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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
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
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
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计划(2021年-2023年)》,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
控制经营风险。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2021年度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
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
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
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岳蓉、唐建新、谢敏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