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超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6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现对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变更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议案》,并查阅了《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锡山经
信备 2018〔2018〕7 号)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由“一
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智能化生产项目”变更为“高压造影医用耗材
智能化生产项目建设”,是基于项目名称与备案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
案证》载明的名称保持一致,变更后有利于项目后续实施的各项工作,除名称变
更之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地点等其它内容
均不变。董事会审议议案符合所涉及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变更的相关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李丹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