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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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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
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相关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
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注销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关于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2、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
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
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监事会对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
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11、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本
次注销、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注销原因及数量

    1、注销原因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5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和 1 名激励对
象放弃行权缴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4,551
股股票期权,其中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77,963 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46,588
份。后续将会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2、注销数量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半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目前最新股本 167,166,278 股
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9.015434 股,共计转增
150,707,654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3,045,000 份调整为 5,790,199 份,其中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2,435,000 份调整为 4,630,258 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数
量由 610,000 份调整为 1,159,941 份。
    本次注销数量为 124,551 份,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15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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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晴天       律师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