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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7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
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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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十五)审议批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十七)审议批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审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有责任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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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公司应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或其他方式,
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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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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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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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6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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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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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
司国防秘密或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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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由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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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
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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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
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如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罢免,
补选的下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余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单独或联名向董事
会、监事会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人选。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
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届满
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议,经
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义务。

    (四)遇有临时增补或更换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议名单,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12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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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召
集人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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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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