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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
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

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债权转让能够为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

支持,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本次交

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审核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权转让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作为借款给予上市公司,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
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

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