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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邦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300387          证券简称:富邦股份           公告编码:2019-02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于 2018

年 5 月 20 日届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03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具体如下:

    公司监事会提名周家林先生、邓颖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经审查,公司监事会未发现上述监事候选人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要求。

    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最近两年内曾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的规定。

    本次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累积

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国文先生共同

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
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特此公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周家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 年生,本科学历。1984

年 7 月至 1987 年 10 月任湖北洪湖化肥厂副厂长,1987 年 10 月至 1994 年 4 月

先后担任武汉市无机盐化工厂科长、副厂长,1994 年 4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武汉

市化学助剂总厂厂长,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深圳鑫雅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9 月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 年 9 月加入本

公司负责工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工程部武汉项目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周家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周家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

    邓颖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生,专科学历。1992 年

8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应城市金属回收公司办公室主任,2005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应城富邦办公室职员,2007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办公室主管、工会主

席。201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邓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邓颖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