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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软件: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8  

                                                                                      股东大会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李冬梅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7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7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上海市
静安区共和新路 2750 号锦荣国际大酒店 2 楼锦润厅如期召开,鉴于疫情影响公
司部分股东以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叶子祯先生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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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92,081,13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56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75,280,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5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6,800,6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060%。


    因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六)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提名张苑逸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修订<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意见书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7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7 日(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
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全部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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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罗会远: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