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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腾信: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1-30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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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振邦律师事
务所 (以下称“本所”) 接受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参加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2023年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
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2023年1月14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 2023年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腾
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2023年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腾
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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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3年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腾
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16日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

    1.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依照相关规定披露了
拟定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15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
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3. 2023年1月30日下午15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
1 号楼亿利生态广场1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 9:15-
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炳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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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截止2023年1月16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
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
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847,536股,占上市公司
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9.1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8,464,016股,占上市公司股权
登记日总股份的25.6417%。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0,383,52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
日总股份的23.5374%。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
日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
日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
份的0.0000%。

    4.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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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故仅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准,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表决结果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为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847,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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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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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同红




   经办律师签名:郝东亮




   经办律师签名:牛凯雯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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