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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 209 号财富广场 2‐603 室(215011)
           Add: Room 2-603, Fortune Plaza, 209 Zhuyuan Rd, Suzhou, China
           电话/Tel: 0512-68026068           传真/Fax: 0512-6802606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泰”)指派律师出席
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立泰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4、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立泰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102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公告之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同,
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
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相关数据的查验,截止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 2 人,代表股数 301,919,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立泰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9:《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0,27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43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5,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0552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    办   律   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