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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2-05-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五月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情况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3
四、本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4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5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16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17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 18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9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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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
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或“发行人”)
委托,担任艾比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
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上市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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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本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通用词汇
艾比森、发行人、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向 指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发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上市保荐书         指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3 月 5
定价基准日           指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3 月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独立审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                  指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大股东               指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专用词汇
                             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的简称,是一种由固态化合
LED                  指
                             物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发光器件,能够将电能转化成光能而发光
                             两个 LED 灯珠中心点之间的距离,通常以毫米作为单位,如 P1.5
P、点间距            指
                             表示两个 LED 灯珠中心点之间距离为 1.5mm
小间距 LED           指      点间距小于 2.5mm 的 LED 显示技术
                             一般是指采用更精密器件及新的封装方式实现点间距为
Mini LED             指
                             0.2-0.5mm 的 LED 显示技术,其 LED 芯片尺寸介于 50μm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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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μm 之间
                             一般是指采用更精密器件及新的封装方式实现点间距小于
Micro LED            指      0.1mm 即 100μm 像素颗粒的 LED 显示技术,其 LED 芯片尺寸
                             小于 50μm
                             将大量 Micro LED 芯片从源基板分离并转移到目标基板或者驱
巨量转移技术         指
                             动电路板上的技术
                             一种 LED 封装技术,即致力于简化超精细电子元器件封装结构、
                             并提升最终产品稳定性的电气设计,即将最原始的、裸露的芯
COB                  指
                             片或者电子元件,直接贴焊在电路板上,并用特种树脂做整体
                             覆盖
                             高精度的表面贴装技术,即一种高精度的将无引脚或短引线表
高精度贴装技术       指      面组装元器件安装在印制电路板的表面或其它基板的表面上,
                             通过再流焊或浸焊等方法加以焊接组装的电路装连技术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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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Absen Optoelectronic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艾比森
股票代码               300389
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23 日
上市时间               2014 年 8 月 1 日
注册资本               31,899.4173 万人民币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 座
注册地址
                       18,19,20 层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 座
办公地点
                       18,19,20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1127582R
法定代表人             丁彦辉
董事会秘书             孙伟玲
邮政编码               518129
电话                   0755-28794126
传真                   0755-28792955
电子信箱               dm@absen.com
公司网址               http://www.absen.cn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LED 电子显示屏的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销售(以上不含禁止、限制项
目);电子设备及自产产品的安装、维护、技术咨询、租赁及销售;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项目设计、技术咨询与服务;广告发布;会务服务;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 LED 全彩显示屏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 LED 全彩显示
屏产品涉及小间距屏、租赁屏、舞台创意屏、户外大屏、球场屏等,产品被广泛
应用于广告传媒、地产、交通运输、舞台演艺、广播电视、体育场馆、安防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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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调度等领域。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成为“至真 LED 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目前
拥有广告显示设备产品线、舞台显示设备产品线、商业显示设备产品线、数据可
视化设备产品线和会议屏产品线五条完整的产品线、完善的全球营销和服务网络、
领先的技术储备、高端的品牌形象及良好的行业口碑。

     公司各产品线的主要产品如下:

        产品线名称                        应用领域                         主要产品
                                标准广告牌、户外大屏、交通
                                                           A 系列、AW 系列、GS 系列、
广告显示设备产品线              枢纽、街景广告、数字标牌、
                                                           C 系列、A98 系列
                                体育等
                                                           AX Pro 系列、VN 系列、PL
                                企业活动、公共活动、演艺活
舞台显示设备产品线                                         系列、MR 系列、JP 系列、
                                动、电视广播等
                                                           LR 系列
                                品牌连锁、商业综合体、主题 A27 Pro 系列、A27 Plus 系列、
商业显示设备产品线              公园、展览展示、教堂/游轮/ K Plus 系列、N Plus 系列、
                                赌场等                     KL 系列
数据可视化设备产品线            控制室、广电演播室等               HC 系列、CR 系列
                                政府及企事业、教育、金融、
会议屏产品线                                               Absenicon 系列、KliCon 系列
                                酒店等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1、核心技术

     艾比森多年来一直专注于 LED 显示行业,在长期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的基
础上,通过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合作开发等方式,保证公司核心技术的迭代,
始终保持在行业前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拥有 150 项境内专利、2
项境外专利。

     从数年前开始,艾比森就精准把握客户需求及市场动态,开始预研 Micro
LED 技术,在全倒装芯片技术、巨量转移技术、高精度贴装技术,封装材料及
封装工艺、控制系统及驱动技术、画质提升和智能交互等领域,积累和储备多项
核心技术。艾比森在 LED 显示屏的防火阻燃技术上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核心技术,采用该技术方案的 A27 系列产品均已通过 BS476-7class1 的认证。艾
比森开发了新一代会议室解决方案 Absenicon 3.0 全系列,该产品采用安卓
/Windows 双系统,具有无线投屏、分屏、批注等多种功能,相较上一代产品更
轻薄,音视频集成化程度更高,能充分满足会议室客户多样化的场景应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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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研发了全新智慧显示控制系统,实现底层硬件、嵌入式软件、上位机客户
端、APP 无线控制等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供 LED 显示屏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公司还研究和制定了 LED 显示屏的画质量化评估与校正系统,对色彩不均匀的
模块化、阴阳色等现象提供了评估标定标准以及优化方案。艾比森还自主开发了
MR 地砖 Frame,该 Frame 采用了碳纤维设计,分 1000×1000,1000×500 两种尺
寸,操作灵活、体型轻薄,可快速拼接大屏。

     2、研发水平

     研发团队是高新技术企业得以发展和成长的基础。在研发团队方面,艾比森
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骨干人员,其核心研发成员均具有多年的 LED 显示屏领域
经验,完全具备深入研发的能力,对公司整体研发能力的提升和带动有着积极的
作用。艾比森注重研发团队的建设和研发人才的积累,目前公司拥有较大的研发
团队。截至目前,公司设立了技术创新中心,作为产品技术创新的平台,并设立
产品开发体系部门,承担具体推动研发的工作职能。公司产品开发体系下设研发
一部、研发二部、研发三部和研发管理部四个部门,分别负责不同应用场景的产
品开发和拉通各研发部门的技术、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等。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技术研发人员 457 人,占员工总数的
21.30%。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计拥有发明专利 28 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 9,560.76 万元、8,420.03 万元、10,897.10 万元
和 2,548.0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8%、5.13%、4.68%和 5.17%。

(四)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3-31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合计                 259,110.67         270,314.07         212,097.03        223,989.82
负债总计                 135,744.07         148,789.19             93,118.26       96,349.75
归属于母公司所
                         123,707.90         121,859.36         119,296.42        127,902.17
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3,366.60         121,524.88         118,978.77        127,640.07

注:2022 年 3 月 31 日数据未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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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49,266.79              232,814.79       164,211.47      218,056.71
营业利润                        1,640.84                1,551.03        -10,791.58       12,445.70
利润总额                        1,623.54                1,544.00        -10,713.45       12,443.50
净利润                          1,938.73                2,977.36         -7,170.50       10,365.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945.54                2,994.19         -7,114.94       10,725.45
的净利润

注:2022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7,607.78            22,634.39        -2,822.98      29,851.72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1,037.09            -15,695.46      -14,765.32     -10,751.26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2,855.17              -100.31          -940.27      -9,716.7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938.89             6,218.17       -18,882.92      10,220.31

注:2022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4、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指标名称
                                /2022-3-31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1.40                1.32            1.61           1.75
速动比率(倍)                             0.92                0.92            1.14           1.38
资产负债率(合并)                    52.39%                55.04%          43.90%         43.0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7.19%                49.37%          37.07%         38.1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88                4.20            2.67           3.25
存货周转率(次)                           0.56                3.30            2.89           3.95
每股净资产(元/股)                        3.88                3.82            3.74           4.0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0.24                  0.71           -0.09           0.93
(元/股)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50                  0.19           -0.59           0.32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总负债/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母公司总负债/母公司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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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数;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净现金流量/期末股本总数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政策与市场风险

     (1)国际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销售至亚洲(中国以外)、北美洲、欧洲和南美洲等海外
市场。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各国政治局势会因为政府的换届产生重
大变化,进而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另外随着国际贸易市场摩擦不断,产品进口
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日益加重的趋势。如果主要产品进口国改变进口关税政
策,或实行更加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则会影响公司产品在境外的销售,将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处的 LED 显示屏领域前景广阔,但行业集中度偏低,市场份额较为
分散,且新的竞争者不断涌入,行业竞争呈加剧之势。若公司未能在产品质量、
技术研发、综合服务解决方案、渠道建设、售后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保持优势,
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业务与经营风险

     (1)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74%、26.37%、24.10%和 29.74%,2019
年至 2021 年呈下降趋势,2022 年 1-3 月则有所上涨。随着 LED 显示屏行业竞争
的加剧,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未来 LED 显示屏价格将下降。若未来市场竞
争加剧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使得公司产品售价持续下滑及原材料采购价格上
升,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由于各国纷纷采取量化宽松的刺激计划导致货币超发、市场供需等因素影响,
铝、铜、石油等大宗原材料的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灯、PCB、IC、箱体等 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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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屏主要原材料的成本也持续上升,造成公司的生产成本增加。

     (3)LED 显示技术迭代风险

     目前全球显示技术正处于升级与变革的重要时期,伴随技术和需求的升级,
LED 显示新产品不断推出,竞争格局持续优化。公司将把握 Mini/Micro LED、
COB 等前沿技术的发展机遇,继续深耕在 100 寸以上的中、大尺寸显示市场,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密切跟进行业前沿技术及发展趋势,
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的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汇率的波动速度和幅度过大会对公司
业绩产生较大影响。面对全球愈发复杂的政治及经济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如外
汇频繁的大幅度波动,公司将有可能面临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

     (5)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 59,488.59 万元、42,668.87 万
元、47,092.70 万元和 44,587.68 万元,占当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6.56%、
20.12%、17.42%和 17.21%,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28%、25.98%、20.23%
和 90.50%。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将相应增加,若下游客户
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回款滞缓,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
险,进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未决诉讼和仲裁,
公司已按照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相关诉讼、仲裁
纠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
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由于审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出现不利于公司的
判决,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7)疫情风险

     目前,各国疫情防控措施和力度不同,局部地区疫情出现反复,如果后续疫
情发生不利变化及出现相关产业传导等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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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客户及目标客户可能受到整体经济形势或疫情的影响,进而对公司业
务开拓等造成不利影响。

     3、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内市场开拓力度的增强,公司的资产、产销、人
员等规模都有了较大的扩张,虽然已经构建了全球化的架构,但随着本地化运营
的进一步深化,多元文化与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对公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现有的管理架构和流程可能无法适应业务扩张带来的变化,带来了一定的管
理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3 月 5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7.90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6.33 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 2021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
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变,仍为 6.33 元/股。

(三)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41,000,000 股,全部由丁彦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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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以现金认购。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丁彦辉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
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九)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259,53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用 9,235,636.58 元,募集资金净额 250,294,363.42 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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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
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2022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指定陈才泉、李海军二人作为艾比森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才泉,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经济学硕士,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三聚环保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戴维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朗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项目,并曾主办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及辅导工作,
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海军,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
学历,先后参与了中航资本、怡亚通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零七股份等上市公
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德环保、力天钨业、通海绒业、梓如股份等项目的改
制重组和新三板挂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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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协办人

     中信证券指定高琦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高琦,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负责或参与的项
目包括深投控收购香港合和基建、安阳钢铁集团重大资产收购、首钢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理工光科股改、TCL 重大资产重组、国电南瑞非公开发行、三峡水利
非公开发行、钱江水利非公开发行、华侨城 A 非公开发行、万科 A 公司债、东
方嘉盛 IPO、通达电气股改及 IPO、九联科技 IPO、本川智能 IPO、招商地产可
转债、傲基电商直接投资、美的物业 ABS 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易中朝、傅引、万虎、苏晓东、盘贝尔、姚远志为项目组成员。

四、本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
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
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如下:
                                                                                 单位: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信用融券专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479                               0                      12,000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
证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410,034 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比例不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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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
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
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作为
保荐机构推荐艾比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保荐
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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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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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以及上述会议的召集
人的主体资格、上述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上述决策行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
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                                            安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精神,协助发行人进一步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人资源的制度                          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
度
                                      露义务的情况。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和规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人适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保荐代表人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前事先审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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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事项                                            安排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他文件,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
                                      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
                                      和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行人有义务及时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向保荐代表人披露有关拟进行或已进行的担保事项,保
                                      荐机构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
                                      议约定的其他工作,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
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
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
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
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陈才泉、李海军

     项目协办人: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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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23835238

     传真:0755-23835201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作为艾比森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
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艾比森具
备了《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
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艾比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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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才泉                            年   月   日




                                 李海军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高   琦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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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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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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