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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
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公司本次发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
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确认竞价结
果后及时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共 6 名
特定对象签署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 6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和填
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情况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
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
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岳蓉、唐建新、谢敏
            2022 年 12 月 2 日