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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5-04-2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04 月




                                                                          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丁彦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姚森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期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营业总收入(元)                         217,476,945.10     192,766,822.12        192,766,822.12                 12.82%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0,179,569.70      28,251,231.54         28,251,231.54                     6.83%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76,698,592.91      -8,455,252.20        -8,455,252.20                807.1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9577               -0.130                -0.130             -327.27%
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85               0.447                 0.447               -13.8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85               0.447                 0.447               -13.8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9%               7.83%                 7.83%                -3.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3.44%               7.28%                 7.28%                -3.84%
收益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                                                       度末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总资产(元)                            1,190,384,287.09   1,236,873,699.25    1,236,873,699.25                  -3.76%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
                                         766,484,065.81     737,550,550.36        737,550,550.36                     3.92%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9.5709               9.210                 9.210                    3.92%
产(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21,025.69 固定资产报废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为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1,891,473.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助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3,207,695.75 投资理财收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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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5,510.21 废品处置收入

减:所得税影响额                                                       750,547.99

合计                                                                  4,253,105.28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重大风险提示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LED显示屏行业在不断的快速整合,行业内并购频繁发生,尤其是由上市公司主导的并购频

发;同时部分中小LED显示屏企业由于受困于资金、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原因也在快速的被市场淘

汰。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向上市公司集中的趋势在加强。但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型LED显示

屏企业在整个市场中的份额仍然占比有限,总体上LED显示屏行业集中度还有待提高。行业整合的过程中,

为了快速占领市场,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在这种快速竞争的过程中,如公司不能有效的巩固和提升核

心竞争优势,并迅速占领市场,则公司的发展就会放缓并被竞争对手超越。

       公司早在2010年就已经进入了LED照明领域,LED照明行业由于技术门槛不高,大量竞争者不断涌入,

可以说从LED照明行业开始没有多久,这个行业就已经进入了“红海”,竞争不断加剧。大量的竞争者参与,

产品同质化严重,导致竞争的手段主要依靠价格,随之而来的是产品的价格迅速下降,整个行业毛利率普

遍较低。如公司不能在LED照明领域充分利用自身在品牌、资金、技术和渠道的优势,并迅速形成差异化

扩张模式,则LED照明业务将发展缓慢。

2、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LED应用行业是个技术进步很快的行业,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也很快,上游的原材料尤其是芯片和LED

灯珠的价格不断下降,加上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及毛利率面临着下降的风险。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和

技术及产品创新,通过差异化的产品策略,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资产规模、人员数量、下属公司数量等方面都在不断的扩大,管理的复杂度

不断提高,如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业务快速发展的节奏,将势必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甚至拖累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将通过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现有管理团队的能力,同时加大人才的

引进,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不断调整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以应对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风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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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外业务拓展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受海外市场的影响。虽然公司在海外市场

耕耘多年,但是海外市场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公司近年来加大了海外市场本地化的运作,更加直

接的面对越发复杂的政治、法律、经济环境,而公司同行也在不断加大对海外市场的投入,公司海外业务

拓展面临的挑战不断加大。公司将继续加大海外业务拓展投入,通过在海外设立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和

支持,聘请国际化的人才,提升海外运作的管理能力,以巩固和扩大海外业务优势并防范和控制风险。同

时,公司将加大国内市场的投入,使国内市场业务占比得到合理提升,以分散海外市场拓展的风险。

5、并购等外延式发展带来的整合风险

     公司于2015年1月收购了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威斯泰克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未来,公司可能会进行其他收购、兼并等外延式发展,公司此前未进行过股权收购,缺乏收购整合的

经验,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并购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加强与被收购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团队、业务拓展、客户资源、产品研发设计等方面进行进

一步的融合,建立具备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体系,稳定并发展被收购公司核心团队力量,实现被收购公司

与公司共同提升和发展的目标。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7,049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丁彦辉           境内自然人           25.18%       20,167,066        20,167,066

任永红           境内自然人           18.89%       15,125,303        15,125,303

邓江波           境内自然人           18.89%       15,125,303        15,125,303

深圳市大艾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人        7.00%        5,601,962         5,601,962
有限公司

天津富海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中心 境内非国有法人          3.68%        2,950,366         2,950,366
(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
南方绩优成长股
                 其他                  1.14%          912,971          912,971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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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基金一
                  国有法人               1.14%        912,971        912,971
一六组合

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年
                  其他                   0.56%        452,039        254,000
金计划-中国工
商银行

全国社保基金四
                  国有法人               0.43%        346,698        346,698
一八组合

平安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金蕴
                  其他                   0.35%        281,600              0
55 期(季胜)集
合资金信托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蕴 55
                                                                     281,600 人民币普通股
期(季胜)集合资金信托

彭秋和                                                               245,045 人民币普通股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37,311 人民币普通股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
                                                                     198,039 人民币普通股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上投摩根基金-兴业银行-诺亚
                                                                     182,441 人民币普通股
正行分红增长 5 号资产管理计划

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
                                                                     176,100 人民币普通股
长河价值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171,935 人民币普通股
红-个人分红-019L-FH002 深

何桂娥                                                               160,100 人民币普通股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
                                                                     16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个险分红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8,985 人民币普通股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并且为一致行动人。为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关系、保证公司的持续高效运营,三位股东于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2011 年 8 月 1 日签订《共同控制协议》以确认并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该协议确
说明                            认:自公司设立至协议签订之日,三方一直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采取相同意思
                                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同时,三位股东在协议中承
                                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后 60 个月内,三方在向股东大会、


                                                                                                               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将继续通过
                                   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凡涉及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股东或董事决
                                   策的重大事项,三方将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或)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
                                   议事项投票表决。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三方同意按照
                                   丁彦辉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2、公司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公司无法获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本期解除限售股 本期增加限售股
    股东名称        期初限售股数                                        期末限售股数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数              数

                                                                                                      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
                                                                                                      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
                                                                                                      锁。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
                                                                                                      件,激励对象可
                                                                                                      分三次申请解
                                                                                                      锁:第一个解锁
                                                                                                      期为锁定期满后
李海涛等限制性                                                                                        第一年,激励对
股票激励对象                       0                0       1,455,000        1,455,000 股权激励限售   象可申请解锁数
(合计 206 人)                                                                                       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40%;第二个解
                                                                                                      锁期为锁定期满
                                                                                                      后的第二年,激
                                                                                                      励对象可申请解
                                                                                                      锁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
                                                                                                      锁期为锁定期满
                                                                                                      后的第三年,激
                                                                                                      励对象可申请解
                                                                                                      锁数量为获授限

                                                                                                                        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合计                           0   0   1,455,000   1,455,000   --                  --




                                                                                            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序号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1        应收票据             282,500.00         693,684.75        -59.28%    主要系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转
                                                                               让所致。
 2        应收利息             317,525.14         520,237.49        -38.97%    系公司收回利息所致。
 3        预付款项           58,255,714.28       1,873,780.77       3008.99%   主要系公司原材料预付款增加所致。
 4        其他应收款         26,885,140.57       15,898,572.31       69.10%    主要系公司员工个人借款及中信保预付保费
                                                                               增加所致。
 5        长期待摊费用        1,233,500.00       1,988,752.25       -37.98%    主要系公司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6        应付账款           150,943,110.67     229,559,376.94      -34.25%    主要系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所致。
 7        应付职工薪酬       14,586,758.36       23,252,858.66      -37.27%    主要系公司2014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所致。
 8        应交税费           -17,178,899.04      17,707,143.71      -197.02%   主要系公司出口退税款增加所致。
 9        递延收益            1,000,000.00        100,000.00        900.00%    系2014年LED高新节能项目于2015年验收所
                                                                               致。
 1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970,673.64       -64,513.25        2954.68%   主要系公司外汇汇率调整及国外子公司报表
                                                                               金额变化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序号          项目             报告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1             管理费用         24,752,173.95      15,633,023.40        58.33% 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管理工资、奖金等
                                                                               有所增加以及计提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434万
                                                                               元所致。
 2             财务费用         -3,135,049.33      -1,567,555.68       100.00% 主要系公司资金规模增加,存款利息增加所
                                                                               致。
 3           资产减值损失       -2,903,891.77       1,328,818.12      -318.53% 主要系公司应收款回收所致。
 4             投资收益          3,207,695.75         876,942.50       265.78% 主要系公司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入增加所致。
 5        加:营业外收入         1,916,983.21         910,467.28       110.55% 主要系政收到府补贴款所致。
 6        减:营业外支出           121,025.69           4,302.49      2712.92% 主要系固定资产报废支出增加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序号         项目           报告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1     经营活动产生的       -76,698,592.91       -8,455,252.20         807.11% 主要系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及管理费用增加
       现金流量净额                                                            所致。
 2     筹资活动产生的       -23,829,980.42      -14,218,900.00          67.59% 主要系公司支付投资款所致


                                                                                                                        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现金流量净额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1、公司持续加强国内外市场的开拓,积极参加各种国内外展会,先后参加了荷兰阿姆斯特丹ISE展、广州

国际LED展、莫斯科Sport15展等重要的国际性展会,持续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根据以往的经验,上半年是

LED显示屏行业的淡季,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7亿元,实现净利润3084万元。

2、公司继续加快国际化的布局,2015年第一季度先后完成了在日本、阿联酋、墨西哥设立三家全资子(孙)

公司的注册工作,并在积极筹备正式开业,派遣人员到当地工作;加强已设美国公司和德国公司的销售管

理和团队建设,增加员工到两家子公司工作并在当地招聘员工,推动销售和服务的本地化。国际化的布局

对公司出口增长起到了推动作用,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海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1 亿元,同比增长

14.38 %。

3、公司继续重视小间距显示屏的销售工作,通过销售团队的调整,继续加强国内外小间距市场的开发力

度,加大对公司A2、A1.9、A1.6、A1.2等多款小间距产品的推广力度,公司小间距显示屏在第一季度实现

订单额约5521万元,同比增长约73%。

4、公司加快外延式扩张的力度,1月份公司完成了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收购工作,并完成

报表合并,威斯泰克承诺2015年净利润1500万。并购作为今后公司规模扩张的关键措施,势必助力公司以

后迅速扩张。

5、第一季度公司继续加大对显示屏酒店租赁业务的宣传和推广的力度,先后参加多场饭店类和婚庆类的

论坛和展会,艾比森向星级酒店免费提供显示屏已得到了众多星级酒店的认可,目前项目仍在投入期。

重大已签订单及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数量分散的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进展顺利,陆续取得了如下的成果:

1、公司开发出新一代户外灯箱L3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采用智慧模组、红外触控、智能云控等技术,实

现快速维护、点对点错误侦测功能,同时实现户外全防水功能,亮度达5500nit,具有高对比度的特点。

2、公司开发出新一代户外窗帘屏产品,实现了轻、薄、透、变、稳、省等功能,重量只有传统箱体的二

                                                                                              1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分之一,厚度只有传统箱体的三分之一,镂空率达到25%,可随意变形拼装,稳定性极强,且可以防水,

功耗只有传统箱体的二分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前五大客户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客户1                9,611,225.25               4.42%      9,905,314.88              5.14%
     客户2                7,715,962.78               3.55%      9,872,623.82              5.12%
     客户3                6,329,506.18               2.91%      9,481,924.13              4.92%
     客户4                5,867,908.19               2.70%      7,430,381.34              3.85%
     客户5                5,423,103.05               2.49%      7,409,097.07              3.84%
     合计                 34,947,705.45          16.07%        44,099,341.24             22.88%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前五大客户名单报告期与上年

同期相比,只有一个客户仍保持在前五名,存在较大变动,主要是由于公司按订单生产产品,不同客户需

求产品及所需时间较难确定,且客户群体数量较多,因而出现不同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排名变化。前五

大客户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年度经营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快国际化的布局,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保持稳步增长,并购扩张实现了第一单,小间距业务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显示屏酒店租赁模式也在积极推

进中,公司正努力朝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发展方向前进。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详见“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二、重大风险提示”。




                                                                                                          1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四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公司未来不为
                                                   激励对象依股
                                                   权激励计划获
                                                   取有关权益提
                                                                    2014 年 09 月 27                承诺人切实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          供贷款以及其                        长期有效
                                                                    日                              了相关承诺。
                                                   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
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丁
                                                   彦辉、任永红、
                                                   邓江波承诺:除
                                                   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时将所持有的
                                                   部分发行人老
                                                   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首次
                                     丁彦辉、任永 公开发行的股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长期有效
                                     红、邓江波    票在深圳证券 日                                  了相关承诺。
                                                   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



                                                                                                                   1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人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申
                               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本人所
                               持股票的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公司股
                               票,股票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


                                                                    1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
                                              司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大艾
                                              投资承诺:除在
                                              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
                                              将所持有的部
                                              分发行人老股
                                              公开发售外,自
                                              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
                               深圳大艾投资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起三十六个月                        至 2017-08-01
                               有限公司                        日                                 了相关承诺。
                                              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
                                              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天津富海股权 公司股东富海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投资基金管理 投资承诺:除在                        至 2015-08-01
                                                               日                                 了相关承诺。
                               中心(有限合 发行人首次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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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          开发行股票时
                                             将所持有的部
                                             分发行人老股
                                             公开发售外,自
                                             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
                                             有限合伙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丁彦辉、任永
                                             红、邓江波的持
                                             股意向公司控
                                             股股东丁彦辉、
                                             任永红、邓江波
                                             承诺:对于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
                                             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的承
                               丁彦辉;任永红; 诺,在锁定期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至 2019-08-01
                               邓江波        内,不出售本次 日                                了相关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有
                                             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减持
                                             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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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百分之十,减
                               持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本
                               人减持股份的
                               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
                               同)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且股票减
                               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
                               格,如超过上述
                               期限本人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本人
                               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承诺将按
                               照《中华人民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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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
                                             理。若本人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
                                             任。"

                                             "深圳市大艾投
                                             资有限公司的
                                             持股意向大艾
                                             投资承诺:对于
                                             本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
                               深圳市大艾投 公司股份流通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至 2019-08-01
                               资有限公司    限制及自愿锁 日                                了相关承诺。
                                             定的承诺,在锁
                                             定期内,不出售
                                             本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前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
                                             公司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有
                                             意通过深圳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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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减持
                               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本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
                               方式;本公司减
                               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
                               同)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且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
                               格,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公
                               司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
                               过公司进行公
                               告,公司承诺将
                               按照《中华人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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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若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
                                             承诺,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本公司
                                             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公司
                                             所有,本公司将
                                             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丁彦辉、任永
                                             红、邓江波三方
                                             签订《共同控制
                                             协议》以确认并
                               丁彦辉;任永红; 维持对公司的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至 2019-08-01
                               邓江波        共同控制关系,日                                 了相关承诺。
                                             该协议三方确
                                             认承诺:自协议
                                             签订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发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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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上市之日后
                                            60 个月内,三
                                            方在向股东大
                                            会、董事会行使
                                            提案权、提名
                                            权,及在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
                                            上行使表决权
                                            时,将继续通过
                                            采取相同意思
                                            表示、一致表决
                                            的方式,实施对
                                            公司经营决策
                                            的共同控制。凡
                                            涉及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即按
                                            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由股
                                            东或董事决策
                                            的重大事项,三
                                            方将先行协商
                                            统一意见,在达
                                            成一致意见后,
                                            三方共同向公
                                            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提出提案,
                                            并(或)根据事
                                            先协商确定的
                                            一致意见对股
                                            东大会、董事会
                                            的审议事项投
                                            票表决。如果三
                                            方进行充分沟
                                            通协商后,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
                                            则三方同意按
                                            照丁彦辉的意
                                            见作出最终决
                                            定。

                               深圳市艾比森 "根据公司 2013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光电股份有限 年年度股东大                        长期有效
                                                             日                              了相关承诺。
                               公司         会决议,若本次


                                                                                                            2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股票发行成功,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由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
                               共同享有。公司
                               股利分配的主
                               要规定如下: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
                               同利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2、利
                               润分配形式:公
                               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二
                               者结合的方式
                               或者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3、利
                               润分配的时间
                               间隔:公司每一
                               会计年度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
                               通常由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上
                               一年的利润分
                               配方案;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由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4、利润
                               分配的顺序:在
                               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具备现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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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5、现
                               金分红的条件
                               和比例:公司主
                               要采取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
                               政策,即公司当
                               年实现盈利,在
                               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则公司应
                               当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公司单
                               一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
                               同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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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公
                               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
                               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
                               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资
                               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
                               的事项。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应
                               经过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通过。现金
                               分红的具体比
                               例由董事会根
                               据经营状况等
                               因素拟定,由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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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决
                               定。6、股票股
                               利分配条件:如
                               董事会认为因
                               公司营业收入
                               快速增长等原
                               因导致公司股
                               本规模与公司
                               目前发展状况
                               不相符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7、公司
                               当年度盈利但
                               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
                               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在制定
                               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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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9、公司
                               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
                               立董事、监事会
                               (包括外部监
                               事,如有)充分
                               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
                               有关利润分配
                               预案需分别经
                               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包括
                               外部监事,如
                               有)同意后,方
                               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
                               司应提供网络
                               等投票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投票提供
                               便利。10、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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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分别经
                               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包括
                               外部监事,如
                               有)同意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
                               会提案中应详
                               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公司应提
                               供网络等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投
                               票提供便利。
                               11、若存在公司
                               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公司将
                               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及届时有
                               效的利润分配
                               政策,每三年制
                               定或修订一次
                               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分红回
                               报规划应当着
                               眼于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
                               企业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


                                                                    2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学的回报机制。
                                             董事会制定或
                                             调整公司各期
                                             利润分配的具
                                             体规划和计划
                                             安排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
                                             准。"

                                             "为避免在以后
                                             的经营中产生
                                             同业竞争,更好
                                             的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丁彦辉、任
                                             永红和邓江波
                                             向公司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函,承诺:
                                             "1、确认及保证
                                             目前不存在与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进行
                                             同业竞争的情
                                             况。2、不会在
                               丁彦辉;任永红; 中国境内外以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长期有效
                               邓江波        任何方式(包括 日                             了相关承诺。
                                             但不限于独资
                                             经营、合资经
                                             营、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委托
                                             经营和拥有在
                                             其他公司或企
                                             业的股票或权
                                             益等方式)从事
                                             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
                                             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3、如果
                                             将来有从事与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构成


                                                                                                          2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同业竞争的业
                                             务之商业机会,
                                             本人或本人所
                                             控制的企业将
                                             无偿将该商业
                                             机会让给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4、如发
                                             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进一步
                                             拓展其产品及
                                             业务范围,本人
                                             或本人所控制
                                             的企业将不与
                                             拓展的产品、业
                                             务相竞争。5、
                                             如违反以上承
                                             诺导致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
                                             司遭受直接或
                                             者间接经济损
                                             失,本人将向发
                                             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予以充
                                             分赔偿或补偿。
                                             ""

                                             作为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丁彦辉、任
                                             永红、邓江波先
                                             生出具了减少
                                             和避免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
                                             诺:本人及其控
                               丁彦辉;任永红; 制的其他企业                 承诺人切实履行
                                                              长期有效
                               邓江波        将尽量减少、避                了相关承诺。
                                             免与发行人之
                                             间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能够通
                                             过市场方式与
                                             独立第三方之
                                             间发生的交易,
                                             将由发行人与
                                             独立第三方进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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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不以向公司
                                             拆借、占用公司
                                             资金或采取由
                                             公司代垫款项、
                                             代偿债务等方
                                             式侵占公司资
                                             金;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不可避免
                                             的一切交易行
                                             为,均将严格遵
                                             守市场原则,本
                                             着平等互利、等
                                             价有偿的一般
                                             原则,公平合理
                                             地进行;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以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如
                                             果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和
                                             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大艾
                                             投资出具了减
                                             少和避免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本公司及
                                             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减
                               深圳市大艾投 少、避免与发行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长期有效
                               资有限公司    人之间发生关 日                               了相关承诺。
                                             联交易。对于能
                                             够通过市场方
                                             式与独立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
                                             交易,将由发行
                                             人与独立第三
                                             方进行;不以向


                                                                                                          2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公司拆借、占用
                                                公司资金或采
                                                取由公司代垫
                                                款项、代偿债务
                                                等方式侵占公
                                                司资金;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之间不可
                                                避免的一切交
                                                易行为,均将严
                                                格遵守市场原
                                                则,本着平等互
                                                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原则,公平
                                                合理地进行;不
                                                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以
                                                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果未履行
                                                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
                                                公司和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
                                                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承诺
                               深圳市艾比森
                                                公司承诺:如公
                               光电股份有限
                                                司股票挂牌上
                               公司;丁彦辉;任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市之日起三年                        至 2017-08-01
                               永红;邓江波;李                    日                                 了相关承诺。
                                                内,一旦出现连
                               海涛;赵凯;陈
                                                续二十个交易
                               玲;鲍凯;张文磊
                                                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
                                                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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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
                               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
                               整),本公司将
                               依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
                               于审议<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的议案》
                               的相关规定履
                               行回购公司股
                               票的义务。在启
                               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
                               满足时,如本公
                               司未按照上述
                               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
                               施,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公司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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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未在回
                               购条件满足后
                               十五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的,公司
                               将延期向董事
                               发放百分之五
                               十的薪酬(津
                               贴),董事同时
                               担任公司其他
                               职务的,公司延
                               期向其发放除
                               基本工资外的
                               其他奖金或津
                               贴,直至董事会
                               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方案之日
                               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回购决
                               议生效后未按
                               该方案执行的,
                               公司将自稳定
                               股价方案期限
                               届满之日起延
                               期十二个月发
                               放未按该方案
                               执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百
                               分之五十的董
                               事薪酬(津贴)、
                               以及除基本工
                               资外的其他奖
                               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
                               本人在本公司
                               就因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涉及
                               回购股份事宜
                               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对公司承
                               诺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决
                               议投赞成票。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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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挂牌
                               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一旦出现
                               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
                               其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
                               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情形
                               时(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
                               应调整),如公
                               司未能履行稳
                               定股价的相应
                               义务,则由本人
                               履行该义务。本
                               人将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审议<公
                               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的议
                               案》的相关规定
                               履行增持公司
                               股票的义务。在
                               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前提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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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满足时,如本
                               人未按照上述
                               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
                               施,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
                               诺的,自未履行
                               承诺之日起,本
                               人所持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
                               月;且同意公司
                               延期向本人支
                               付分红、以及除
                               基本工资外的
                               薪酬(津贴),
                               直至本人按上
                               述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
                               止。   负有增
                               持股票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如公
                               司股票挂牌上
                               市之日起三年
                               内,一旦出现连
                               续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
                               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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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
                               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
                               整),本人将依
                               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201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
                               审议<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
                               案>的议案》的
                               相关规定履行
                               增持公司股票
                               的义务。本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在本公司
                               就因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涉及
                               回购股份事宜
                               召开的董事会
                               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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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如本人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自
                                              未履行承诺之
                                              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且同
                                              意公司延期向
                                              本人支付分红、
                                              以及除基本工
                                              资外的薪酬(津
                                              贴),直至本人
                                              按上述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    通过大艾
                                              投资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并
                                              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鲍凯;曹同生;陈 的李海涛、赵
                               玲;陈志峰;李海 凯、鲍凯、张文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长期有效
                               涛;李松涛;张文 磊、陈玲承诺:日                               了相关承诺。
                               磊;赵凯        除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将所持有
                                              的部分发行人
                                              老股公开发售
                                              外,在本人担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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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
                               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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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
                               将自动延长六
                               个月;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通过大艾投资
                               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并担任
                               公司监事陈志
                               峰、曹同生、李
                               松涛承诺:除在
                               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
                               将所持有的部
                               分发行人老股
                               公开发售外,在
                               本人担任公司
                               监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申报离职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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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

                                              "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
                                              和承诺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的净资产
                                              将随着募集资
                                              金到位而大幅
                                              增加,由于募集
                                              资金项目从开
                                              始实施至投产
                                              并产生效益需
                                              要一定时间,在
                                              上述时间内,公
                                              司的每股收益
                               深圳市艾比森
                                              和加权平均净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光电股份有限                                   长期有效
                                              资产收益率等 日                              了相关承诺。
                               公司
                                              指标将在短期
                                              内可能出现一
                                              定幅度的下降。
                                              为降低本次公
                                              开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通过大力
                                              拓展现有业务,
                                              开拓新市场和
                                              新领域,尽量缩
                                              短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现收
                                              益的时间。同
                                              时,公司将加大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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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投入和技
                                                术创新,通过引
                                                进人才,壮大科
                                                研队伍,积极研
                                                发新产品,提高
                                                公司产品的综
                                                合竞争力等措
                                                施,提升盈利能
                                                力,以填补因本
                                                次公开发行被
                                                摊薄的股东回
                                                报。"

                                                "公司控股股东
                                                丁彦辉、任永
                                                红、邓江波已做
                                                出关于承担公
                                                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
                                                时补缴个人所
                                                得税税款的承
                                                诺如下:"如应
                                                有关税务部门
                                                要求或决定,公
                                                司需要补缴或
                                                被追缴整体变
                                                更时自然人股
                               丁彦辉;任永红;                     2014 年 07 月 15                承诺人切实履行
                                                东以净资产折                         长期有效
                               邓江波                             日                              了相关承诺。
                                                股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则上
                                                述个人所得税
                                                由本人全额承
                                                担;若公司因未
                                                履行代扣代缴
                                                前述个人所得
                                                税义务而遭受
                                                罚款或损失,则
                                                由丁彦辉、任永
                                                红、邓江波三人
                                                按照 4:3:3 的比
                                                例承担相关罚
                                                款和损失。"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4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6,066.17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209.71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5,441.12

                                                                                         项目达               截止报                 项目可
                     是否已                                      截至期      截至期
                               募集资金 调整后 本报告                                    到预定    本报告     告期末 是否达          行性是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    变更项                                      末累计      末投资
                               承诺投资 投资总 期投入                                    可使用    期实现     累计实 到预计          否发生
     募资金投向      目(含部                                     投入金 进度(3)
                                总额       额(1)      金额                               状态日    的效益     现的效      效益       重大变
                     分变更)                                     额(2)       =(2)/(1)
                                                                                              期                益                       化

承诺投资项目

                                                                                         2014 年
LED 显示屏建设项                           14,588.               12,006.                                      9,075.4
                     否         14,588.1             1,209.71                 82.30% 12 月 31 1,290.84                   是         否
目                                              1                    65                                              1
                                                                                         日

                                                                                         2015 年
LED 照明产品建设                           5,995.1               2,869.8
                     否         5,995.16                     0                47.87% 12 月 31                                       否
项目                                            6                        8
                                                                                         日

                                                                                         2015 年
LED 技术研发中心                           5,482.9
                     否         5,482.91                     0 564.59         10.30% 12 月 31                                       否
建设项目                                        1
                                                                                         日

                                           26,066.               15,441.                                      9,075.4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26,066.17             1,209.71                   --            --   1,290.84                   --         --
                                               17                    12                                              1

超募资金投向

                                           26,066.               15,441.                                      9,075.4
合计                      --   26,066.17             1,209.71                   --            --   1,290.84                   --         --
                                               17                    12                                              1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
预计收益的情况和     不适用
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
                     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 不适用
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适用
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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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LED 显示屏建设项目置换金额为 10569.75 万元;LED 照明产品建设项目置换金额为 2869.88 万元;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置换金额为 564.59 万元;此次置换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况
                    审核并出具大华核字[2014]004785 号鉴证报告。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不适用
时补充流动资金情
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    不适用
资金结余的金额及
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
                    公司本期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露中存在的问题或
                    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其他情况


三、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根据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

于2015年1月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

2、完成收购威斯泰克股权工作

       2015年1月9日,公司与钟再柏、张文霞、威斯泰克共同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书》,公司以人民币2,400

万元的对价收购钟再柏和张文霞持有的威斯泰克60%的股权。其中,公司向钟再柏购买50%的股权,向张

文霞购买1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威斯泰克60%的股权,钟再柏持有威斯泰克40%的股权,

张文霞不再持有威斯泰克的股权,威斯泰克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和钟再柏、张文霞于2015年1月完成了股权转让的见证事宜,威斯泰克于2015年1月30日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威

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的公告》。

3、完成三家海外全资子(孙)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

     经过前期相关筹备,公司在2015年一季度完成了三家海外全资子(孙)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在阿联酋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关于在日本投资设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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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孙公司的公告》和《关于在墨西哥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四、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2014年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的议案》;2014年2月10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

案。该议案中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的利润

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利润分配的顺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董事会认为因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等原因导致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目前发展

状况不相符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7、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有关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提

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10、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11、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

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未实施利润分配事宜。

(三)根据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告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5.00元人民币(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40,042,5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赠8008.50万股,转赠后公司总股本为16017.00万股。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五、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
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03 月 31 日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60,726,991.75              313,347,843.60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282,500.00                 693,684.75

    应收账款                                            166,305,423.43              153,041,834.54

    预付款项                                             59,922,954.28                1,873,780.77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317,525.14                 520,237.49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26,885,140.57               15,898,572.3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153,929,888.47              139,233,218.77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210,000,000.00              292,045,309.47

流动资产合计                                            878,370,423.64              916,654,481.70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4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75,267,760.75             197,759,277.31

    在建工程                         10,422,370.72              11,237,031.30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173,730.39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29,540,399.31              29,734,212.70

    开发支出

    商誉                             18,374,570.75

    长期待摊费用                       1,233,500.00              1,988,752.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4,994,131.53              5,825,303.99

    其他非流动资产                   72,007,400.00              73,674,64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312,013,863.45             320,219,217.55

资产总计                           1,190,384,287.09          1,236,873,699.2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132,250,000.00             106,100,000.00

    应付账款                        150,943,110.67             229,559,376.94

    预收款项                         75,356,618.33              61,044,681.2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14,586,758.36              23,252,858.66

    应交税费                         -17,178,899.04             17,707,143.7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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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6,587,490.67              5,614,338.29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362,545,078.99            443,278,398.8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55,944,750.00             55,944,750.00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1,000,000.00               1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56,944,750.00             56,044,750.00

负债合计                       419,489,828.99            499,323,148.89

所有者权益:

    股本                        80,085,000.00             80,085,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279,117,095.58            279,117,095.58

    减:库存股                   1,455,000.00              1,455,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1,970,673.63                -64,513.25

    专项储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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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公积                                            45,695,807.25                 45,695,807.25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365,011,836.61                334,172,160.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766,484,065.81                737,550,550.36

    少数股东权益                                          4,410,392.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770,894,458.10                737,550,550.3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90,384,287.09              1,236,873,699.25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23,487,116.28                292,704,262.0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282,500.00                    693,684.75

    应收账款                                           182,434,052.58                185,187,128.52

    预付款项                                            32,210,408.47                   1,711,946.66

    应收利息                                               317,525.14                    520,237.49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260,106,263.69                229,037,647.39

    存货                                               136,487,764.81                129,919,438.15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210,000,000.00                286,529,072.58

流动资产合计                                          1,045,325,630.97              1,126,303,417.62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62,276,202.00                 35,330,122.00

    投资性房地产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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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10,651,659.13              16,653,706.55

    在建工程                           3,116,730.51              4,902,592.73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173,730.39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1,396,479.85              1,486,350.46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1,233,500.00              1,988,752.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86,467.99              2,897,854.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72,007,400.00              73,674,64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53,042,169.87             136,934,018.09

资产总计                           1,198,367,800.84          1,263,237,435.7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132,250,000.00             106,100,000.00

    应付账款                        161,625,071.28             245,261,025.27

    预收款项                         61,226,434.04              61,044,681.29

    应付职工薪酬                     13,381,300.95              19,689,688.19

    应交税费                         -13,462,751.07             16,976,598.60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6,411,533.85              5,516,759.12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361,431,589.05             454,588,752.4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5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55,944,750.00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1,000,000.00                    1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00,000.00                  56,044,750.00

负债合计                                362,431,589.05                    510,633,502.47

所有者权益:

    股本                                    80,085,000.00                  80,085,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333,188,775.58                    279,117,095.58

    减:库存股                               1,455,000.00                   1,455,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40,042,500.00                  45,695,807.25

    未分配利润                          384,074,936.21                    349,161,030.41

所有者权益合计                          835,936,211.79                    752,603,933.2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98,367,800.84              1,263,237,435.71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                              217,476,945.10                192,766,822.12

    其中:营业收入                          217,476,945.10                192,766,822.12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186,288,630.23                161,805,796.19



                                                                                      5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其中:营业成本                       146,799,418.33            127,087,021.99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2,965,202.18              2,465,761.62

             销售费用                     17,810,776.87             16,858,726.74

             管理费用                     24,752,173.95             15,633,023.40

             财务费用                     -3,135,049.33             -1,567,555.68

             资产减值损失                 -2,903,891.77              1,328,818.12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3,207,695.75               876,942.50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4,396,010.62             31,837,968.43

    加:营业外收入                         1,916,983.21               910,467.2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121,025.69                   4,302.4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4,302.49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36,191,968.14             32,744,133.22

    减:所得税费用                         5,352,292.32              4,492,901.68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0,839,675.82             28,251,231.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179,569.70             28,251,231.54

    少数股东损益                            660,106.12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73,007.93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73,007.93
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5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
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
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
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
                                                                                                    73,007.93
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
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
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3,007.93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
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30,839,675.82                      28,324,239.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30,179,569.70                      28,324,239.47
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660,106.12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385                             0.447

    (二)稀释每股收益                                               0.385                             0.447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                                                201,757,439.89                     193,995,044.43

    减:营业成本                                            145,664,127.83                     127,744,55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2,960,065.09                       2,465,761.62



                                                                                                           5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销售费用                     15,935,834.73             16,197,131.59

         管理费用                     16,303,368.58             14,837,039.89

         财务费用                     -2,979,841.83             -1,386,765.41

         资产减值损失                 -2,772,768.76              1,185,224.57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3,207,695.75               876,942.50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9,854,350.00             33,829,040.36

    加:营业外收入                     1,914,117.31               886,803.0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47,339.56                   4,302.4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31,721,127.75             34,711,540.95
列)

    减:所得税费用                     4,758,169.15              4,631,557.2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6,962,958.60             30,079,983.67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5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26,962,958.60                    30,079,983.67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金额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61,354,330.45                 182,361,058.67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
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
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
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14,957,418.54                     14,960,479.8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4,908,583.84                      2,532,426.19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81,220,332.83                 199,853,964.6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71,679,426.50                 141,629,827.47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
加额




                                                                                               5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
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31,228,923.97             25,034,207.50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11,384,216.59             18,276,865.6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43,626,358.68             23,368,316.22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57,918,925.74            208,309,216.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698,592.91             -8,455,252.2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40,000,000.00            155,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207,695.75               876,942.5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9,516.51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43,207,695.75            155,886,459.0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34,483,248.88             22,947,148.92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344,788,916.80             90,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25,232,340.00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04,504,505.68            112,947,148.9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703,190.07             42,939,310.0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4,000,051.7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166,510.04                  45,442,327.50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3,833,541.66                 45,442,327.5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3,561.24                 26,180,000.00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33,481,227.50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561.24                 59,661,227.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829,980.42                -14,218,9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1,583,601.33                   380,219.20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0,241,781.93                 20,645,377.0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96,352,051.10                133,905,115.3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36,110,269.17                154,550,492.41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06,095,139.51                181,020,787.91

     收到的税费返还                               15,002,646.75                 14,960,479.8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4,108,929.53                  2,188,234.33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25,206,715.79                198,169,502.0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57,234,093.99                139,596,757.7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23,562,099.37                 24,895,486.81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10,899,255.08                 17,863,206.9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21,373,500.83                 35,599,884.80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13,068,949.27                217,955,336.3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862,233.48                -19,785,834.29


                                                                                           5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40,000,000.00            155,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207,695.75               876,942.5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9,516.51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43,207,695.75            155,886,459.0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20,403,694.00              1,551,969.30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370,000,000.00             90,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304,950.00
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2,833,489.96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93,237,183.96             91,856,919.3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970,511.79             64,029,539.7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166,510.04              19,442,327.50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6,510.04              19,442,327.5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26,180,000.00
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17,481,227.50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3,661,227.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6,510.04             -24,218,9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1,906,915.89               370,563.79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5,818,295.76             20,395,369.2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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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75,708,469.58            131,975,788.9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39,890,173.82            152,371,158.17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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