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 A 股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

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

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可行性

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1
审议。

    (五)经审阅《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

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天健审〔2019〕7-477 号),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编制《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披露

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了鉴证。因此,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意意见,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并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公

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

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

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

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合作对象提供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合作对象的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在该领域业务的发展,担保对象其母公司联化集团
                                    2
及实际控制人夫妇共同为中创高科提供担保且中创高科的100%股权及该充电站

项目收费权向华润租赁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联化集团、郭晓建、王雅丽、联化集

团之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承担的回购担保责任提供

反担保,并将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25%股权

质押给公司,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

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河南中

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