同意由上市公司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抵消与乙方应支付或

补偿等额的资金,用于冲抵乙方的支付或补偿,并相应计减应付乙方的借款本金
金额。上述借款本息若不足以扣除抵消或冲抵乙方的支付或补偿金额的,则由乙
方另行筹措资金予以支付或补偿。

    (4)借款期限届满后,对于扣除支付或补偿金额后的借款本息余额(如有),
由上市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向乙方归还相应借款本息并涂销相应质押
担保。

    (5)对于本协议第3.2.3条第(3)项约定的乙方应缴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
税费款项,各方同意,应在借款期限三年和五年的两期借款本金中等额提前归还,

以保证支付乙方应缴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款项后两期的借款本金金额仍然
一致。

    (6)尽管有前述约定,若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能审议通过上述约定的
乙方提供借款事项,则该等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应专项作为保证金,为乙方履行
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担保;保证金应由上市公司保管,划付至上市公司
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专门管理,届时各方另行签订保证金协议。

    第七条 过渡期安排

    7.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后5日或按照本协议选举新的董事、
                                   24
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以孰早为准)为过渡期。

    7.2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第1.3条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托管受限外,乙方、
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
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不

得以任何方式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
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
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股份
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
法律文件。

    7.3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
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

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
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确保本协议的顺利执行,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委派一名财务人员对
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安排进行监管,确保款项用途能够满足本协议约定用途。

    7.4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
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书面通知甲方。

    7.5在过渡期内,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
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
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优先权或
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25
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5)任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其本人自动离职的除外。

    (6)变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或作出任何保证
在将来提高任何员工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的承诺,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

    (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
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2,000.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2,000.00万以
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9)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
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2,000.00万元以上协议;
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2,000.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
行,并告知甲方。

    (11)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3)应对任何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的方案。

    (14)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
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5)核销、放弃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提前清偿单笔或累
计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债务。


                                   26
    (16)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
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17)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
关事项。

    第八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8.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已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尚未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的
批准。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的需
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甲方保证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5)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

    8.2乙方、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丙方具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
在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
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导致在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对
乙方、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权益负担;c与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
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
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d与对乙方、丙方及上市公
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
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乙方承诺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
                                    27
股份权属纠纷。乙方、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
协议已披露的除外)。

    (4)乙方、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乙方、丙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
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
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
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乙方、丙方违反本条款陈述,使得上市
公司因董事、监事改选完成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的,乙方、丙方应补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5)上市公司及乙方、丙方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等
资本运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乙方、丙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

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6)乙方、丙方承诺,与乙方、丙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
协议的债权人或被担保人不得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批准、授权、豁
免、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也不得要求乙
方、丙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
无效。

    (7)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
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

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8)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
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9)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
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第九条 担保条款
                                  28
    9.1 丙方在此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为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
部责任与义务,向甲方或/及上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本协
议签订之日至乙方责任与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满两年。

    9.2乙方在此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以本次股份转让后其持有的无质押/托管

受限的上市公司股份11,396,98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9%)质押给
甲方,作为其履行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与义务的担保,质押期限
为五年,自交割日之日起计算。各方并同意,在交割完成六个月后若甲方认为有
必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追加提供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充质押(但
累计股份质押总数不应超过2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2%);乙方
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税费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

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10.2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
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丙方签字
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

    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

股份转让的批准文件,任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
协议自该通知发出满5日起即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
责任。

    11.2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

    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

                                  29
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
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价
格、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支付或补偿安排、表决权放弃
安排等条款)且各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各方互不承担

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11.3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
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5日自动解除,乙方应在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
约责任:

    (1)出现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出现上市公司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3)出现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4)出现其他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情形。

    (5)出现任何按照有关规定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

    (6)出现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第6.1条约定的债权转让事项
的情形。

    (7)出现股份转让价款的使用用途未能满足本协议约定用途的情形。

    11.4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未取得通过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确认文件或未取得通过深交所合法
性审查的确认文件的,任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

协议自该通知发出满5日起即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
责任。

    11.5若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
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6各方进一步同意,无论任何原因,若发生本协议未生效、提前终止或解
除情形的,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应立即原路退回给甲方,各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
                                  30
关退款手续。

    11.7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各方于2019年9月1日签署的《股权收购框架
协议》亦自动随之解除或终止;各方并同意,该《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未约定条
款或约定条款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权转
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
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
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
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

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12.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
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其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
易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
转让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
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同上)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
追偿。

    12.3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外,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
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未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
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股份转让价款
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鉴于共管
账户的解付需取得各方配合,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以取得其他共同监管方同意

                                  31
解付相关股份转让价款为先决条款,若因乙方或其他方原因未积极配合解付共管
账户资金导致逾期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如发生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或其他情形而需解除账户共管或将共管账户
内的资金退回给甲方,但乙方拒绝协助的,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当向甲方每日支付共管账户资金余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发生乙方应当向
甲方返还资金的情形,但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时足额返还的,则乙方除
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向甲方每日支付逾期返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
约金。

    12.6因乙方或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
述和保证)应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对应支付给乙方的
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
    《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20日,恒健控股公司与慧盟科技、何宇先生、何思模先生签署了
《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一):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二):何宇

    丙方:何思模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弃权股份:乙方(一)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172,70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4%)的表决权;
乙方(二)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14,746,3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4%)的表决权。

    1.2乙方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行使弃权股份上的如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32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
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

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
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本次表决权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

    1.5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
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1.6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或弃权股

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
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
影响。

    1.7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弃
权股份的,该等股份的受让方均应放弃表决权,届时乙方应在其与第三方的转让
协议中将本协议项下的承诺约定为协议转让的前提条件。

    1.8在弃权期间内,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本条第1.7项转让弃权股份并由受让方
承诺放弃表决权外,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乙方承诺将无条

件且无偿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巩固甲方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自身弃权股份的数量或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按
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表决权。

    1.9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
乙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
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1.10甲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上市公

                                  33
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
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11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第二条 弃权期间

    2.1本协议项下的弃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长期有效,除非:

    (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

    (2)各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3.1甲方就本协议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

    3.2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乙方、丙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对甲方
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如适用)签署、交付、
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
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按照其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完成了本

次表决权放弃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及授权(如需)。

    (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合法实际持有并有权自主行使、让渡或放弃
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本次表决权放弃除需根据本条第(2)项规定取得批准及授
权(如需)外,无需取得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4)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本次表决权放弃不存在违反、规避监管部门
的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适用法律,不存在违反乙方所作出的与本次表决权放弃相

                                   34
关承诺的情形。

    (5)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
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
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6)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甲方提供的文件、
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乙方理解,甲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有赖
于该等文件和陈述、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4.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章,
及乙方(二)、丙方签字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自动随之一起生
效。《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或无效、解除则本协议亦相应未生效或无效、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各方认可并同意,弃权期间内,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的,
甲方有权参考上市公司市值、控制权交易以及预期收益等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由
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及受损失方为
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
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乙方并应当采取相
应措施,使甲方免受进一步的损害。

    5.2除本协议第5.1条约定以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
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

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
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股份数量为 1,300,012,588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6.0393% ; 其 中 东 方 集 团 累 计 质 押 股 份 数 量 为

1,001,349,997 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210,000,000 股。慧盟科技持有易事特股份数量为 172704000 股,其中慧盟科技

                                        35
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163,999,998 股,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8,704,000 股。何宇持有易事特股份数量为 14,746,329 股,

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4,746,329 股。

    除此之外,东方集团、慧盟科技、何宇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

权利限制情形。

    2、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于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曾就限制减持易事特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东方集团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市公司出具相关公

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实际控制地位。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

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已经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次股

份转让设置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

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方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方以及其实际

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

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36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7,923,412 股,减持均价

5.097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16%。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3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3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易事特办公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表决权放弃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69-22897777

3、联系人:赵久红




                              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红

                                      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何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43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44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红

                                          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45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何宇

                            有限公司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4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在地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邗
                                                             城大道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
信息披露义务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
                                                             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大
人名称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何宇      务人注册地
                                                             道 154 号
                                                             何宇: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
                                                             产业园区礼宾路 2 号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有无□
份数量变化     □                              动人


               其他放弃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放弃表决权

                                          47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300,012,588 股
               持股比例:56.0393%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权益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172,704,000 股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7.4447%
比例
               何宇: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4,746,329 股
               持股比例:0.6357%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95,715,600 股
               变动比例:29.99%
               持股数量:604,296,988 股
               持股比例:26.0492%


               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172,704,000 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7.4447%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种类:放弃表决权
及变动比例
               持有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 股
               变动比例:7.4447%


               何宇: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4,746,329 股
               持股比例:0.6357%
               变动种类:放弃表决权

                                          48
                 持有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6367%



                 是    否□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健控股公司或指定主体将
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不低于 5%
人是否拟于未
                 的部分要约收购,东方集团应(东方集团并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接受要约,
来 12 个月内继
                 并且保证恒健控股公司最终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5%;从而使得恒健
续减持
                 控股公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的部分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34.99%,以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是□否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49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否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思模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江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

                                                何宇东方集团有限公

                                  日期:2019 年 12 月 24 日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